****公司竞价公告
竞价单编号:****
****公司就2024年09月市场煤采购进行公开竞价,欢迎具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
一、基本信息
1. 煤种:烟煤
2. 采购数量:5,000吨
3. 交货地点:**省,**市,杨凌区,****公司
4. 交货日期:2024-09-03 至 2024-09-30
5. 运输方式:汽运
6. 交货价格:到厂价
7. 数量验收方式:厂方
8. 质量验收方式:厂方
9.货款结算方式:双方完成结算结果确认后【__】个工作日内,由卖方向买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收到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__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已结算确认的无争议货物的全部货款。
10. 是否含税:含税
二、交易平台
****公司燃料电子交易平台(http://www.****.com/)
三、时间安排
1. 竞价模式:一次报价
2. 第一次报价截止时间:2024-09-03 15:16:51
四、质量标准
发热量(收到基低位) | kcal/kg | ≥3,500 | <3,000 |
干燥基全硫St,d | % | <1.5 | ≥2 |
干燥无灰基挥发份Vdaf | % | 31-45 | |
收到基灰分Aar | % | ||
全水分(Mt) | % | <17 | |
空干基内水(Mad) | % | ||
粒度 | mm | ||
灰熔点(ST) | ℃ | ≥1,250 | |
哈式可磨系数(HGI) | HGI |
五、奖惩标准
煤炭买卖合同(市场)
合同编号:【 】
竞价编号:
出卖人(卖方):
买受人(买方):【****公司】
签约时间:【 】年月日
签约地点:【**杨凌】
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经平等协商,就煤炭购销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收货人名称、交货地点、供煤矿点、品种规格、质量、交货时间及数量
1.收货人为:【****公司】
2.交货期间为:【 】年月日至【 】年月日。
3.供煤矿点、交货地点、交货时间及数量如下:
品名/煤种 | 供煤矿点(产地) | 发站 | 到站 | 交货地点 | 交货时间(月) 及数量(万吨) | ||||||||||||
烟煤 | **、彬县、**、**区域 | ****公司 | ****公司 | 合计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
此标段仅限于**、彬县、**、**区域高灰熔点原矿煤。
分月计划交货量系基于买方电量计划进行确定,买方可根据实际电量和需求变化对计划交货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进行调整,但应在发货之日前提前【3】日书面通知卖方,具体交货时间以买方通知之日为准。
卖方严格按照买方调运计划执行,一方调整合同总量或月度数量超过【10%】时,双方需另行签订合同补充协议。
4.品种规格及质量要求:
卖方所供煤炭需满足《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和以下煤质指标要求:
品名/煤种 | 发热量 | 全水 | 灰分 | 挥发分 | 硫分 | 灰熔点 | 粒度 |
Qnet,ar 【(千卡/千克)/(兆焦/千克)】 | Mt (%) | A【ad】 (%) | V【daf】 (%) | St,【d】(%) | ST (℃) | (mm) | |
烟煤 | ≥3500 | ≤17 | / | ≥31 | ≤1.5 | / | / |
所供煤炭中不得含有任何对卸输煤设施、煤炭制粉系统及燃烧设备造成意外损坏的物质,由此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应全额进行赔偿。
二、 运输方式
1. 运输:本合同项下煤炭的运输由【卖方】组织,托运人为【卖方】,并以【汽车】运输的方式运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汽车运煤车辆必须采用四桥标吨自卸车辆,必须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运输)
如卖方与发货人不一致,卖方需向买方提供由发货人出具的发运煤炭权属的证明材料,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结算附件。
2. 风险分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货物交付买方之前,煤炭所有权归卖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卖方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后起,煤炭所有权转归买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买方承担。
3.费用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之前,有关本合同项下煤炭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堆存费、仓储等费用)由卖方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后,有关煤炭的一切费用由买方承担。
4.为了响应环保相关要求,履行社会安全责任。卖方负责汽车运输时,运输车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必须按照环保要求使用国五及国五以上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煤炭运输。未按环保要求进行运输的,一经查处产生的所有损失由卖方承担并遵守买方的调度和指挥。
三、数量及质量验收
1.数量以吨为计量单位,【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汽车运输时,结算数量以买方汽车衡计量为依据,质量以买方化验结果为验收依据(按照国家标准采样、制样、化验)。
买卖双方的衡器应当具有国家指定的计量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书且必须按国家标准定期鉴定。如卖方对验收结果有异议,应在接到该批次验收结果【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经协商后可委托具有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授权资质的第三方煤质检验机构进行复检,买、卖双方以复检结果进行最终验收结算;如卖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则该验收结果即作为最终验收结算依据
2.检验费用:发生复检时,复检费用由提出异议方承担。
3.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1)卖方应熟知和遵守买方验收相关制度或标准,掺杂使假或违反制度或标准的责任由卖方承担。
(2)卖方供应煤炭每批次(以每日供应量为一批次)低位发热量(Qnet.ar)低于合同约定热值500Kcal/kg时,扣减卖方结算款10000元,低于合同约定热值700Kcal/kg时,扣减卖方结算款20000元,低于合同约定热值900Kcal/kg时,扣减卖方结算款30000元,买方有权停止拉运或终止合同。(以上热值标准均包含本数)
(3)汽车运输时,对于卖方供应煤炭买方有权按车进行人工抽检,对于卸入煤场的,当日(24小时,零点对零点)机采热值与买方人工抽检煤炭低位发热量(Qnet.ar)的热值差≥300Kcal/kg时(每次抽检车辆不得少于5辆,抽检车辆综合制样),当日所有进煤车辆按照每车2吨标准扣罚,在300Kcal/kg的基础上热值差每增加50Kcal/kg(不足50Kcal/kg按50Kcal/kg考核),当日所有进煤车辆在每车2吨的基础上按照递增0.2吨扣罚,直至当日供应数量扣减为零,同时每抽检次扣减卖方结算款10000元;入厂后的拉煤重车,卖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出厂要求,积极配合厂内按照流程进行接卸。
(4)买卖双方要自觉维护合同的严肃性,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数量、质量进行履约。除甲方(收货人)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发生时,乙方在合同周期内兑现率必须达到90%以上;兑现率在90%—80%(不含)之间的,结算单价下浮3元/吨;兑现率在80%—70%(不含)之间的,结算单价下浮6元/吨;兑现率在70%—60%(不含)之间的,结算单价下浮9元/吨;兑现率在60%—50%(不含)之间的,结算单价下浮12元/吨;兑现率在50%及以下,结算单价下浮15元/吨。
四、合同价格(此次投标为含税一票到厂价,增值税税率为【13%】),采用【单卡计价】方式。煤价=基准价格+质量调整价+数量调整价+其他因素调整价
(1) 基准价格:质量指标符合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标准的煤炭到厂交货含税基准价格,具体如下:
品名/煤种 | 热值范围 (千卡/千克) | 热值基准价格 【元/[(千卡/千克)×吨]】 | 加权方式 | 基准价格公式 |
烟煤 | 3500≤Qnet,ar | 合同周期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价格 |
(2) 质量调整价:
①发热量指标以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按照品种基准价格/相应基准发热量进行加价或减价。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品名/煤种 | 煤质指标 | 指标范围 (千卡/千克) | 变化幅度 | 价格增减额 (价格或比例) 元/[(千卡/千克)×吨] | 增减基准(千卡/千克) | 加权方式 | 质量调整价公式 |
烟煤 | Qnet,ar (千卡/千克) | 3400≤-<3500 | 1-100千卡/千克 | 0.001 | 3500 | 月合同周期 | 质量调价价格=基准价格-价格增减额 |
/ | / | 3300≤-<3400 | 1-100千卡/千克 | 0.002 | 3500 | 月合同周期 | 质量调价价格=基准价格-价格增减额 |
/ | / | 3200≤-<3300 | 1-100千卡/千克 | 0.004 | 3500 | 月合同周期 | 质量调价价格=基准价格-价格增减额 |
/ | / | 3100≤-<3200 | 1-100千卡/千克 | 0.007 | 3500 | 月合同周期 | 质量调价价格=基准价格-价格增减额 |
/ | / | 3000≤-<3100 | 1-100千卡/千克 | 0.010 | 3500 | 月合同周期 | 质量调价价格=基准价格-价格增减额 |
/ | / | 2900≤-<3000 | 1-100千卡/千克 | 0.013 | 3500 | 月合同周期 | 质量调价价格=基准价格-价格增减额 |
/ | / | <2900 | 1-100千卡/千克 | 0.016 | 3500 | 月合同周期 | 质量调价价格=基准价格-价格增减额 |
②【硫分/全水分/挥发分】等指标以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不调整价格。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品名/煤种 | 煤质指标 | 指标范围 | 变化幅度 | 价格增减额 (价格或比例) | 增减基准 | 加权方式 | 质量调整价公式 |
烟煤 | 硫分St,d(%) | 1.5% | 0.01% | 0.2元/吨 | 1.5 | 月合同周期 | (加权验收值-增减基准)/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 |
/ | 水分Mt (%) | 17% | 0.1% | 0.1元/吨 | 17 | 月合同周期 | (加权验收值-增减基准)/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 |
/ | 挥发分【Vdaf】 (%) | 31% | 0.1% | 0.2元/吨 | 31 | 月合同周期 | (加权验收值-增减基准)/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 |
五、拒收、拒付条件及处理办法(涉及价款含13%税率)
1.汽车运输时,卖方车辆进入卸煤地点必须服从买方煤场管理人员的指挥调度,卖方自愿遵守买方有关规章制度,并确保己方工作人员明确知悉买方的《入厂煤接卸验收管理标准》管理要求,接受买方关于《入厂煤接卸验收管理标准》的相关考核,对于违反《入厂煤接卸验收管理标准》的行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并同意将违约费用从结算应付款项中予以扣除。
2.卖方供应的煤炭来自非合同矿点或非合同煤种、品种及质量要求时,卖方自愿接受买方关于《入厂煤接卸验收管理标准》的相关考核,承担不符合考核要求的违约责任,同时买方有权拒收或终止合同,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并可从应付卖方的款项中予以扣除。
3.卖方供应煤炭存在分层装车、掺假、掺杂、粒度大、使水时,买方(厂内)经宏观初检有权按照其制定的《入厂煤接卸验收管理标准》扣减煤量等内容执行(扣至零为止),同时买方有权停止拉运或终止合同,造成的兑现率不足等影响结算的风险由卖方承担。(掺假、掺杂是指:来煤中含有管道煤、**煤、陕北区域低灰熔点煤种、煤泥、铁块、石块、木块、杂草等物品。)因掺假、掺杂、使水对买方生产造成影响的,买方有权依据经济损失情况要求卖方赔偿。
4.卖方出现单车热值低、分层装车、掺假、掺杂使水、粒度大、含矸量大等情况,以及在人工抽检过程中,卖方驻厂在接到通知1小时未到场,不积极配合或现场作假、推诿扯皮、无理耍赖等以上行为,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停供3天进行整改;如二次发生以上行为,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停供、终止合同,造成的兑现率不足等影响结算的风险由卖方承担,同时扣减卖方结算款10000元,买方有权将卖方纳入供应商黑名单
5.因卖方违约,卖方须承担买方向卖方进行索赔而支付的费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交通费、保全费、执行费用、保险费、鉴定费用及律师费等费用)。
六、 结算及付款
1.结算方式:执行一票结算。
2.当合同有效期届满供煤结束后,买方于10日内按照月度到货数量、加权平均热值(Qnet.ar)、硫分、水份及其它扣款情况开具结算单,卖方开具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买方收到卖方应税票据后60日内付款。若遇资金确有困难,经双方协商,付款期限可适当推迟。
3.付款方式:现金电汇、****银行承兑。
七、 违约责任
1.卖方必须依法经营,严禁各类商业贿赂行为。如发生对买方工作人员商业贿赂等不法行为,一经查实,买方有权按照直接损失额度的2-3倍扣减煤款作为违约金。
2.买方根据本合同期限排定调运计划并通知卖方,卖方据此组织煤炭发运,卖方调运期限内没有完成合同数量,买方有权终止合同。卖方逾期交货、拒绝交货、交货不足、货物质量有瑕疵或其他违约行为最终导致买方产生损失的,则卖方除须无条件承担买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并支付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外,还须承担买方向卖方进行索赔而支付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用、鉴定费用及律师费等费用。
3.合同生效后,买方享有因生产需求不足、库存煤量大等情况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4.卖方供应煤炭质量、环保指标达不到国家相关要求时,卖方应积极进行处理,同时买方有权终止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造成买方经济损失时,在卖方结算款中予以扣除。
5.因卖方供应某一煤炭品种不适宜于收货单位机组使用时,如造成收货单位输煤系统故障、锅炉燃烧结焦等威胁安全生产的情况时,买方有权终止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
八、合同变更与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 卖方违反本合同义务,经买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纠正的;
2. 卖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经买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履行的;
3. 在约定的交货日前【3】日,买方书面通知卖方的;
4. 卖方发生破产清算、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
5.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买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的,卖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 买方违反本合同义务,经卖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纠正的;
2. 买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经卖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履行的;
3. 买方发生破产清算、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
九、不可抗力
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征用、没收、大火、水灾、恶劣天气、瘟疫(如新冠肺炎疫情)等不可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事件与因素)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买、卖双方对此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2.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在【3】日内将情况通知另外一方,并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3】日内向另外一方提供相应书面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对于本合同相关的约定事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本合同,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争议解决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法院起诉。
2.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十一、 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合同有效期至【 】年月日
2.本合同中涉及的煤种质量指标、煤炭供应数量及价格均为甲、乙双方需保密的信息。在合同有效期内及合同终止两年内,除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求披露或法律另有规定外,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其内容。因一方泄密而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泄密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本合同仅限买卖双方煤炭买卖业务,卖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得债权用于债权转让、保理融资、银行贷款、质押和其它融资等业务,否则,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应赔偿买方损失。在此情况下,买方可以无条件解除本合同,而不需根据本合同第七条给予卖方任何纠正或整改宽限期。
4.买卖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可以通过本合同所列明的法定代表人或联络人进行,均可以通过本合同载明的地址、传真、电子邮箱、电话送达。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的,自到达对方服务器时视为送达。买卖双方任何一方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指定联络人、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日书面通知对方。变更信息方未书面通知对方的或对方在收到书面通知前,对方按原信息送达的,视为对方已完成送达,因此造成信息变更方的不便和损失由信息变更方承担。
5.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经双方盖章确认的本合同相关的往来传真文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均视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如本合同是通过招投标程序订立的,则招投标文件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如有冲突,以招投标文件内容为准】。
6.未经买方同意,卖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7.本合同一式【6】份,双方各执【3】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合同签署页,无正文)
卖方(盖章) | 买方(盖章):****公司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通讯地址: | 通讯地址:**市**区渭惠路东段****公司 |
联系人: | 联系人:韦焕芳 |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029-****8519 |
开户行: | 开户行:****银行****公司**区支行 |
账号: | 账号:260********00115963 |
税号: | 税号:916********9360031 |
六、争议解决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法院起诉。2.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七、联系方式
1. 采购执行单位:****公司
2. 联系人:张俊超
3. 联系电话:132****8921
八、备注
受****委托,中国大唐燃料电子交易平台由大唐****公司负责运营。 平台对煤炭竞价实行有偿服务,兹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竞价服务费收费主体单位:大唐****公司。 二、竞价服务费交纳对象:煤炭供应商(不含承运等供应商)。 三、竞价服务费收费标准:1元/吨(含税)。 四、竞价服务费收取及确认规则 具体规则请参照平台《供应商须知》、《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 五、竞价服务费缴费账户: 账户名称:大唐****公司 收款银行:****银行****公司****营业部 银行账号:111********013921 大额支付行号:103****17111 税务登记号:****0200MA5TGN5W6D 邮寄地址:**市**区银河大街6号院1号楼B座10层 邮政编码:100040 联系电话见平台首页。
九、合同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