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运营三分公司报废电动客车1辆G1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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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电动客车1辆G1166号 |
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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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4万元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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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4 |
其他 |
1、意向受让方应在成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于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已经支付的交易保证金可转为成交价款的一部分)及交易****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同时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清运保证金5万元。 2、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成交价款、交易服务费的,转让方有权终结本项目,受让方已付交易保证金将被扣除并先行支付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赔偿金,转让方有权另行处置标的资产。 3、受让方应于付清全部款项后3个工作日内凭《实物资产交易合同》与转让方进行标的资产的确认、交接工作,签署资产移交确认书及《实物资产交接清运协议》,资产移交确认书签署后标的资产的所有权及风险转移至受让方,转让方不负责保管及其他责任。 4、受让方应按照《实物资产交接清运协议》中所载标的资产清运期限7个自然日内将全部资产清运完毕。受让方未按转让方要求清运完毕的,转让方有权将标的资产移出原有场地另行存放,运输及存放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5、受让方应自行拆除、运输标的资产,所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如因受让方原因造成转让方、受让方或其他任何第三方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由受让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标的资产拆除、运输过程中,受让方应遵守转让方及存放地的规章、制度,服从转让方及存放地的管理,按转让方清运时限要求完成标的资产的清运。清运时由受让方引起的安全、消防、环保等事故由受让方负责。受让方在清运过程中不得破坏存放地墙体、路面和周围设备设施。受让方在标的资产清运完毕后,要求达到场平地净。 6、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应承诺:(1)我方知悉并同意本项目以资产现状转让,本项目所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所载重量仅为转让底价的作价依据,不作为本项目的交割依据。(2)我方同意递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表明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项目公告和相关文件资料所披露的内容及相关交易约定,并依据该内容自行独立****交易所存在的全部瑕疵和风险;转让标的是以现状交付给受让方,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现状及资产质量等方面存在任何瑕疵为由反悔或向转让方提出质疑或要求补偿。(3)我方同意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对标的物的质量、规格等提出异议,按照公告和《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及时履行各项义务。****政府有关部门对标的资产清运报废处置的相关规定及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并认可标的资产状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4)我方同意转让方对受让方违约行为有权扣除其已缴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或与交易保证金同等金额的转让价款,并无需经过受让方书面同意,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处置,转让方和北交所有权再次组织本项目的交易活动,再次成交的成交价如低于原成交价,则差额部分由受让方补足。(5)我方同意自行提取标的物,提取标的物时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拆除、装卸、运输、垃圾清运、水、电费等一系列与清运相关的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同意承担前述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责任与风险(包括现场踏勘及受让后进行搬运的环境和安全风险)。(6)我方同意在成为最终受让方后,未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之前,不再提出新的踏勘申请。 7、本项目受让方按照成交金额的5%收取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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