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处置项目 | ||||
项目编号 | **** | ||||
标段名称 | **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处置项目 | ||||
标段编号 | ****-1 | ||||
招标人 | **** | ||||
项目统一代码 | 2404-340504-04-02-796702 | ||||
最高限价 | ****0000.00元(工程设计费用(含勘察、测绘、物探等)最高投标限价为****000.00元,工程施工费用最高投标限价为****0000.00元,设备购置费用最高投标限价为****0000.00元) | ||||
代理机构 | **** | ||||
代理机构地址和联系方式 | **市**区印**路2009号(印**路与湖东中路交叉口)汇通大厦附楼五楼王璐 0555-****922 |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分法 | ||
开标时间 | 2024/8/30 9:00:00 | 计划工期 | 合同签订后30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并配合招标人完成施工图审查工作;施工图审查完成后180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及采购安装。合计总工期210日历天。(图纸审查工期不在上述工期内) | ||
被否决的投标人名称 | 详见附件 | 被否决的依据和原因 | 详见附件 | ||
中标候选人 | 名 称 | 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成员:**市市政四****公司、******公司 | |||
响应招标文件的资格能力 | 设计资质:具备市政(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行业设计甲级资质、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施工资质: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设备资质:为所投垃圾处理设备的供应商 | 投标工期 | 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 ||
地 址 | 联合体牵头人:**省**市上**顾家畈路22号、联合体成员:**市**区光华路5号2幢5层、******开发区红都路956号 | ||||
投标价(元) | ****1960.00元(工程设计费用(含勘察、测绘、物探等)投标报价为****000.00元,工程施工费用投标报价为****3960.00元,设备购置费用投标报价为****4000.00元) | ||||
项目负责人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胡芳 施工部分项目负责人:马佳男 设计部分项目负责人:徐陈丹 | 资格证书名称及编号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市政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 施工部分项目负责人: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 设计部分项目负责人:一级注册建筑师 |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G****386729 施工部分项目负责人:京111********00097 设计部分项目负责人:202****3211 | |||||
技术负责人 | 本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中无技术负责人要求 | 质量标准 | 设计质量:达到国家及地方相应现行规范要求,且应通过相应部门的审查。 施工质量:达到国家验收规范合格标准,且应通过招标人组织的验收及相应部门的备案。 采购质量:达到国家合格质量标准及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 | ||
项目负责人获奖 | 本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的获奖要求:无 | ||||
项目负责人业绩 | 本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的业绩要求:无 | ||||
技术负责人获奖 | 本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的获奖要求:无 | ||||
技术负责人业绩 | 本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的业绩要求:无 | ||||
企业获奖 | 本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的获奖要求:无 | ||||
企业业绩 | 本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的业绩要求:无 | ||||
公示时间 | 公示发布次日起3日(如公示第三日为双休日或节假日,则顺延至双休日或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 ||||
提出异议和投诉的渠道和方式 | 1、若投标人对公示中的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提出,提出方式(线上或线下)见招标文件(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蒋超;0555-****310)。 如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应在工作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双休日、节假日休息)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 2、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市****管理局市场监督科提出投诉(提出方式见招标文件)。联系人:马工,联系电话:0555-****185。 3、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实名提出,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如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异议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授权委托书原件)签字并加盖公章。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