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县****排水管网更新项项目(**-**桃浦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路(方信路)提升改造建设工程项目) | ||||
项目编号 | **** | ||||
标段名称 | **县****排水管网更新项项目(**-**桃浦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路(方信路)提升改造建设工程项目) | ||||
标段编号 | ****-1 | ||||
招标人 | ****、****园区****公司 | ||||
项目统一代码 | 2212-340522-04-01-677340 | ||||
最高限价 | ****8187.91元 | ||||
代理机构 | **** | ||||
代理机构地址和联系方式 | **市**区印**路2009号(印**路与湖东中路交叉口)汇通大厦附楼五楼王璐 0555-****922 |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评标办法 | 有效最低价评标法 | ||
开标时间 | 2024/8/29 9:00:00 | 计划工期 | 218日历天 | ||
被否决的投标人名称 | 详见附件 | 被否决的依据和原因 | 详见附件 | ||
第一中标候选人 | 名 称 | ******公司 | |||
响应招标文件的资格能力 | 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 投标工期 | 218日历天 | ||
地 址 | **省**市**县石头镇石头街道鑫石路东侧 | ||||
投标价(元) | ****1709.58 | ||||
项目负责人 | 温玲燕 | 资格证书名称及编号 |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 | ||
皖234****43150 | |||||
技术负责人 | 本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中无技术负责人要求 | 质量标准 | 合格 | ||
项目负责人获奖 | 本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的项目负责人获奖要求:无 | ||||
项目负责人业绩 | 本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的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无 | ||||
技术负责人获奖 | 本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的技术负责人获奖要求:无 | ||||
技术负责人业绩 | 本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的技术负责人业绩要求:无 | ||||
企业获奖 | 本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的企业获奖要求:无 | ||||
企业业绩 | 本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的企业业绩要求:无 | ||||
第二中标候选人 | 名 称 | ******公司 | |||
响应招标文件的资格能力 | 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 投标工期 | 218日历天 | ||
地 址 | **省**市**县上派镇**路与珍珠路****西**珠汽车坡1-1幢305室 | ||||
投标价(元) | ****2499.82 | ||||
项目负责人 | 刘少华 | 资格证书名称及编号 |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 | ||
皖234****00169 | |||||
技术负责人 | 本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中无技术负责人要求 | 质量标准 | 合格 | ||
项目负责人获奖 | 本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的项目负责人获奖要求:无 | ||||
项目负责人业绩 | 本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的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无 | ||||
技术负责人获奖 | 本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的技术负责人获奖要求:无 | ||||
技术负责人业绩 | 本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的技术负责人业绩要求:无 | ||||
企业获奖 | 本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的企业获奖要求:无 | ||||
企业业绩 | 本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的企业业绩要求:无 | ||||
公示时间 | 公示发布次日起3日(如公示第三日为双休日或节假日,则顺延至双休日或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 ||||
提出异议和投诉的渠道和方式 | 1、若投标人对公示中的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提出,提出方式(线上或线下)见招标文件(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蒋超;0555-****310)。 如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应在工作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双休日、节假日休息)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 2、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委员会提出投诉(提出方式见招标文件)。联系电话:0555-****507。 3、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实名提出,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如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异议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授权委托书原件)签字并加盖公章。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