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9批报废物资(二次)竞价销售公告
****2024年第9批报废物资(二次)竞价销售公告
****在“国铁采购平台”废旧物资专区上,对一批报废物资进行网上公开竞价销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2024年第9批报废物资(二次)竞价销售项目
项目编号:****
销售单位:****
销售地址:**省**市**区廉州东路266号
竞价保证金:共计20000元(不分包件)。
报名报价、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2024年09月10日 09:00
评选原则:单价最高原则中标
提货时间:依甲方要求完成全部提货(无法保证提货时间的商家请慎重投标)
项目联系人:李女士 0311-****1309、156****1520(工作时间)
二、报废物资销售信息
序号 | 品名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1 | 尼龙增强粒子(黑) | PA66 | kg | 90000 | 破坏产品(块) |
2 | 尼龙增强粒子(黑) | PA66 | kg | 48000 | 破碎料把(粒子) |
3 | 尼龙增强粒子(白) | PA66 | kg | 83000 | 破碎料把(粒子) |
PS:①均有保留价;
②本次比价原则:单价最高中标,报价人最低报价数量为30000kg;
③每项均需报价。
三、竞价人的资格要求
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或小规模纳税人资格,具有报名相关废旧物资/再生**经营等资质、或以此为生产原料的企业。
须为成立一年以上的企业。
参与回收商须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且在国铁采购平台(http://cg.****.cn)统一注册并通过审核。竞价人应有良好的企业信誉,理解并遵守国铁采购平台的规定及要求。****集团信用评价、抽样检验、招投标或物资供应中等因不良行为被限制投标,****铁路局通报限制投标的情况。
2021年1月1****集团内废旧物资销售项目弃标的企业,以及有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或法人,不得参加本次竞价销售。
本次竞价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四、报名方式
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双面复印件,受委托参加报价的,还需要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双面复印件;
报名登记表;
报价单;
****银行****银行回单可单独发送)
报价方式:①完成保证金转账(包括已缴纳的TKYC-RE-****001项目保证金);
②报价文件发送至****@163.com,请对邮件进行加密处理。
完成以上两项视为报名成功
备注:竞价人应将各种影响价格的因素考虑周全,一经成交,价格不作任何调整。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迟签订合同、延迟提货、少提或者不提货,否则拉入企业黑名单并上报国铁。所有报名提交的资料仅用于本项目资格评审。
五、保证金汇款须知
凡有意参与的竞价人须在报价截止时间前执行响应销售公告操作,根据汇款信息支付竞价保证金。在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前完成汇款的单位,报价才是有效报价。
成交结果完成公示后,将在30日全额退还未成交竞价人的竞价保证金;成交单位的将在成交商缴纳履约保证金后的30日内退还。
项目成交后,销售人将按照附件与成交商签订合同,商定履约保证金金额。
成交商履约完毕后,保证金将按照合同约定全额退还,保证金不得抵扣货款。
成交企业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提货,超过提货期限的按合同约定扣除未提货物的履约金。超过合同履约期限仍未提货或未提完货的竞卖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足的部分成交企业须进行补缴。
保证金汇款信息(公对公转账)
开户名称:****
税务登记号:911********591482H(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开户行:建行**支行
银行账号:130********050504777
汇款备注:****001保证金
六、成交确认、交款、提货及发票开具
以成交结果公示为准。对成交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书面提出。
成交商需在公示期结束领取《成交通知书》,并与项目执行人沟通合同签订事宜,并于2024年9月30日前签订合同及相关文件。
现场装卸、人工、运输及相关安全等相关事宜由成交商自行负责,销售人只负责提供现场吊装工具。车辆有环保限制,请在提货前联系经办人确认。
所有物资按合同规定提供13%增值税专用发票。
七、其他事项
竞买人必须现场查看竞价物状态及提货环境条件等,竞买人一旦参与竞价过程,则视为对销售公告中竞价物状态描述的确认。成交价格为物资价格(不含其它费用),提货发生的所有费用由成交单位承担。竞买人应充分考虑自身能力及相关费用,认真进行成本核算,合理报价,一经成交风险自担。
竞价人现场查验时间:报价截止前工作时间,请来访人员提前联系项目执行人。
成交单位提货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及安全协议,确保运输设施、设备及人员自身安全,否则,一切后果自负。若给供货方造**全及经济损失时,供货方保留向成交单位索赔的权利。
八、附件
2.相关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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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3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