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公司
地址:**省**市**区
被投诉人1:****大学
地址:**省**市**区学府路258号
被投诉人2:****中心
地址:**省****岗区长江路130-6号
一、投诉事项
****大学校区物业及安保服务(二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采购公告发布日期:2024年5月29日;采购项目评审日期:2024年7月15日;采购结果发布日期:2024年7月16****机关已依法受理,投诉事项简要概括如下:
(一)我司对中标单位****是否具备提供报价合理性的书面说明资格提出投诉。
(二)我司对《政府采购质疑答复书》答复内容缺失,答复内容缺少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提出投诉。并且对中标单位****就投标报价合理性的说明,及证明材料的合理性、有效性提出投诉。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经查证,本项目预算金额为1500万元,中标供应商(****)投标报价为1227万元。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要求中标供应商(****)对投标报价低于**最低工资标准1850元/月/人进行澄清说明,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的规定,中标供应商(****)提供了《澄清函》,明确说明“我公司参与本项目报价为****0000元,低于**市最低工资标准1850元/月/人规定,我公司承诺一旦我司有幸中标,绝不影响服务质量和诚信履约。****大学为我司开****大学项目,为保证服务质量,该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及以上人员由总部直接下调,****公司总部承担,特此承诺”。因此,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中标供应商违反“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的规定。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经查证,被投诉人2****采购中心)作出的《政府采购质疑答复书》(黑采中质函〔2024〕105号)中,关于“低于**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质疑答复已经明确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的规定,且中标供应商(********委员会的要求提供了投标报价合理说明及承诺。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一)(二)不成立。上述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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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