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集团****公司
地址:**省**市**区北滘镇碧桂园大道1号405、307、203室、9楼展馆
被投诉人1:****中心
地址:**省****岗区长江路130-6号
被投诉人2:****大学
地址:**省**市**区学府路258号
一、投诉事项
****大学校区物业及安保服务(二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采购公告发布日期:2024年5月29日;采购项目评审日期:2024年7月15日;采购结果发布日期:2024年7月16****机关已依法受理,投诉事项原文引用如下:
(一)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本项目最低投入全职工作人员557人,根据《****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市区所执行的是第二档最低工资标准,即每名员工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50元。因此,结合**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本项目在不考虑合法购买相关人员社保情况下人工成本上最低支出额应为****5400.00元/年。而本项目中标方****的中标价为****0000.00元/年,已经低于招标文件要求最低人数557人的最低工资标准,关于质疑回复函中提到的在评审期间要求****对“低于**市最低工资标准1850元/月/人规定,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的情况做出说明,我司认为****方物业管理有限公提供的情况说明不具有合法性,投标报价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投标。
****公司认为招标文件评审细则要求的商务部分智能化管理评审项中,要求的投标人提供该投标人合法取得该软件(或系统)的著作权证书,其中相关软件名称与目前中标方****所拥有的软著名称雷同,具有“量身定制”的嫌疑,损害了其他潜在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经查证,本项目预算金额为1500万元,中标供应商(****)投标报价为1227万元。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要求中标供应商(****)对投标报价低于**最低工资标准1850元/月/人进行澄清说明,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的规定,中标供应商(****)提供了《澄清函》,明确说明“我公司参与本项目报价为****0000元,低于**市最低工资标准1850元/月/人规定,我公司承诺一旦我司有幸中标,绝不影响服务质量和诚信履约。****大学为我司开****大学项目,为保证服务质量,该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及以上人员由总部直接下调,****公司总部承担,特此承诺”。因此,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中标供应商违反“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的规定。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经查证,公开招标文件商务部分“智能化管理”的评审标准中,要求潜在供应商提供物业信息管理平台软件、智能化安保巡查软件、物业设施设备智能化管控软件、机械化保洁功能管理软件、突发信息系统报送软件、品质核查软件、核查考勤信息软件、人员管理功能软件、学生公寓管理软件同等功能的软件服务,并未要求潜在供应商提供同名称的软件,只要满足评审标准中对上述软件的功能描述即可,上述情形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一)(二)不成立。上述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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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