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 | 信息分类: | 征地法定公告/土地征收/公告 |
发布机构: | **县自规局 | 文 号: | **县征补安置〔2024〕24号 |
成文日期: | 2024-07-26 | 名 称: |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县中小河流防洪体系补短板项目) |
关 键 词: | 土地征收 | ||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及《**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规定,依据****征收土地预公告(**县征预告〔2024年〕21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成果审核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征收****社区姜坝组、姜湾组、塘桥组、郑墩组,胡蒋社区**晏组,大西圩村刘铁组、双庄组,迎春村大庄组,三官村前牛组;运漕镇新海村余西组、**组,**村金严组、书村组、唐林组、王埂组、詹村组,庙赵村杜东组、凌马组,潘桥村尹北组、尹南组,**村坛北组、杨西组、张东组,黄墩村黄一组、小曹组、张墩组;****社区乐成组、司庄组、汤前一组、汤前二组、中黄组,双前村戴黄组、戴西组、胡东组、胡西组、刘小庄组、楼下组、前东组、前小组、桃园组,陈墩村关黄组,隐龙村曹河组、赵河组;****社区大刁二组、大时五组、小刁组,**村西王组,周伏村周岗组、北湾组、南湾组、吴小庄组、周院组,苍横村小豆组集体所有土地12.4520公顷(186.78亩)。****政府组织自然**、征管中心、财政、农业农村、人力**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和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社区姜坝组、姜湾组、塘桥组、郑墩组,胡蒋社区**晏组,大西圩村刘铁组、双庄组,迎春村大庄组,三官村前牛组,运漕镇新海村余西组、**组,**村金严组、书村组、唐林组、王埂组、詹村组,庙赵村杜东组、凌马组,潘桥村尹北组、尹南组,**村坛北组、杨西组、张东组,黄墩村黄一组、小曹组、张墩组;****社区乐成组、司庄组、汤前一组、汤前二组、中黄组,双前村戴黄组、戴西组、胡东组、胡西组、刘小庄组、楼下组、前东组、前小组、桃园组,陈墩村关黄组,隐龙村曹河组、赵河组;****社区大刁二组、大时五组、小刁组,**村西王组,周伏村周岗组、北湾组、南湾组、吴小庄组、周院组,苍横村小豆组范围内。
具体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本次拟征收土地目的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属于《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可以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形,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面积12.4520公顷(186.78亩),其中:农用地11.0553公顷(165.8295亩),其中耕地3.4133公顷(51.1995亩),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用地1.3375公顷(20.0625亩);未利用地0.0592公顷(0.888亩)。具体现状如下:
征收土地基本情况一览表
被征地单位 | 土地分类明细 | ||||||||||||||
地块号 | 镇 | 村(社区) | 村民组 | 总面积 | 其中农用地面积 | 其中耕地面积 | 永久基本农田 面积 | 其中建设用地 面积 | 其中未利用地 面积 | ||||||
公顷 | 亩 | 公顷 | 亩 | 公顷 | 亩 | 公顷 | 亩 | 公顷 | 亩 | 公顷 | 亩 | ||||
1 | 环峰镇 | 胡蒋社区 | 胡蒋社区集体 | 0.0707 | 1.0605 | 0.0707 | 1.0605 | 0.0084 | 0.126 | ||||||
2 | **晏组 | 0.047 | 0.705 | 0.047 | 0.705 | 0.0079 | 0.1185 | ||||||||
3 | 迎春村 | 大庄组 | 0.6111 | 9.1665 | 0.6111 | 9.1665 | |||||||||
4 | 梅苑社区 | 姜湾组 | 0.3301 | 4.9515 | 0.3301 | 4.9515 | 0.0164 | 0.246 | |||||||
5 | 姜坝组 | 0.1197 | 1.7955 | 0.1197 | 1.7955 | ||||||||||
6 | 郑墩组 | 0.1599 | 2.3985 | 0.1599 | 2.3985 | 0.1492 | 2.238 | ||||||||
7 | 塘桥组 | 0.1196 | 1.794 | 0.1196 | 1.794 | 0.105 | 1.575 | ||||||||
8 | 大西圩村 | 刘铁组 | 0.0473 | 0.7095 | 0.0473 | 0.7095 | |||||||||
9 | 双庄组 | 0.0796 | 1.194 | 0.0796 | 1.194 | ||||||||||
10 | 三官村 | 前牛组 | 0.133 | 1.995 | 0.133 | 1.995 | 0.0375 | 0.5625 | |||||||
11 | 林头镇 | 双前村 | 双前村集体 | 0.0129 | 0.1935 | 0.0129 | 0.1935 | 0.0129 | 0.1935 | ||||||
12 | 楼下组 | 0.0318 | 0.477 | 0.0318 | 0.477 | 0.031 | 0.465 | ||||||||
13 | 桃园组 | 0.0975 | 1.4625 | 0.0817 | 1.2255 | 0.0012 | 0.018 | 0.0158 | 0.237 | ||||||
14 | 胡东组、胡西组 | 0.3595 | 5.3925 | 0.3595 | 5.3925 | 0.1268 | 1.902 | ||||||||
15 | 刘小庄组 | 0.2382 | 3.573 | 0.1297 | 1.9455 | 0.0482 | 0.723 | 0.1085 | 1.6275 | ||||||
16 | 戴黄组 | 0.0553 | 0.8295 | 0.0553 | 0.8295 | 0.0553 | 0.8295 | ||||||||
17 | 前东组 | 0.0751 | 1.1265 | 0.0423 | 0.6345 | 0.0001 | 0.0015 | 0.027 | 0.405 | 0.0058 | 0.087 | ||||
18 | 胡东组 | 0.579 | 8.685 | 0.5555 | 8.3325 | 0.2726 | 4.089 | 0.0235 | 0.3525 | ||||||
19 | 戴西组 | 0.0093 | 0.1395 | 0.0093 | 0.1395 | 0.0093 | 0.1395 | ||||||||
20 | 胡西组 | 0.4485 | 6.7275 | 0.4485 | 6.7275 | 0.0629 | 0.9435 | ||||||||
21 | 前小组 | 0.0624 | 0.936 | 0.0598 | 0.897 | 0.0459 | 0.6885 | 0.0026 | 0.039 | ||||||
22 | 裕林社区 | 裕林社区集体 | 0.049 | 0.735 | 0.0488 | 0.732 | 0.0488 | 0.732 | 0.0002 | 0.003 | |||||
23 | 中黄组 | 0.1459 | 2.1885 | 0.1459 | 2.1885 | ||||||||||
24 | 乐成组 | 0.1873 | 2.8095 | 0.1873 | 2.8095 | 0.1534 | 2.301 | ||||||||
25 | 汤前一组 | 0.1573 | 2.3595 | 0.0288 | 0.432 | 0.018 | 0.27 | 0.1285 | 1.9275 | ||||||
26 | 汤前二组 | 0.1517 | 2.2755 | 0.1466 | 2.199 | 0.1307 | 1.9605 | 0.0051 | 0.0765 | ||||||
27 | 汤前一组、汤前二组 | 0.6246 | 9.369 | 0.4386 | 6.579 | 0.1393 | 2.0895 | 0.186 | 2.79 | ||||||
28 | 司庄组 | 0.2544 | 3.816 | 0.2544 | 3.816 | 0.0691 | 1.0365 | ||||||||
29 | 隐龙村 | 隐龙村集体 | 0.0026 | 0.039 | 0.0026 | 0.039 | |||||||||
30 | 曹河组 | 0.3188 | 4.782 | 0.3188 | 4.782 | 0.1746 | 2.619 | ||||||||
31 | 赵河组 | 0.491 | 7.365 | 0.4611 | 6.9165 | 0.2349 | 3.5235 | 0.0299 | 0.4485 | ||||||
32 | 陈墩村 | 关黄组 | 0.1941 | 2.9115 | 0.1941 | 2.9115 | 0.0214 | 0.321 | |||||||
33 | 清溪镇 | 清溪社区 | 清溪社区集体 | 0.095 | 1.425 | 0.095 | 1.425 | 0.013 | 0.195 | ||||||
34 | 大时五组 | 0.2341 | 3.5115 | 0.2197 | 3.2955 | 0.1741 | 2.6115 | 0.0015 | 0.0225 | 0.0129 | 0.1935 | ||||
35 | 小刁组 | 0.1518 | 2.277 | 0.1399 | 2.0985 | 0.1389 | 2.0835 | 0.0041 | 0.0615 | 0.0078 | 0.117 | ||||
36 | 大刁二组 | 0.4216 | 6.324 | 0.4214 | 6.321 | 0.2303 | 3.4545 | 0.0002 | 0.003 | ||||||
37 | 周伏村 | 北湾组 | 0.8865 | 13.2975 | 0.7756 | 11.634 | 0.0003 | 0.0045 | 0.1109 | 1.6635 | |||||
38 | 周岗组 | 0.0406 | 0.609 | 0.0346 | 0.519 | 0.006 | 0.09 | ||||||||
39 | 周院组 | 0.7913 | 11.8695 | 0.4269 | 6.4035 | 0.0025 | 0.0375 | 0.3644 | 5.466 | ||||||
40 | 吴小庄组 | 0.3263 | 4.8945 | 0.2373 | 3.5595 | 0.2373 | 3.5595 | 0.089 | 1.335 | ||||||
41 | 南湾组 | 1.1617 | 17.4255 | 0.8973 | 13.4595 | 0.0197 | 0.2955 | 0.2644 | 3.966 | ||||||
42 | **村 | 西王组 | 0.0497 | 0.7455 | 0.0497 | 0.7455 | 0.0455 | 0.6825 | |||||||
43 | 苍横村 | 小豆组 | 0.8154 | 12.231 | 0.8154 | 12.231 | 0.0155 | 0.2325 | |||||||
44 | 运漕镇 | 新海村 | 余西组 | 0.0091 | 0.1365 | 0.0065 | 0.0975 | 0.0026 | 0.039 | ||||||
45 | **组 | 0.0424 | 0.636 | 0.0424 | 0.636 | 0.0424 | 0.636 | ||||||||
46 | 庙赵村 | 杜东组 | 0.0628 | 0.942 | 0.0628 | 0.942 | 0.0131 | 0.1965 | |||||||
47 | 凌马组 | 0.0513 | 0.7695 | 0.0513 | 0.7695 | 0.0513 | 0.7695 | ||||||||
48 | 潘桥村 | 潘桥村集体 | 0.1286 | 1.929 | 0.1286 | 1.929 | |||||||||
49 | 尹北组、尹南组 | 0.0224 | 0.336 | 0.0224 | 0.336 | ||||||||||
50 | 黄墩村 | 黄一组 | 0.0739 | 1.1085 | 0.0739 | 1.1085 | |||||||||
51 | 小曹组 | 0.1853 | 2.7795 | 0.1853 | 2.7795 | ||||||||||
52 | 张墩组 | 0.1919 | 2.8785 | 0.1919 | 2.8785 | 0.065 | 0.975 | ||||||||
53 | **村 | **村集体 | 0.0378 | 0.567 | 0.0378 | 0.567 | 0.0287 | 0.4305 | |||||||
54 | 张东组 | 0.0186 | 0.279 | 0.0186 | 0.279 | 0.0176 | 0.264 | ||||||||
55 | 坛北组 | 0.0332 | 0.498 | 0.0332 | 0.498 | ||||||||||
56 | 杨西组 | 0.0023 | 0.0345 | 0.0023 | 0.0345 | 0.0004 | 0.006 | ||||||||
57 | **村 | 唐林组 | 0.0153 | 0.2295 | 0.0153 | 0.2295 | 0.014 | 0.21 | |||||||
58 | 詹村组 | 0.2131 | 3.1965 | 0.2131 | 3.1965 | 0.211 | 3.165 | ||||||||
59 | 书村组 | 0.0733 | 1.0995 | 0.0733 | 1.0995 | 0.0733 | 1.0995 | ||||||||
60 | 金严组 | 0.0376 | 0.564 | 0.0376 | 0.564 | 0.0237 | 0.3555 | ||||||||
61 | 王埂组 | 0.0149 | 0.2235 | 0.0149 | 0.2235 | 0.0149 | 0.2235 | ||||||||
合计 | 12.452 | 186.78 | 11.0553 | 165.8295 | 3.4133 | 51.1995 | 1.3375 | 20.0625 | 0.0592 | 0.888 |
三、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执行。其中:征****基地)采用宗地评估方式进行补偿安置【**华瑞行房****公司委派估价人员现场查勘,并对市场状况进行调查分析,依据土地估价的基本原则、理论和方法,在充分分析估价对象所在区域的地价影响因素和掌握的土地征收资料的基础上,按照土地估价程序,采用市场比较法等方法得出估价对象在本次地价定义条件下的土地评估结果,本次对于**县林头镇双前村、裕林社区、****社区、周伏村、运漕镇新海村面积为13375平方米集体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市场价格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为50786元/亩】。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本次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按照《****关于印发**县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含政秘〔2020〕218号)执行,主要补偿标准:树木5-70元/棵,一般树木3000元/亩,竹0.5元/棵,蔬菜类1400元/亩,水稻1500元/亩,小麦1000元/亩,常规鱼养殖500-2600元/亩,青虾池塘养殖2000元/亩,砖木结构820-860元/㎡。****人民政府审批之前,如有新的政策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本次土地征收的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
四、安置对象、安置方式
安置对象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且承担农业义务的在籍人口。
应安置人员安置费****委员会以银行存单的形式直接支付给各征迁户。
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按照集中、就近和有利于管理的原则,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方式安置。征收生产、仓储、办公等非住宅类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一)林头镇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货币补偿,并在房屋征收安置协议书中载明被征收人放弃产权调换安置事项。
(1)房屋补偿标准
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补偿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的200%确定,并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400元/平方米的补偿。选择先安置后回购方式货币补偿的,并承诺自愿放弃安置房安置的,住宅用房按照1.2倍计算安置面积,双方结算价差后,再由征收人按照回购的方式确定货币补偿款,回购价按2600元/平方米结算。
(2)附属设施或构筑物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的附属设施或构筑物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
(3)宅基地和放弃安置补助
若选择货币补偿,且被征收人家庭书面承诺不****基地或划地安置,给予每户2万元补助。如达到法定婚龄且符合分户条件的子女可单独享受补助。
(1)安置原则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进行安置的,征收人应当提供不少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安置房用于产权调换,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补偿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的差价。
(2)安置标准
本项目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2倍的标准计算安置面积,选择对应的安置房户型,安置面积超过规划设计户型面积的,可就近上调一档确**置面积。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较小,乘以1.2倍仍不足60平方米的,按照60平方米计算安置面积(无60平方米户型安置房的可上浮一档安排90平方米户型)。
(3)安置地点
县政府负责安置房规划配套、统筹资**排,****政府组织实施,安置地点确定在林头镇集镇规划区周边,地点为林头镇京坤小区、盛世华庭小区、墨香雅苑小区,调换时间在安置协议签订后完成。户型为90平方米、110平方米等,供被征收人按照安置标准计算和选择。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政府协调解决。
(1)选择货币补偿(含回购)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6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一次搬迁补偿。
(2)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6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两次搬迁补偿。
(3)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按照50平方米计算。
(1)选择货币补偿(含回购)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5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支付4个月临时安置补偿。
(2)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5元/平方米的标准,预付4个月临时安置补偿,并按照实际过渡的月数到交房时一并结算;实际过渡的月数一般不超过24个月,超出部分,按照9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偿。
(3)实际过渡的月数是指从被征收人搬家交房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之日止实际发生的月数。
(4)经营性用房,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2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支付4个月临时安置补偿。
(1)按期签约奖。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的,根据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照15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
(2)按期拆除奖。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房屋交付拆除的,根据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照12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
(3)按期整体拆除奖。在规定征收期限内完成整体签约并交房,予以拆除,通过验收,根据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由实施主体研究给予奖励。
(4)选择电梯安置房奖。对选择电梯安置房的,非顶层给予安置房建筑面积5%的减免优惠,顶层给予安置房建筑面积8%的减免优惠。
各奖励****人民政府确定,****中心备案,经公示后作为协议补偿审查的依据。
(二)清溪镇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货币补偿,并在房屋征收安置协议书中载明被征收人放弃产权调换安置事项。
(1)房屋补偿标准
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补偿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的200%确定,并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400元/平方米的补偿。
(2)附属设施或构筑物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的附属设施或构筑物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
(3)宅基地和放弃安置补助
若选择货币补偿,且被征收人家庭书面承诺不****基地或划地安置,给予每户20000元补助。非本村村民放弃安置由委托实施主体按购买价给予补偿。如达到法定婚龄且符合分户条件的子女可单独享受补助。
(1)安置原则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进行安置的,征收人应当提供不少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安置房用于产权调换,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补偿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的差价。
(2)安置标准
本项目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2倍的标准计算安置面积,选择对应的安置房户型,安置面积超过规划设计户型面积的,可就近上调一档确**置面积。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较小,乘以1.2倍仍不足60平方米的,按照60平方米计算安置面积。
(3)安置地点
安置房及自建住****政府负责,根据清溪镇实际情况,****政府负责统筹,****政府支付。涉及占用农用地的,用地指****规划局负责解决。
(1)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6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1次搬迁补偿。
(2)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6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2次搬迁补偿。
(3)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按照50平方米计算。
(1)选择货币补偿(含回购)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5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支付4个月临时安置补偿。
(2)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5元/平方米的标准,预付4个月临时安置补偿,并按照实际过渡的月数到交房时一并结算;实际过渡的月数超过24个月,超出部分,按照每月9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偿。
(3****基地安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5元/平方米的标准,预付10个月临时安置补偿,并按照实际过渡的月数到交房时一并结算。
(4)实际过渡的月数是指从被征收人搬家交房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之日止实际发生的月数。
(1)按期签约奖。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的,根据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照15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
(2)按期拆除奖。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房屋交付拆除的,根据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照12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
(3)自建住房补助。选择自建住房方式进行安置的,在上述两款奖励的基础上,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2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
(4)选择电梯安置房奖。对选择电梯安置房的,非顶层给予安置房建筑面积5%的减免优惠,顶层给予安置房建筑面积8%的减免优惠。
各奖励时间节点由委托实施主体确定,****中心备案,经公示后作为协议补偿审查的依据。
五、社会保障措施
本次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措施按照《****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保障厅 ****财政厅 ******厅 ****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及《****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含政〔2024〕23号)的规定执行。
六、其他事项
(一)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村(居)、****小组范围内,采用镇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电子屏显示等方式发布,****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cn/xxgk/opennessContent/?branch_id=5eb5191d714e9bdd768b4567 column_code=500600)发布,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委员会、****小组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30日。
(二)本次土地征收的实施单位为清溪镇、环峰镇、运漕镇、****政府,将组织办理补偿登记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事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人民政府(黄忙生,联系方式:138****4419)、****政府(联系人:邓从武,联系方式:180****0926)、****政府(范强,联系方式:183****7757)、****政府(孙之斌,联系方式:138****8869)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能亲自办理补偿登记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政府将书面通知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补办。通知补办后仍不办理的,补偿登记事项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予以确定。
(三)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异议的,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中心(联系人:春少伟;电话:0555-****196)提出。相关土地权利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四)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将依法组织听证。
(五)本次土地征收范围和面积以最终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载明的内容为准。
(六)清溪镇、环峰镇、运漕镇、****政府将于2024年9月5日后组织开展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工作,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七)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时间自2024年7月29日至2024年8月29日。
附件:附图
****
202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