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师范学院实验仪器设备采购(二)(三次)采购更正公告(第一次)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三、其他补充事项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实验仪器设备采购(二)(三次)
首次公告日期:2024年08月23日
二、更正信息:更正事项:采购公告与采购文件
更正原因:
内容澄清
更正内容:
采购公告与采购文件中关于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的说明澄清如下:
(1)本项目采购文件中所称“社保经办机构”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765号)第六十条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即人力**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机构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经办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机构。
(2)提供项目开标前半年内任意连续3个月(不含投标(响应)当月)的《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清单》或提供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资金证明材料。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4年09月02日
无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地址:**省**市**区西宾西路
联系方式:0459-****17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
地址:**省**市**区政西街3号
联系方式:0459-****686
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王冬影
电话:0459-****686
****
2024年09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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