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2024****学校教学设备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公司
地 址:******村委会
被投诉人:****教育局、******公司
地 址:**县**镇教育路01号、**市**区城南八路麦那村永久性安置点17B-04号三楼
相关供应商:****
地 址:**市秀厢大道东段81号保利爱琴海6号楼2单元二十九层2904号房
当 事 人:无
地 址:无
四、基本情况
成交供应商所投产品生产厂家**市****公司没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成交供应商****没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资格,不具备本项目的资格要求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关于投诉事项“成交供应商所投产品生产厂家**市****公司没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成交供应商****没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资格,不具备本项目的资格要求”的问题。经查证,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中有“第170项铝片......第228页氢氧化钠”等危险化学品采购。网上查询,**市****公司经营范围有危险化学品经营等,没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范围有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等。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规定。**市****公司只有危险化学品经营权,不能生产危险化学品。因此,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属实,投诉事项成立。
2、处理结果:投诉人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投诉事项成立。本项目己确定成交供应商,****政府采购合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公司代理的2024****学校教学设备采购(采购项目编号:****)采购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或其他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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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