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宁医院二期工程项目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威****医院)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1000MB****2264 | 建设单位法人:**刚 |
邵君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区 |
**市**区**镇昱威路 2 号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康宁医院二期工程项目 | 项目代码:|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108-医院;****防治院(所、站);妇幼保健院(所、站);急救中心(站)服务;采供血机构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Q8416-Q8416-疗养院 |
建设地点: | **省**市**区 **市**区**镇昱威路 2 号 |
经度:122.18698 纬度: 37.38219 | ****机关:****环境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19-05-15 |
威环环管表〔2019〕5-7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9156.71 |
530.74 | 运营单位名称:****(威****医院) |
123********432531H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威****医院) |
123********432531H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913********979796N | 竣工时间:2024-07-03 |
调试结束时间: | |
2024-07-29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08-23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gongshi.****.com/h5public-detail?id=332987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扩建 | 实际建设情况:扩建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总建筑面积为14975.5m2,其中地上建筑共9层、建筑面积为13458.3m2,主要包括:疗养区、接待办公区以及配套生活用房等;地下建筑面积为1517.2m2,主要包括备用发电机室、配电间、设备间和消防水池等。 | 实际建设情况:总建筑面积为14975.5m2,其中地上建筑共9层、建筑面积为13458.3m2,主要包括:疗养区、接待办公区以及配套生活用房等;地下建筑面积为1517.2m2,主要包括备用发电机室、配电间、设备间和消防水池等。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施工期-场地平整-土石方-基础工程-主体工程-扫尾-装修 营运期-病房-门诊-化验-洗衣房-厨房-生活环境 | 实际建设情况:施工期-场地平整-土石方-基础工程-主体工程-扫尾-装修 营运期-病房-门诊-化验-洗衣房-厨房-生活环境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项目院区****处理站处理能力48m3 /d,二****处理站,采用地埋式结构,处理规模约为100t/a,处理工艺以生物接触氧化+二氧化氯消毒法处理工艺为主体工艺。 ****处理站废气通过风机负压收集,采用活性炭废气处理器处理后由管道通至楼顶(15m)排放。 项目营运期无高声源设备,设备运行噪声对厂界影响不大,不会产生噪声扰民现象。 项目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污水处理站污泥、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应建设防风防雨防渗漏等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及环保部2013年第36号修改单、《**省医疗废物污染控制标准》(DB 37/596-2006)中医疗废物控制标准的危废暂存场所,严格落实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妥善收集、储存、转运和处置医疗废物,并交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医疗废物转移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建立医疗废物转移处置台帐,要做到日产日清;生活垃圾经收集后,纳入城市生活垃圾收集系统内,禁止随意弃置。 | 实际建设情况:****处理站,采用地埋式结构,处理规模约为150t/d,处理工艺以生物接触氧化+二氧化氯消毒法处理工艺为主体工艺。 ****处理站废气通过风机负压收集,采用活性炭废气处理器处理后由管道通至15m高排气筒排放。 选用高效、优质、低噪声的设备,对设备采取隔声减振、消声、距离衰减等措施。 项目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污水处理站污泥、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库,企业危废库面积15m2,进行妥善收集、储存、转运,定期交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医疗废物转移过程中,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建立医疗废物转移处置台帐,做到日产日清;生活垃圾经收集后,纳入城市生活垃圾收集系统内,定期转运处置。 |
现有处理能力48m3 /d****处理站拆除,在原址上**一座处理规模约为150t/d****处理站,处理能力满足两期项目的需求,不产生新的污染物。 废气经处理后由管道通至15m高排气筒排放,排放高度一致。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根据环评及批复,项目外排废水执行《医疗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596-2006)表2三级标准,未列项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1B等级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实际执行的《医疗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596-2020)表1二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1中 B等级标准要求 |
由于环评时间较早,目前执行标准发生变化。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与环评报告表及批复基本一致,不存在重大变更。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0 | 2.4287 | 0 | 0 | 0 | 2.429 | 2.429 | |
0 | 0.534 | 2.43 | 0 | 0 | 0.534 | 0.534 | |
0 | 0.0155 | 0.73 | 0 | 0 | 0.015 | 0.015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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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污水处理站 | 《医疗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596-2020)表1二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1中 B等级标准 | 污水处理站处理规模约为150t/d,处理工艺以生物接触氧化+二氧化氯消毒法处理工艺为主体工艺 | 监测2天,每天4次。 |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活性炭废气处理器 |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表2标准 | 恶臭气体通过风机负压收集,采用活性炭废气处理器处理后由管道通至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 监测2天,每天3次。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选用高效、优质、低噪声的设备,对设备采取隔声减振、消声、距离衰减等措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1类 | 选用高效、优质、低噪声的设备,对设备采取隔声减振、消声、距离衰减等措施。 | 监测2天,每天昼间1次。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1 | 项目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污水处理站污泥、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应建设防风防雨防渗漏等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及环保部2013年第36号修改单、《**省医疗废物污染控制标准》(DB 37/596-2006)中医疗废物控制标准的危废暂存场所,严格落实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妥善收集、储存、转运和处置医疗废物,并交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医疗废物转移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建立医疗废物转移处置台帐,要做到日产日清;生活垃圾经收集后,纳入城市生活垃圾收集系统内,禁止随意弃置。 | 项目固体废物主要为医疗废物、污水处理站污泥、废活性炭和生活垃圾。 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有医疗废物、污水处理站污泥、废活性炭。 医疗废物主要主要包括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一次性医疗器械、废弃的血液、尿液等,均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 HW01,危险特性是传染性、腐蚀性;产生量约为0.5 t/a,医疗废物日产日清。污水处理站污泥以及废活性炭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HW49,医疗废物、污水处理站污泥、废活性炭危险废物分类集中收集在危废库暂存,定期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清运贮存的危险废物。。医务工作人员生活垃圾产生量为12.775t/a;住院部病床产生生活垃圾32.85t/a,合计45.63t/a,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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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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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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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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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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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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