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单位:**市粮油****公司 交易时间: 12:00
标的序号 | 品名 | 储粮形态(散装/包装) | 产地 | 数 量(吨) | 入库等级 | 生产年度 | 质量抽检情况 | 安全指标检验情况 | 储存地 点及仓号 | |||||||||||||
容重(g/L) | 不完善粒(%) | 杂质 | 水分(%) | 色泽气味 | 面筋吸水量(%) | 品尝 评分值 | 黄曲霉毒素B1(ug /kg) | 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ug /kg) | 玉米赤霉烯酮(ug /kg) | 铅(以Pb计)(mg /kg) | 镉(以Cd计)(mg /kg) | 总汞(以Hg计)(mg /kg) | 总砷(以As计)(mg /kg) | |||||||||
总量(%) | 其中无机杂质(%) | |||||||||||||||||||||
24C24SJM090501 | 小麦 | 散装 | **维吾尔自治区、**、**、**或** | 4501 | 国标三等及以上 | 2024 | ≥750 | ≤6.0 | ≤1.0 | ≤0.5 | ≤12.5 | 正常 | ≥200 | ≥70 | ≤5.0 | ≤700 | ≤60 | ≤0.2 | ≤0.1 | ≤0.02 | ≤0.5 | 荡上库1P2-2号仓2250吨、1P2-3号仓2251吨 |
特别约定: 1、竞拍价为买方仓内平仓价,板前费预计为30元/吨(散粮)、40元/吨(包装粮),费用由卖方承担;承储库点收取板前费用的,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卖方。
2、标的物的产地、品种、粒型、生产年限必须一致,新陈不得混发。来粮的运输方式和包装方式不限(采用包装方式的,包装袋随车除皮),运输工具符合自动扦样要求,需提前与买方联系,如果因为运输工具的原因导致无法入库责任由卖方承担。
3、发运前,买方组织相关人员到卖方发货粮源地开展粮食扦样检查,扦样样品初检符合挂网采购清单要求的方可发货(扦样检验结果不作质量验收合格依据),由于卖方原因导致买方需进行二次(及二次以上)扦样的,扦样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且不对入库期进行相应延期。入库前卖方需提供该批粮食的完整检验报告原件(具有检验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检验机构检验),检验报告的抽样基数不得少于采购数量。卖方入库时需提供运输和发货地点证明给买方承储库点(铁路/水路:货物运单;公路:发货点相关单位盖章的过磅单、过路费发票、汽车运输轨迹图片),卖方不提供的,买方有权拒收,且卖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和损失。卖方对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及合法性负责。
4、入库小麦必须为硬质白小麦,须经买方对来粮进行逐车初检,合格后方可入库(买方初检结果不作为质量验收合格依据),食品安全指标超出国家标准的,进行封车处理并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处置。杂质扣量:杂质≤1.0%的直接过筛入库,筛出的杂质由卖方承担,随车除皮;1.0%<杂质≤1.5%的直接过筛入库,按折标计算后的2倍扣量(计算公式为:(毛重-皮重)×[(入库杂质-国家标准杂质含量)/(1-国家标准杂质含量)]×2),清理出的杂质随车除皮;杂质>1.5%的拒收。 水分扣量:水分≤12.5%的,直接入库;12.5%<水分≤13.5%的,按折标计算后的2倍扣量(计算公式为:(毛重-皮重)×[(入库水分-国家标准水分含量)/(1-国家标准水分含量)]×2),水分在12.5%<水分≤13.5%的粮食数量不得超过标的总量的三分之一(1500吨),水分>13.5%的拒收,其它部分指标按采购清单要求检验,超标一律拒收,毛粮拒收。虫粮按照《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执行,虫粮等级达到《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规定的一般虫粮等级的粮食,接收方必须对虫粮进行灭虫处理,因灭虫而产生的直接费用和造成的损失,据实核算,由卖方承担。遇有特殊情况时,收发双方协商解决。虫粮等级达到严重虫粮的拒收。入库至满仓验收期间需熏蒸通风的,发生的损耗由卖方补足。
5、卖方应当严格执行《粮食运输技术指南(试行》和《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规范》等国家粮油运输技术规范,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载具(火车皮、车辆、包装物、油罐、铺垫物等)装运粮油,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
6、入库期:卖方必须于成交之日起45天内完成合同约定的入库数量;付款期:买方必须于成交之日起30天内将货款一****交易中心账户。
7、入库粮油以****委员会委托的第三方具备国家相关资质的粮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为准,入库质量验收扦样检验执行《〈政府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国粮标规〔2023〕60号)》扦样办法,质量指标、品质指标不符合采购清单要求的退货,食品安全指标超出国家标准的,进行封仓处理,并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处置,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及后果由卖方承担。卖方按先款后货的方式全额退还买方已支付的货款。退货造成的违约责任及轮换架空期费用、保管费、银行利息等经济损失均由卖方承担。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卖方缴纳的全部保证金,并限期卖方把不合格的粮食在20个工作日内拉出买方承储库点,超期未拖走的粮食,买方有权进行销售。****中心在系统内进行扣划,不能扣划部分由卖方线下支付至买方指定账户。
8、结算方式:按批次结算,粮食每入库1000吨以上为一个结算批次,买方按批次结算80%货款,粮食入满后,以仓为单位,结算至合同金额80%货款,买方结算货款前,卖方须提供每批次入库数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待满仓经****委员会委托的第三方具备国家相关资质的粮油检验机构检验,各项指标达到清单要求并出具合格的质检报告,且综合验收合格后,卖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5个工作日内结算剩余全部货款。检验费用由销售方承担。
9、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买卖双方申请延期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按《****储备局关于印发〈**省地方储备粮油竞价交易规则(2021年)修订〉的通知(黔粮粮储〔2021〕82号)》文件相关要求执行。若卖方申请延期未取得买方同意或在买方同意延期后卖方再次发生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逾期入库等),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卖方缴纳的全部保证金,并限期退回已入库粮食,超期未拖走的粮食,买方有权进行销售。****中心在系统内进行扣划,不能扣划部分由卖方线下支付至买方指定账户。
10、卖方应确保向买方销售的粮食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非最低收购价等政策性陈粮或中央、****政府储备轮出陈粮,且卖方不得出现以陈顶新、以次充好、掺杂使假、“转圈粮”等违规违法行为,也不得出现涉及危害粮食安全和食品安全等行为,卖方须保证运输车辆及包装物食品安全,同时卖方应就前述事项向买方出具承诺书(详见交易清单附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履行完毕后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买方有权采取如下全部或部分措施: (1)解除合同; (2)全额没收卖方缴纳的保证金; (3)要求卖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并赔偿买方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预期收益损失、索赔以及为追究其责任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采取补救措施的费用、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审计费、评估费、因遭受行政执法而支出的罚款等)。
11、本交易清单与交易公告等共同组成本次交易的合同文件,参与本次交易的买卖双方均应受前述文件约束。
12、联系人及电话:吴胜安180****7387
13、监管电话:0851-****3948
202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