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2023年地质灾害治理项目一标段(5处地质灾害排危除险项目)(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
补遗书01号
致各投标人:
现就“**县2023年地质灾害治理项目一标段(5处地质灾害排危除险项目)(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补遗内容如下:
现将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以下内容做出修改:
10.12 | 增加工程量的管理 | (修改前) / 注: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按照《**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川自然资规〔2020〕7号)、《**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资环〔2019〕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 (修改后) / 注: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按照《**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川自然资规〔2020〕7号)、《**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资环〔2023〕94号) 的有关规定执行。 |
二、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修改前) 评标委员会共 5 人。其中招标代表 0 人。专家 5 人。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专家的确定方式按川办发 〔2003〕13 号第九条、川府发〔2014〕6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注:评标委员会组建的相关规定: 《****办公厅关于印发 < **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 的通知》(川办发〔2003〕13 号) “ 第九条在**省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必须从**省评标专家库中确定。 国务院部委直接管理招投标的项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使用****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确定评标专家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 经管委办批准,也可以从国家级专家库或其他省级以上专家库中随机确定评标专家。 ” 《****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2号)(三) ****委员会组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经济、技术评标专家从**省公共**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省公共**交****中专家不能满足评标需要的,经**省公共**交****管理部门确认, 招标人在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可从国务院有关部委或外省(区、市)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 国务院有关部委审批的项目对抽取评标专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委员会的代表,应熟悉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项目经济、技术要求, ****委员会主任。行政监督部门(包括具****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被监督项目的评标专家或招标人评标代表参与评标。 | (修改后) 评标委员会共 5 人。其中招标代表 0 人。专家 5 人。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专家的确定方式按川办发〔2021〕54号、川办规〔2022〕8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
三、原招标文件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新增25其他条款 “25.4 中标单位应在施工合同签订后 20 日内,完成工程相关保险的购买,并
与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联系,完成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等事宜办理”。
四、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
招标人:****(单位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单位盖章)
2024年09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