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
本招标项目 G235国道、X263县道路口隐患整治工程(以下称本项目)由长交复〔2024〕39号文批准建设。项目资金为财政资金,并已落实到位。项目业主为****(下称“招标人”)。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实行资格后审。
2.1 本项目实施内容为对G235 国道、X263县道上24处重要路口进行安全隐患整治与交安设施完善提升,主要包含中分带封闭、中分带硬化、转角硬化、绿化修剪、增设交通安全设施、信号灯、电警监控等项目。总造价约421万元。
2.2 本次招标设1个施工标段;主要工作内容为:对本项目实施范围内上述改造内容进行施工和缺陷责任期缺陷修复等;计划工期60日历天,缺陷责任期12个月(具体清单详见工程量清单);
3.1 本次施工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同时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路基路面养护甲级资质、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可以承担各等级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各类养护工程),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3.2.1.联合体投标应提供联合体投标协议并明确由联合体成员中具备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的单位作为联合体牵头人,项目负责人由牵头单位人员担任;
3.2.2联合体成员数量不超过 2 个;
3.3.3其他:组成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参加本项目投标。联合体各方需具备与所承担工作内容相适应的资质,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3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含法定代表人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否则均按否决投标处理。
3.4 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以及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3.5投标人及其相关人员在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中出现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或在标后履约中出现转包、违法分包行为,或发生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较大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在处罚有效期内(无有效期的按一年计),招标人拒绝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4.1 本项目招标文件和补充(答疑、澄清)、修改文件以网上下载方式发放。
4.2 已注册用户,请登****交易中心网站—“交易主体登录”,下载招标文件(后缀名为“.HZZF”的招标文件、电子版施工图等)。
4.3 未注册用户可通过**市公共**交易信息网“统一主体库登录”完成注册和ca锁绑定,并及时完善基本信息。**市公共**交易信息网不支持IE浏览器。
技术咨询电话:0572-****038。
5.1 招标人不组织工程现场踏勘、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5.2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4 年09月24日09时00分;
5.3 投标文件递交方式: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电子投标文件采用网上递交方式, 上传****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cn/col/col****713478/index.html);
5.4 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系统开标网址为:http://ggzy.****.cn:8082/BidOpening/bidopeninghallaction/hall/login或点****交易中心网站“不见面开标大厅”进入开标系统。
5.5超过投标截止时间未完成电子上传的投标文件或未按招标文件递交投标保证金或未按规定时间内在线解密的,交易平台将拒收。
本次招标公告****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同时在**省公共**交易服务平台上发布。
招标人:****
地 址:长**雉城街道**东路199号
邮政编码: 313000
联系人: 施工
电话: 137****5553
招标代理机构:****
地 址:长**中央大道格兰国际A座20楼
邮政编码: 313000
联系人:范工
电话:0572-****801
监督部门:长******办公室
2024年09月03日
附录 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标段 | 资质最低要求 |
施工 | 投标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同时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路基路面养护甲级资质、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可以承担各等级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各类养护工程),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1.联合体投标应提供联合体投标协议并明确由联合体成员中具备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的单位作为联合体牵头人,项目负责人由牵头单位人员担任; 2.联合体成员数量不超过 2 个; 3.其他:组成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参加本项目投标。联合体各方需具备与所承担工作内容相适应的资质,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
附录 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标段 | 财务最低要求 |
施工 | 承诺提供不少于40万元人民币的流动资金(由投标人自行决定采用银 行信贷证明或财务能力承诺书)。 ****银行信贷证明,开****银行级别:****银行 县(区、****银行。(联合体投标的,则由牵头人出具) |
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标段 | 业绩最低要求 |
施工 | 1、自 2019 年 7 月1日(以 实际交工日期为准)以来,按一个标段成功完成过一个合同金额在300万及以上的一级及以上公路养护工程(不包含日常小修保养和**)或完成过一个合同金额在300万及以上的一级及以上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工程 (不包含日常小修保养和**)的施工。 |
注:1、投标人应在“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的“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后附相关资料,所附 资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项规定。
2、上述资料中的施工单位名称与投标人名称必须一致(施工单位名称发生合法变更的除外,但需 提供合法变更的有效文件),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3、接受以联合体形式承接的类似业绩,且只认可联合体协议书中负责类似业绩的牵头人提供的业绩;
5、(联合体投标的,则由牵头人提供)
附录 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标段 | 信誉最低要求 |
施工 | 不存在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及 1.4.4 项情形。 |
注:1、投标人应在“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的“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后附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的网页截图。
2、若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都须满足上述要求
附录 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 负责人最低要求)
人员 | 数量 | 最低要求 |
项目经理 | 1 | 1、担任过一个合同金额在300万及以上的一级及以上公路养护工程(不包含日常小修保养和**)或一个合同金额在300万及以上的一级及以上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工程 (不包含日常小修保养和**)的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 2、具有有效的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证书及公路水运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 3、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未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任项目经理,若该项目已提前交(竣)工验收合格的,应提供证明材料。 4、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建造师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上的聘用企业名称应与投标人名称一致。 5、若联合体投标的,项目负责人由牵头单位人员担任。 |
项目技术负责人 | 1 | 1、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有效期内的公路水运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 2、拟委任的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上的聘用企业名称应与投标人名称一致。 3、若联合体投标的,项目技术负责人由牵头单位人员担任 |
安全负责人 | 1 | 1、有效期内的公路水运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 2、拟委任的安全生产负责人的公路水运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 类)上的聘用企业名称应与投标人名称一致。 3、若联合体投标的,安全负责人由牵头单位人员担任 |
注:1、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该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 合同签订之日),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交工验收或合同解除之日。
(1)若该合同工程协议书尚未签订,则其中标通知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2)若该合同工程协议书已签订的,则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3)该合同工程未通过验收或合同解除前,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已经更换的,则现任项 目经理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同时应在投标文件中附该合同工程项目发包人的同意更换证明材料, 否则更换前后的项目经理均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3、“在建合同工程”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国境内所有建设工程,不受地域、行业和投资性 质的限制。
4、所附资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5 项规定。
5、项目经理有建造师要求的,其建造师电子证书须符合《****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 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等的相关要求。
6、投标人还应附投****公司)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 责人和安全生产负责人的自招标公告发布当月前连续 3 个月社保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