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各参与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招标投标领域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市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负面行为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件:**市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负面行为清单
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7月29日
附 件
**市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负面行为清单 | ||||
序号 | 负面行为 | 具体内容 | 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依据 | |
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相关人员 | ||||
1 | 不按规定招标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化整为零规避招标,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49条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4条 | |
2 | 不按规定发布公告文件 |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3条 | |
3 | 招标文件不合规 | 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3条 | |
4 | 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 | 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51条 | |
5 | 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 |||
6 | 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 |||
7 |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 |||
8 | 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 |||
9 | 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 |||
10 |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 |||
11 | 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 |||
12 | 公示与时限不符合规定 |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规定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4条 | |
13 | 违规开展现场踏勘 | 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8条 | |
14 | 违规开展谈判 |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43条 | |
15 | 违规泄露招标投标信息 | 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50条 | |
16 | 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52条 | ||
17 | 招标代理机构违规 | 不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不遵守相关规定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15条 | |
18 | 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5条 | ||
19 | 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50条 | ||
20 | 串通投标 |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53条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1条 | |
21 | 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 |||
22 |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 |||
23 | 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 |||
24 |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 |||
25 | 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 |||
26 | 违反保证金有关规定 | 投标保证金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6条 | |
27 | 履约保证金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8条 | ||
28 | 不按照规定****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6条 | ||
29 | 违反定标规定 | ****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57条 | |
30 | 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3条 | ||
31 |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 |||
32 | 违反合同签订、履行规定 | 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3条 | |
33 | 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 |||
34 | 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5条 | ||
35 | 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5条 | ||
36 | 违反异议处理规定 |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有异议而不答复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2条 | |
37 | 招标人对投标人在开标现场对开标提出的异议未答复或未一并制作记录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4条 | ||
38 |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而不答复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4条 | ||
39 |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7条 | ||
二、投标人 | ||||
40 | 违反公平竞争规定 | 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4条 | |
41 |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 |||
42 |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7条 | ||
43 |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而不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8条 | ||
44 | 相互串通投标 |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32条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9条 | |
45 |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 |||
46 |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 |||
47 | ****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 |||
48 |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 |||
49 | 视为相互串通投标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32条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0条 | |
50 |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 |||
51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 |||
52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 |||
53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 |||
54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 |||
55 | 行贿 | 以****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32条 | |
56 | 弄虚作假 |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33条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2、第68条 | |
57 | 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 |||
58 | 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 |||
59 | 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 |||
60 | 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 |||
61 | 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 |||
62 | 合同违约 |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60条 | |
63 |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4条 | ||
64 |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48、第58、第60条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9、第76条 | ||
三、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 | ||||
65 | 收受财物、好处 |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56条 | |
66 | 违反保密规定 | 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44条 | |
67 | 不按规定评标 | 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40条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1条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29条 | |
68 | 擅离职守。 | |||
69 | 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 |||
70 | 私下接触投标人。 | |||
71 | 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 |||
72 | 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 |||
73 | 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 |||
四、****事业单位、公共**交易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 ||||
74 |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规定 | 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62条 | |
75 | 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80条 | ||
76 | ****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 | |||
77 | 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 |||
78 | 行政监督部门违反有关规定 | 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担任本部门负****委员会成员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6条 | |
79 | 行政监督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投诉或不按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1、第79条 | ||
80 | 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泄露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2条 | ||
81 | 交易服务平台违反有关规定 | 行使任何审批、备案、监管、处罚等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 《公共**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18条 《**省公共**交易平台运行服务规则》第29条 | |
82 | 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政府采购代理、工程造价等中介服务 | |||
83 | 不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工作规范、收费标准和监督渠道 | |||
84 | 未在公共**交易平台公开、交换、共享信息 | |||
85 | 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交易市场 | |||
86 | 向他人透露依法应当保密的公共**交易信息 | 《公共**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43、第44条 《**省公共**交易平台运行服务规则》第30条 | ||
87 | 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 |||
88 | 向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现金、财物或者向其提供餐饮等服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