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宜良供电局城南供电所项目
**省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
核字第 号
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和《**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经核实,本建设工程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现书面告知核实结论。
发证机关
发证日期
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位置
建设规模
附图及附件名称
遵守事项
一、本意见是城乡规划区内,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凭证。
二、凡竣工后未取得本意见的建设工程,有关部门不得验收备案。
三、****机关许可,本意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有权查验本意见,建设单位(个人)有责任提交查验。
五、本意见所需****机关依法确定,与本意见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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