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中心幼儿园石马边**园室内外玩具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 址:**县望直港镇耿耿工业集中区3幢
被投诉人 1 : ****中心幼儿园
地址: **县桑园路299号
被投诉人 2 : ******公司
地址: **县迎春南路39号建业大厦21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评分标准认证证书中要求投标人具有有效期内的售后服务认证证书、诚信管理体系证书。事实依据:售后服务认证证书、诚信管理体系证书****公司内部运行至少三个月,且相关体系的建立需要在专业机构的协助下才能完全落地。加上专业机构到场认证的时间,至少需要四个月。这存在限制潜在新成立企业参与投标的嫌疑。而且投标单位也有可能是经销商,其本身不具有相关证书,但所提供产品的制造商具有以上证书。评分标准要求由投标人提供证书,限制了经销商的参与。售后服务认证证书、诚信管理体系证书的申请均需要申请单位提供完整的相关体系文件,新成立的企业如何做到在建立伊始就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诚信管理体系且售后服务认证证书要求申请单位“按服务管理人员总数的10%配置售后服务管理师”,售后服务管理师是对人员资质的限制要求。这两个证书变相要求了投标单位的人员配置。同时售后服务认证证书、诚信管理体系证书与本项目的履行并无真接关联,与项目实际需要无关。****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公乎、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投标单位提供的类似项目案例履行情况,及售后服务方案,已反映出投标单位的诚信水平及售后服务水平。项目质量的保证与证书没有必然的联系,优质供应商也与证书没有必然的联系。若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形成唯证书论,以证书代替技术、代替能力、代替水平,代着质量,以证书代替具体的评审,则相当于把采购项目的评审权放在认证机构手上,也无法真正体现采购标的和供应商的质量。政府采购项目评分标准应当在去证书后,回归到本质,把切实反映采购标的和供应商的质量的要素写入采购文件中,力求真实反映客观情况。法律依据:略。投诉事项2:更正后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序号6:生产能要求“投标人或投标产品制造商具有滚塑机、切管机、平面机、自动精砂砂光机、刨铁机、活性炭吸附废气处理设备、数控裁板锯、喷漆房等,每有一种专业设备得1分,最高得8分。依据文件:生产设备现场实景图、生产设备采购发票(租赁的还需提供设备租赁合同),未按要求提供的不得分。”事实依据:根据我单位于2024年7月17日提交的质疑函,我单位不仅对评分的细化量化、以“作业场地规划的可操作性、规划性”为评分要点做出质疑,还对将8种生产设备县备情况作为评审点做出了质疑。但回复函及更正后招标文件中仅对前两条做出回复进行更正,而对将8种生产设备具备情况作为评审点的质疑未作回复。根据回复函、更正后招标文件,评分要求投标人具有8种生产设备。生产设备就是企业生产能力的一种体现,这一设置明显变相利用供应商的资产或规模限制或歧视其他供应商,列举了多种生产设备,存在歧视小型、新成立企业的嫌疑。每家产品生产制造商的技术水平是不同的,生产设备、生产形式(人工/机械设备)自然也是不同的,某种或多种设备的缺失并不能直接证明其生产能力有缺失,也并不会影响投标单位的履约。有些单位即使生产设备齐全,也会出现不按要求履约、影响采购人使用的情况。项目采购人需要的是最终的产品,而不是生产产品的设备。生产设备与投标单位的履约并无实质、直接、必然的联系。法律依据:略。投诉事项3:根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技术参数要求响应中要求“投标人或产品制造商具有产品的技术参数完全满足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及要求的得16分;不带★号参数为一般技术参数条款,每有一项不满足扣1分,本项扣完为止;带★号的为重要参数,每有一项不满足扣2分,本项扣完为止。”,项目采购清单产品技术参数要求,共计16份检测报告,目均为标“★”重要参数。事实依据:16份标“★”重要参数检测报告,技术响应分值16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人关****中心幼儿园石马边**园室内外玩具采购项目(编号:****)采购文件违法的投诉,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规定,本机关决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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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30日
1****行政处理决定书.doc (83.5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