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固昌仓储设备有限公司年产仓储货架3万套项目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0582MA8TWPDK7Q | 建设单位法人:马东艳 |
梁风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市 |
**省**市**市安海镇桐林村(**省装备制造业(**)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年产仓储货架3万套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66-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金属工具制造;集装箱及金属包装容器制造;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建筑、安全用金属制品制造;搪瓷制品制造;金属制日用品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311-C3311-金属结构制造 |
建设地点: | **省**市**市 **省**市**市安海镇桐林村(**省装备制****基地安海园) |
经度:118.449193 纬度: 24.754231 | ****机关:****环境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2-09-09 |
泉晋环评〔2022〕第63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0582MA8TWPDK7Q001Z |
2023-11-29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500 |
15 | 运营单位名称:**** |
MA8TWPDK-7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MA8TWPDK-7 | 验收监测单位:**安谱****公司 |
MA31PXDW-4 | 竣工时间:2023-11-28 |
调试结束时间: | |
2024-07-27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08-23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gongshi.****.com/h5public-detail?id=406889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 | 实际建设情况:** |
无变化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年产仓储货架3万套 | 实际建设情况:年产仓储货架3万套 |
无变化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企业主要从事仓储货架的加工生产,金属部分主要为金属架及隔板,生产过程为钢板、铁板等钢材通过切割、剪板、折弯、钻孔,焊接组装后手工打磨,然后进入喷粉涂装,喷粉涂装在流水线上完成,金属工件挂上线后,进入喷粉房静电吸附粉末涂料,至烘烤箱高温固化成型,冷却后下线。仓储货架的置物板(隔板)根据客户需求,主要为金属隔板、木材隔板,木板由刨花板、多层板通过木工锯裁切即可。金属架与裁切的木板或金属板组合即为仓储货架。本项目无进行酸洗、电镀、热处理等工序加工。 | 实际建设情况:企业主要从事仓储货架的加工生产,金属部分主要为金属架及隔板,生产过程为钢板、铁板等钢材通过切割、剪板、折弯、钻孔,焊接组装后手工打磨,然后进入喷粉涂装,喷粉涂装在流水线上完成,金属工件挂上线后,进入喷粉房静电吸附粉末涂料,至烘烤箱高温固化成型,冷却后下线。仓储货架的置物板(隔板)根据客户需求,主要为金属隔板、木材隔板,木板由刨花板、多层板通过木工锯裁切即可。金属架与裁切的木板或金属板组合即为仓储货架。本项目实际无进行酸洗、电镀、热处理等工序加工。 |
无变化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废水:项目须做好雨污分流、污水入管、污水排放管道明沟明管全程可视等相关工作。项目外排生活污水必须处理达到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的三级标准、GB/T31962-201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表1中B等级及****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排入****处理厂处理。废气:项目应落实废气治理措施,加强职工劳动防护措施并做好生产车间的密闭工作。项目应规范设置排气筒,切割粉尘、焊接烟尘、打磨粉尘经移动式焊烟收集除尘器收集处理后排放;其余工序外排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和天然气燃烧废气等必须分别收集并经环保设施处理达到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标准、DB35/1783-2018《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表1标准、GB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污标准》要求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热风炉天然气燃烧头型号为RIYATO-FS20(20万大卡)。无组织排放污染物浓度须符合DB35/1783-2018《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GB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相关要求。噪声:项目应采取有效消声减振措施,厂界噪声排放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固废: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应分类收集,充分综合利用,及时妥善处置,不得任意排放;危险废物等贮存须符合GB18597-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并依法按相关要求处置;一般固废贮存应执行GB18599-2020《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项目应设置专门的危废暂存间,生产及原辅材料贮存应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风险防范要求。 | 实际建设情况:废水:项目主要用水为喷淋塔用水和职工生活用水,喷淋塔用水循环使用,只需补充挥发量,无废水外排;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预处理达标后,通过市政管道排入****处理厂处理;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废气:项目喷粉工序产生的喷粉废气,通过集气系统+“滤筒+滤膜”式除尘系统+1根15m排气筒排放;项目烘烤塑粉固化过程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及燃烧废气,经集气系统+“喷淋塔+活性炭吸附”净化处理+1根15m排气筒排放;项目切割、焊接、打磨粉尘采用移动式焊烟净化器净化后,于车间排放,为无组织排放;项目木工锯锯木工序产生的木屑粉尘废气经袋式除尘器(积尘袋)净化后在车间内排放,为无组织排放。噪声:隔振及减振、车间隔声(生产时关门、窗)、合理安排厂区布局及工作时间、定期检修等措施。固废:项目于车间内设置有多个废料箱,收集、暂存一般工业固废(铁屑、木屑、粉末涂料、金属粉尘、钢材边角料、废滤芯、废滤膜、废布袋等),出售回收商回用,其中,粉末涂料收集后回用于生产,无外排;于厂房东侧设置有危废暂存间(面积12.5m2),危险废物(主要为废活性炭、废切削液、废润滑油)按危废要求进行收集、贮存,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
1、优化烘烤固化废气治理设施,增加喷淋塔除尘(喷淋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2、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和危险废废暂存间位置有做调整,切削液、润滑油原辅料中有涉及,完善增加危险废物(废切削液、废润滑油)。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生产设备主要为切管机、切割机、剪板机、折弯机、冷轧成型机、冲床、自动焊接机、木工锯、塑粉喷涂固化流水线等 | 实际建设情况:生产设备主要为切管机、切割机、剪板机、折弯机、冷轧成型机、冲床、自动焊接机、木工锯、塑粉喷涂固化流水线等 |
生产设备整体无重大变化,只做部分设备优化调整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0 | 175.5 | 0 | 0 | 0 | 175.5 | 175.5 | |
0 | 0.0088 | 0 | 0 | 0 | 0.009 | 0.009 | |
0 | 0.0009 | 0 | 0 | 0 | 0.001 | 0.001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380.4 | 0 | 0 | 0 | 380.4 | 380.4 | / |
0 | 0.0057 | 0.0204 | 0 | 0 | 0.0057 | 0.006 | / |
0 | 0.0057 | 0.0818 | 0 | 0 | 0.0057 | 0.006 | / |
0 | 0.1911 | 0 | 0 | 0 | 0.191 | 0.191 | / |
0 | 0.0079 | 0 | 0 | 0 | 0.008 | 0.008 | / |
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生活污水防治设施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及****处理厂进厂水质要求 | 隔油池+化粪池 | 项目生活污水排放****处理厂管理,无需监测 |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燃气烘烤废气防治设施 |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 | 集气系统+“喷淋塔+活性炭吸附”+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筒 | 根据2024年6月24日和2024年6月25日验收监测结果分析,烘烤固化有机废气中有组织废气污染物“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浓度分别为2.06mg/m3和2.25mg/m3<60mg/m3,排放速率分别为0.0033kg/h和0.0026kg/h<2.5kg/h。符合《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中涉涂装工序的其它行业的相关要求,既:“非甲烷总烃”最高允许排放浓度≤60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2.5kg/h(备注:当非甲烷总烃去除率≥90%时,等同于满足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值要求)。燃料废气中有组织废气污染物“颗粒物”的排放浓度分别为3.4mg/m3和4.0mg/m3<20mg/m3;污染物“二氧化硫”两日监测的排放浓度均低于检出限,检出限为3mg/m3<50mg/m3;污染物“氮氧化物”两日监测的排放浓度均低于检出限,检出限为3mg/m3<200mg/m3;污染物“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两日均未检出,低于1级。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中燃气锅炉的相关要求,既:“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0mg/m3,“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浓度≤50mg/m3,“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00mg/m3,“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的限值要求为≤1级。 | |
2 | 喷粉废气防治设施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 集气系统+“滤筒+滤膜”式除尘系统+1根15m排气筒排放 | 根据2024年6月24日和2024年6月25日验收监测结果分析,喷粉废气中有组织废气污染物“颗粒物”的两日监测的排放浓度均低于检出限,检出限为20mg/m3<120mg/m3,取检出限一半进行核算,排放速率分别为0.07422kg/h和0.06753kg/h<1.75kg/h。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相关要求,既:“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20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从严50%)≤1.75kg/h。 | |
3 | 切割、焊接、打磨等工序的粉尘防治设施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 移动式焊烟净化器 | 根据2024年6月24日和2024年6月25日验收监测结果分析,厂界无组织废气污染物“颗粒物”的排放浓度最大值分别为0.297mg/m3和0.306mg/m3<1.0mg/m3。厂界无组织废气污染物“颗粒物”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相关要求,既:“颗粒物”周界外浓度最高点≤1.0mg/m3。 | |
4 | 木屑粉尘防治设施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 袋式除尘器(积尘袋) | 根据2024年6月24日和2024年6月25日验收监测结果分析,厂界无组织废气污染物“颗粒物”的排放浓度最大值分别为0.297mg/m3和0.306mg/m3<1.0mg/m3。厂界无组织废气污染物“颗粒物”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相关要求,既:“颗粒物”周界外浓度最高点≤1.0mg/m3。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噪声防治设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 隔振及减振、车间隔声(生产时关门、窗)、合理安排厂区布局及工作时间、定期检修等措施 | 根据2024年6月24日和2024年6月25日验收监测结果分析,项目昼间厂界环境噪声(Leq)监测的最大值为64.7dB(A)<65dB(A),夜间不生产,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排放标准。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1 | 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应分类收集,充分综合利用,及时妥善处置,不得任意排放。危险废物等贮存须符合GB18597-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并依法按相关要求处置。一般固废贮存应执行GB18599-2020《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 | 项目于车间内设置有多个废料箱,收集、暂存一般工业固废(铁屑、木屑、粉末涂料、金属粉尘、钢材边角料、废滤芯、废滤膜、废布袋等),出售回收商回用,其中,粉末涂料收集后回用于生产,无外排;于厂房东侧设置有危险废物暂存间(面积12.5m2),危险废物(主要为废活性炭、废切削液、废润滑油)按危废要求进行收集、贮存,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预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进入****处理厂,依托出租方现有设施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预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进入****处理厂,依托出租方现有设施 |
/ |
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区域削减
本项目建设完成后,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二氧化硫≤0.0204t/a,氮氧化物≤0.0818t/a。根据《****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环评审批服务助推两大协同发展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函》(闽环发[2018]26号),本项目必须在投入生产前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新增排放指标。项目VOCs排放量为0.0009吨/年。项目在取得VOCs排放量倍量削减替代来源后,方可投入生产,并纳入环境执法管理。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本项目生产过程中采用天然气进行燃烧烘烤,没有使用其他能源。本项目已于2022年8月25****生态环境局总量的核定(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核定意见详见附件5),核定量为SO2排放量≤0.0204t/a、NOx排放量≤0.0818t/a。2023年6月12日取得排放权指标购买条件函(文号:晋排污权函[2023]11号,详见附件6),因本项目不属于主要排放行业,按1倍交易;项目位于**省**市**市安海镇桐林村(**省装备制****基地安海园),****园区内,按1.2倍交易;不处于城市建成区,按1倍交易。因此,本项目新增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指标按1×1.2×1=1.2倍交易,应购买的二氧化硫指标=1.2×0.0204t/a=0.0245t/a、氮氧化物指标=1.2×0.0818t/a=0.0982t/a,2023年8月15日企****交易中心进行了排污权交易,完成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量的购买,取得**省排污权指标交易凭证(编号:233********921-5和233********924-5,详见附件7),购买成交量分别为:SO2为0.0245t/a,NOx为0.0.0982t/a。项目VOCs达标排放 |
/ |
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 |
/ |
/ |
/ |
/ |
/ |
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招标导航更多>>
工程建筑
交通运输
环保绿化
医疗卫生
仪器仪表
水利水电
能源化工
弱电安防
办公文教
通讯电子
机械设备
农林牧渔
市政基建
政府部门
换一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