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单位:**市**区禾兴****公司 交易时间:14:30
标的序号 | 品名 | 粒形 | 数量 (吨) | 储粮形态(包装/散装) | 产地 | 生产年度 | 色泽气味 | 等级 | 出糙率(%) | 整精米率(%) | 脂肪酸值(KOH /干基) /(mg /100g) | 镉(mg /kg) | 总汞(mg /kg) | 铅(mg /kg) | 无机砷(mg /kg) | 杂质(%) | 水分(%) | 互混率(%) | 黄粒米(%) | 谷外糙米(%) | 黄曲霉毒素B1(ug /kg) | 卫生指标 | 交货地点及仓号 |
24C24XJD090501 | 中晚籼稻 | 长颗粒 | 1660.720 | 散装 | **、**、** | 2024 | 正常 | 三级及以上 | ≥75.0 | ≥44.0 | <20.0 | ≤0.2 | ≤0.02 | ≤0.2 | ≤0.35 | ≤1.0 | ≤13.5 | ≤5.0 | ≤1.0 | ≤2.0 | ≤8 | 按GB2715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粮库0P6号仓830吨、双堡储备库2P5号仓830.720吨 |
特别约定: 1、竞价交易成交价格为买方仓内平仓价,板前费预计为30元/吨(包装/散装),费用由卖方承担,买方予以配合并开具发票。
2、入库稻谷质量必须符合要求,为同一产地、同一生产年度、同一品种的长粒型中晚籼稻,干湿必须一致,长短互混拒收、新陈互混拒收。
3、合同成交后5日内,买方将安排人员到现场初检(初检结果不作为入库检验依据)。入库前卖方及时提供该标的粮食产地所在省有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完整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抽样基数不得少于采购数量。入库时,卖方提供运输和发货地点证明给买方(火车:货物运单和发货点相关单位盖章的过磅单、出库单,汽车:发货点相关单位盖章的过磅单、出库单、过路费发票和运输轨迹等),卖方不提供的,买方有权拒收,且卖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和损失。卖方对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及合法性负责。
4、入库稻谷必须经买方进行逐车抽样检验(买方初检结果不作为质量验收合格依据),质量符合要求后方可入仓。来粮必须经过清杂处理,拒收毛粮,筛出的杂质由卖方承担,随车除皮;杂质>1.0%的拒收,卖方可自行整理,复检合格后方可入库。水分扣量:来粮水分≤13.5%的,直接入库;水分>13.5%≤14.5%的,按每超0.1%扣0.2%的标准进行扣量,水分>14.5%的拒收。
5、入库中晚籼稻需进行稻谷新鲜度测定(≥85分),如有争议也可进行脂肪酸值检测,达不到要求的拒收。在入库过程中对检验结果有争议的,卖方可同买方共同申请经买方粮权主管部门认定的有资质的第三方粮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争议处理以出具的检验报告为依据。虫粮按照《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执行,虫粮等级达到《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规定的一般虫粮等级的粮食,接收方必须对虫粮进行灭虫处理,因灭虫而产生的直接费用和造成的损失,据实核算,由发粮方承担。遇有特殊情况时,收发双方协商解决。虫粮等级达到严重虫粮的拒收。入库至满仓验收期间需熏蒸通风的,发生的损耗由卖方补足。
6、除采购清单要求的指标外,其他质量、品质、食品安全指标按国家GB1350-2009、GB/T20569-2006、GB 2761-2017、GB2762-2022、GB2715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7、卖方应当严格执行《粮食运输技术指南(试行)》和《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规范》等国家粮油运输技术规范,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载具(火车皮、车辆、包装物、油罐、铺垫物等)装运粮油,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
8、入库验收扦样:粮油质量扦样检验执行《政府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国粮标规〔2023〕60号)。
9、入库期:卖方必须于成交之日起60天内完成合同约定的入库数量。
10、付款期:买方必须于成交之日起30天内将货款一****交易中心账户。
11、结算方式:按批次结算,粮食每入库1000吨为一个结算批次,买方按批次结算80%货款,粮食入满后,以仓为单位,结算至合同金额80%货款,买方结算货款前,卖方须提供每批次入库数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待满仓经买方粮权主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具备国家相关资质的粮油检验机构检验,检验费由卖方承担,各项指标达到清单要求并出具合格的质检报告后,卖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5个工作日内结算剩余全部货款。
12、入库粮油以粮权主管部门委托的粮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为准,凡质量指标(水分除外)、品质指标、食品安全指标其中有一项不符合采购清单要求的退货。卖方按先款后货的方式全额退还买方已支付的货款。退货造成的违约责任及轮换架空期费用、保管费、银行利息等经济损失均由卖方承担。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卖方缴纳的全部保证金,并限期卖方把不合格的粮食在20个工作日内拉出买方承储库点,超期未拖走的粮食,买方有权进行销售。****中心在系统内进行扣划,不能扣划部分由卖方线下支付至买方指定账户。
13、若卖方未按时足额入库,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卖方缴纳的全部保证金。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卖方向买方申请延期入库,若卖方申请延期在20个自然日以内(含20日)且经买方同意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以延期入库相应货物数量为基数,按照10元/吨/天的标准收取卖方延期费用(卖方线下汇至买方指定账户);若卖方申请延期未取得买方同意或在买方同意延期后卖方再次发生违约(包括但不限于逾期入库等),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卖方缴纳的全部保证金,并限期退回已入库粮食,超期未拖走的粮食,买方有权进行销售。****中心在系统内进行扣划,不能扣划部分由卖方线下支付至买方指定账户。
14、卖方应确保向买方销售的粮食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非最低收购价等政策性陈粮或中央、****政府储备轮出陈粮,且卖方不得出现以陈顶新、以次充好、掺杂使假、“转圈粮”等违规违法行为,也不得出现涉及危害粮食安全和食品安全等行为,同时卖方应就前述事项向买方及承储库点出具承诺书(详见交易清单附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履行完毕后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买方有权采取如下全部或部分措施:(1)解除合同;(2)全额没收卖方缴纳的保证金;(3)要求卖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并赔偿买方及承储库点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预期收益损失、索赔以及为追究其责任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采取补救措施的费用、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审计费、评估费、因遭受行政执法而支出的罚款等)。
15、本交易清单与交易公告等共同组成本次交易的合同文件,参与本次交易的买卖双方均应受前述文件约束。
16、联系人:胡光祥,电话:139****9038。
202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