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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申请人李金红诉**桂宝****公司、第三人****赔偿金、追索劳动报酬劳动争议案件(**劳人仲字〔2024〕第358号)。
申请人李金红的诉求为:一、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桂宝****公司向申请人李金红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91820元,并以191820元为本金按提起仲裁时(2024年7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年,从提起仲裁之日起计至付清之日为止;二、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桂宝****公司向申请人李金红支付从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6月12日的工资2811.95元;三、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桂宝****公司向申请人李金红支付高温补贴3000元;四、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桂宝****公司向申请人李金红支付带薪休假工资共计63908元;五、请求依法裁决第三人****对上述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本委通过其他方式亦无法送达,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参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以下仲裁文书及相关材料:
1.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解/调解建议书;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副本、相关证据及要素表;
3.当事人有效送达地址确认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你(单位)可到本委办公地址:**市金港大道885号领取上述文书及相关材料(联系人:何燕妮,电话:****637)。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的期限为送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本委定于2024年10月23日上午08时30分在第1号仲裁庭(**市金港大道885号社保大院1楼西面108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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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四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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