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司竞价公告
竞价单编号:****
****公司****公司就市场煤采购进行公开竞价,欢迎具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
一、基本信息
1. 煤种:贫瘦煤
2. 采购数量:10,000吨
3. 交货地点:**省,**市,**区,冀南新区****公司
4. 交货日期:2024-09-04 至 2024-09-13
5. 运输方式:其他
6. 交货价格:到厂价
7. 数量验收方式:厂方
8. 质量验收方式:厂方
9.货款结算方式:1.结算方式:买卖双方完成结算确认,卖方持双方共同确认的结算单及卖方给买方开具的全额增值税发票和买方结算煤款,买方在收到卖方所开完整票据后,及时支付卖方煤炭货款。2.付款方式:电汇或汇票。。
10. 是否含税:含税
二、交易平台
****公司燃料电子交易平台(http://www.****.com/)
三、时间安排
1. 竞价模式:一次报价
2. 第一次报价截止时间:2024-09-03 16:55:43
四、质量标准
发热量(收到基低位) | kcal/kg | ≥4,200 | <3,500 |
空干基全硫St,ad | % | <2 | ≥2.3 |
空干基挥发份Vad | % | 12-18 | ≤11或≥19 |
收到基灰分Aar | % | ||
全水分(Mt) | % | <10 | ≥10 |
空干基内水(Mad) | % | ||
粒度 | mm | ≤50 | <50 |
灰熔点(ST) | ℃ | ≥1,380 | <1,380 |
哈式可磨系数(HGI) | HGI |
五、奖惩标准
1、卖方所供煤炭需满足《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公告所要求指标:
1.1所供煤炭中不得含有任何对卸输煤设施、煤炭制粉系统及燃烧设备造成意外损坏的物质,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卖方承担。
1.2中标供应商供应煤炭前,应提供****实验室出具的化验报告及灰熔融性实验报告。
2、运输方式
2.1 运输:本合同项下煤炭的运输由卖方组织,托运人为卖方,并以火车或汽车运输的方式运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卖方报价时应备注拟使用的运输方式,同时如使用火车运输方式,则托运人为卖方,如托运人无铁路运输计划/或使用合同方以外托运人,则应出具货权说明或在铁路运单中备注货权;如使用汽车运输方式,进厂车辆必须使用新能源车。)。
2.2 风险分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货物交付买方之前,煤炭所有权归卖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卖方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后起,煤炭所有权转归买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买方承担。
2.3 费用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之前,有关本合同项下煤炭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堆存费、仓储等费用)由卖方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后,有关煤炭的一切费用由买方承担。
3、数量及质量验收
3.1 数量以吨为计量单位,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以买方衡器计量结果为验收依据;质量以买方化验结果为验收依据(按照国家标准采样、制样、化验)。
3.2 若卖方对买方低位热值、空干基全硫、空干基挥发分的化验结果有异议,需在买方出具核对单两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化验报告与买方进行核对,由买方对存样进行复检化验,超出三日后,买方不再受理卖方提出的异议申请,并视为卖方认同买方出具的各项数据。
3.3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卖方掺杂使假(装车过程中有分层装车、盖帽装车等行为),买方可对劣质煤部分单独采取煤样,此批次来煤按最低热值结算。同时由此造成收货人无法顺利卸车、影响使用等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卖方在装车过程中有掺配灰渣、重灰、煤泥等行为,买方有权拒收并要求卖方无条件拉运出厂。同时买方有权将卖方列入燃料供应商黑名单,永久禁止卖方(含更换营业执照、单位名称、****公司资质等)参与买方所有燃料业务。
4、合同价格
合同价格=到厂(站)含税综合价。一票结算,开具符合国家税率要求的煤款增值税发票。
到厂(站)含税综合价=基准价格+质量调整价+其他因素调整价
4.1 基准价格:质量指标符合本合同约定标准的煤炭到厂交货含税基准价格,具体如下:
品名/煤种 | 热值范围 (千卡/千克) | 热值基准价格(元/吨) | 加权方式 | 基准价格公式 |
4200+2.0+贫瘦 | Qnet,ar.≥4200 | 成交价 | 合同周期 | 收到基加权低位热值*热值基准价格 |
4.2 质量调整价:
(1)发热量指标以本合同约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按照第四条第1项约定热值基准价格计价。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分段调整价格:
品名/煤种 | 煤质指标 | 指标范围(千卡/千克) | 变化幅度(千卡/千克) | 热值基准(千卡/千克) | 价格增减额 (元/千卡﹒吨) | 加权方式 |
4200+2.0+贫瘦 | Qnet,ar | 3700≤Qnet,ar<4200 | 降低100千卡/千克(不足100千卡/千克时,按100千卡/千克计算) | 4200 | -0.001 | 合同周期 |
Qnet,ar<3700 | 3700 | -0.002 |
(2)硫分/挥发分/全水分指标以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不调整价格。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品名/煤种 | 煤质指标 | 指标范围(千卡/千克) | 价格增减额 (元/吨) | 加权方式 |
4200+2.0+贫瘦 | Mt | Mt≤10.0% | 0 | |
Mt>10.0% | 按照公式:扣水折单价公式=基价*(1-(100-验收水分)/(100-合同水分))进行扣价(不再扣吨) | |||
St,ad | St,ad≤2.00% | 0 | 合同周期 | |
2.00%<St,ad≤2.20% | 以2.00%为基准,每升高0.01%,煤价下浮0.2元/吨 | |||
St,ad>2.20% | 以2.20%为基准,每升高0.01%,煤价在扣款4元/吨的基础上再下浮0.5元/吨 | |||
Vad | Vad>18% | 当Vad>18%时,每超出标准1%(不足1%按1%计算)煤价下浮5元/吨 | ||
12%≤Vad≤18% | 0 | |||
Vad<12% | 当Vad<12%时,每超出标准1%(不足1%按1%计算)煤价下浮5元/吨 |
4.3数量调整价:
执行期内合同签订数量兑现率低于90%之间时,扣罚金额为合同签订数量×3元,扣罚金额在煤款中执行扣罚。如因买受人调整采购量或不可抗拒的原因未达到合同量时,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4.4 其他因素调整价:
当粒度>50mm,有权拒收或按供煤量的10%进行扣吨;当灰熔点<1380℃时,造成因燃煤灰熔点产生的相关生产事故损失由卖方承担并终止当期燃煤买卖合同。
5、结算及付款
5.1 双方存在数量或/和质量异议时,双方同意采用以下方式进行处理:在交货后10个工作日内,买、卖双方争取对数量或/和质量异议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补充协议后办理结算。
5.2 买、卖双方约定每个合同期结算一次。
5.3 买、卖双方对货物不存在任何异议后,买方于合同期结束后十日内根据以下结算单据对上一合同期货款进行结算:
(1)数量计量结果;
(2)质量化验结果,如存在质量异议的,应提交质量最终结果依据。
5.4 结算方式:买卖双方完成结算确认,卖方持双方共同确认的结算单及卖方给买方开具的全额增值税发票和买方结算煤款,买方在收到卖方所开完整票据后,及时支付卖方煤炭货款。
5.5 付款方式:电汇或汇票。
6、合同变更与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6.1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 卖方违反本合同义务,经买方书面通知后五日内仍未纠正的;
(2) 卖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经买方书面通知后五日内仍未履行的;
(3)在约定的交货日前二日,买方书面通知卖方的;
(4) 卖方发生破产清算、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
(5)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买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6.2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的,卖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买方违反本合同义务,经卖方书面通知后五日内仍未纠正的;
(2)买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经卖方书面通知后五日内仍未履行的;
(3)买方发生破产清算、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
(4)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卖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7、违约责任
7.1 因卖方提供的煤炭不符合本合同质量要求导致买方缺煤停机或造成设备异常损坏的,卖方应采取更换、补发等替代方式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煤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给买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全额赔偿。
7.2 若卖方提供的煤炭存在掺杂、掺假等情形时,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现场监督人员根据情况对该批次煤炭扣吨、扣杂,情节严重致使煤炭不能使用的,买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买方承担 10000 元违约责任,同时承担由此对买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7.3 保证金:卖方参与竞价前,需向买方交纳10万元作为保证金。卖方中标后,待卖方履行完全部合同义务并提供退保证金申请,由买方无息返还给卖方。卖方未缴纳保证金的,买方有权视为无效报价。
7.4 卖方应服从买方调运安排,否则由此产生的风险及费用由卖方承担,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10万元保证金,同时将卖方列入供应商黑名单。
7.5 卖方竞价成功后,在与买方签订煤炭买卖合同前,应根据与买方达成的煤炭买卖合同约定数量向大唐****公司交纳竞价服务费,标准为1元/吨(含税)。由于卖方原因,合同未兑现或兑现率低于100%的,未兑现部分(合同量减结算量)的服务费不予退还;由于买方原因,合同未兑现或兑现率低于100%的,未兑现部分(合同量减结算量)的服务费可以退还。
7.6 卖方装车前应通知买方人员到装车点实地查看,经买方人员确认煤质无异常后方可装车。因卖方拒不执行、强行装车,买方有权拒收该批次煤,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
7.7 如卖方使用公路运输方式:
7.7.1 运输车辆到达买方厂区,卖方应对运输车辆司机进行约束,严格按照《马头热电安全告知书》、《****公司****公司汽车煤接卸管理办法》、《****公司****公司外来车辆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如出现违反上述规定情况卖方承担全部责任,并从应结煤款中扣减相应安全文明处罚金。
7.7.2 卖方的运输车辆若在厂区损坏买方的设备及设施,应照价赔偿或结算时从应结煤款中扣除,因运输车辆及司机原因造成人员伤害,卖方承担被伤人员全部医疗费用,同时由此导致买方受到的一切处罚及其他影响均由卖方负责。
7.7.3 卖方运输车辆卸车完毕驶离买方卸煤场地、厂区时,必须经过冲洗装置将车辆冲洗干净,如因运输车辆未冲洗干净导致买方厂区内、外道路污染,导致买方收到的一切处罚及其他影响均由卖方负责。
7.7.4 因卖方运输车辆不符合环保、交通等要求,造成买方受到的一切处罚均由卖方负责。
7.7.5 若卖方与运输司机发生劳资纠纷、费用纠纷等情形,影响买方煤炭运输及厂区秩序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7.8 如卖方使用铁路运输方式:
7.8.1 卖方投标前应充分考虑运力情况,中标后应及时与买方取得联系,并获取发运计划。如因发运不及时、运力不足等,而不能兑现合同**的,将视兑现情况进行考核。
7.8.2 卖方如使用合同外其他发运人进行托运的,应提前向买方出具货权转移说明,或在铁路运单中标注相关货权说明。
8、不可抗力
8.1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征用、没收等不可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事件与因素)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买、卖双方对此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8.2 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在5日内将情况通知另外一方,并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5日内向另外一方提供相应书面证明。
8.3 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对于本合同相关的约定事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本合同,由双方协商解决。
9、合同生效及其他
9.1 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9.2 合同由签订双方保密,未经许可不能对外提供,除非法律规定需要。
9.3 本合同仅限买卖双方煤炭买卖业务,卖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得债权用于债权转让、保理融资、银行贷款、质押和其它融资等业务,否则,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应赔偿买方损失。在此情况下,买方可以无条件解除本合同,而不需根据本合同第七条给予卖方任何纠正或整改宽限期。
9.4 双方约定合同其他相关事项: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经双方盖章确认的合同相关的往来传真文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均视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9.5 未经买方同意,卖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9.6具体奖惩及条款以实际签字、盖章合同为准。
9.7本次竞价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请交于****公司****公司账户。保证金金额:10万元,缴纳保证金必须使用对公账户,严禁使用私人账户转账,完成保证金缴纳后应第一时间告知买方联系人。
托运方对公帐户信息:
单位名称:****公司****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1********578047C
地址:**冀南新区马头镇邯峰**
电话:0310-****547
开户行:建行**冀南新区支行
账号:130********050502797
六、争议解决
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法院提起诉讼。2. 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七、联系方式
1. 采购执行单位:****公司****公司
2. 联系人:田亚西
3. 联系电话:0310-****469
八、备注
受****委托,中国大唐燃料电子交易平台由大唐****公司负责运营。 平台对煤炭竞价实行有偿服务,兹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竞价服务费收费主体单位:大唐****公司。 二、竞价服务费交纳对象:煤炭供应商(不含承运等供应商)。 三、竞价服务费收费标准:1元/吨(含税)。 四、竞价服务费收取及确认规则 具体规则请参照平台《供应商须知》、《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 五、竞价服务费缴费账户: 账户名称:大唐****公司 收款银行:****银行****公司****营业部 银行账号:111********013921 大额支付行号:103****17111 税务登记号:****0200MA5TGN5W6D 邮寄地址:**市**区银河大街6号院1号楼B座10层 邮政编码:100040 联系电话见平台首页。
九、合同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