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类型:实物资产 | 资产属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 |
规格型号:自行了解 | 计量单位:批 |
挂牌价:16.0万元 | 保证金:6.0万元 |
报名开始时间:2024年09月05日 09时00分00秒 | 报名截止时间:2024年10月10日 16时00分00秒 |
标的名称:****支队**大队390台报废车辆拍卖 | |
规格型号:自行了解 | 计量单位:批 |
数量:1 | 成新率:1% |
生产日期: | 生产厂家:自行了解 |
**来源:罚没 | |
标的展示时间:2024年09月05日 至 2024年10月10日 |
1.标的以展示时的品质现状进行公开竞价。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图片,仅供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意向受让方在车辆展示期间可以****公司查阅评估报告详细了解车况等信息。
2.转让标的以意向受让方所视标的现状及委托人交付的实物为准。如意向受让方参与竞买,即表明已完全了解标的公告内容和知悉标的现状,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竞价成交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3.****公司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责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基于报废车辆的特性,不对公示内容之外的标的的显性和隐性瑕疵承担未完全披露瑕疵的担保责任。
4.成交价款由拍卖人代收,扣除交易服务费、佣金、评估费等相关处置费用后,余****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并开具**市财政非税收入一般缴款单。
5.本次拍卖标的中已注册登记的所有汽车及摩托车,受让方都必须办理单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及《机动车注销证明书》。
6.本次拍卖的报废车辆因特殊原因造成个别车辆不能正常移交的,按所缺车辆评估价乘以溢价比退付受让方成交价款。
7.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佣金收费标准:受让方按成交价金额的5%支付佣金。 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根据湘发改价费〔2019〕366号及相关文件,成交金额低于60万元(含60万元)的标的,按标的成交金额的0.3%收取交易服务费;成交金额60万元以上(不含60万元)到1000万元(含1000万)收费2000元/宗;交易服务费委托方、受让方各承担50%。 受让方通过资质审查后需在竞得标的后3日内线上签订《成交确认书》,****中心发布成交公告后,再与委托人线上签订《国有资产转让合同》。自公示期满之日起3日内(按上述约定)将成交价款、拍卖佣金、交易服务费等一次性分别汇入以下账户:
1.成交价款与拍卖佣金:
账户名称: ****公司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银星支行
账 号:4300 1560 0670 5911 1999
2.交易服务费:
****交易中心交易服务费账户:根据非税开据的《**省
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票据扫描右上方二维码,按要求进入支付流程缴款。
8.标的交割
受让方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后,拍卖公司、评估公司协助委托方在5个工作日内将标的物移交给受让方。
1.本次转让采取拍卖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最高报价者即为受让方)。
2.如受让方未在规定时间内签署成交确认文件(《成交确认书》、《国有资产转让合同》等),自竞价结束之日起逾期15天的,转让方有权单方终止本次交易,重新挂牌。
3.违约责任:受让方逾期未付款将视为违约,其所交纳的竞买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由委托人、拍卖人收取,并按《拍卖法》第39条追究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十二、标的资产交接要求
1.转让标的均为报废车辆,只能按照国家颁布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对报废机动车回收的要求进行拆解报废处理,不得继续使用及上市流通。
2.受让方须在车辆成交价款及交易服务费支付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持相关身份证明材****公司出具的《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交易凭证》与转让方办理提取车辆及交接手续。车辆交付后发生的一切风险及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发生车辆及人身事故、车辆的丢失及损毁)由受让方承担。
3.受让方须对已注册登记的所有汽车和摩托车办理单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及《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对车辆状态为注销的应出具《机动车解体记录表》;对未注册登记的应出具机动车回收、拆解的证明。受让方须在标的交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车辆的拆解,并拍照和录制拆解视频(汽车拆解须全程录像),存入U盘移交****,所产生的费用自行负担。
十三、保证金处置方式
1.保证金截止时间2024年10月10 日16:00止 ,按系统提示缴纳。
2.意向竞买人成为受让方,交易保证金不抵成交价款,待受让方办结完车辆拆解和报废手续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受让方预留的账户信息,无息退还保证金。
3.如受让方因自身原因退出本次交易或者拒绝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次日起3日内不与拍卖人签署《电子竞价成交确定书》的,不缴纳成交价款则按《拍卖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4.未成交的意向竞买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
交易编号:**** | |
公告开始时间:2024年09月05日 09时00分00秒 | 公告结束时间:2024年10月11日 09时30分00秒 |
拍卖开始时间:2024年10月11日 10时30分00秒 | |
报名开始时间:2024年09月05日 09时00分00秒 | |
报名结束时间:2024年10月10日 16时00分00秒 | |
资格审查方式:保证金 | |
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2024年10月10日 16时00分00秒 | |
保证金缴纳金额:6.0万元 | |
起始价:16.0万元 | |
交易方式:拍卖竞价 | |
增价幅度:0.1万元 | |
出让限制方式:无限制 |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一次性支付 | |
交易服务费收取方式: | |
确定竞得人规则:本次转让采取拍卖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最高报价者即为受让方)。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公司受****委托,决定通过网络公开拍卖3宗国有资产,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网上公开出售国有资产的基本情况
序号 | 标的名称 | 出售 数量 | 标 的 所在地 | 起始价 | 保证金 | 增价 幅度 |
1 | ****高新大队拟拍卖的163台报废车辆 | 163台 | **区**市****公司停车坪 | 8万元 | 3万元 | 0.1万元 |
2 | ******大队拟拍卖的90台报废车辆 | 90台 | **区**市正宏****公司停车坪 | 5万元 | 2万元 | 0.1万元 |
3 | ******大队拟拍卖的390台报废车辆 | 390台 | **区**市****公司停车坪(306台)、**区**市正宏****公司停车坪(84台) | 16万元 | 6万元 | 0.1万元 |
二、竞价方式的选择:网络拍卖
三、本次国有资产公开出售在互联网上交易,即通过**省(**市)国有资产**交易平台的国有资产交易系统(220.****.114:12000/portal/index,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参加本次网上公开出售交易活动的竞价人须符合本公告要求,办理好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并足额交纳竞价保证金。
四、本次网上公开出售具体要求及竞得人确定方式详见各标的公开出售文件。有意竞价者可登录**省(**市)国有资产**交易平台的国有资产交易系统查询。竞价人可于2024年9月5日09时00分00秒(以网上交易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下同)至2024年10月 10日16时00分00秒,在网上浏览或下载本次网上公开出售标的相关文件,并按相关文件规定的操作程序参加竞价。
五、本次网上公开出售活动网上报名时间为2024年9月5日09时00分00秒起至2024年 10月10日16时00分00秒止。
六、竞价人应及时登录**省(**市)国有资产**交易平台的国有资产交易系统,在系统上向出售人提交竞价申请,并交纳竞价保证金(保证金交纳账号由交易系统随机生成)。竞价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为2024年10月10日16时00分00秒。
七、本次网上公开出售活动拍卖开始时间为2024年 10月11日09时30分00秒。
八、重要信息披露
1.标的以展示时的品质现状进行公开竞价。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图片,仅供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意向受让方在车辆展示期间可以****公司查阅评估报告详细了解车况等信息。
2.转让标的以意向受让方所视标的现状及委托人交付的实物为准。如意向受让方参与竞买,即表明已完全了解标的公告内容和知悉标的现状,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竞价成交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3.****公司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责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基于报废车辆的特性,不对公示内容之外的标的的显性和隐性瑕疵承担未完全披露瑕疵的担保责任。
4.成交价款由拍卖人代收,扣除交易服务费、佣金、评估费等相关处置费用后,余****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并开具**市财政非税收入一般缴款单。
5.本次拍卖标的中已注册登记的所有汽车及摩托车,受让方都必须办理单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及《机动车注销证明书》。
6.本次拍卖的报废车辆因特殊原因造成个别车辆不能正常移交的,按所缺车辆评估价乘以溢价比退付受让方成交价款。
九、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佣金收费标准:受让方按成交价金额的5%支付佣金。 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根据湘发改价费〔2019〕366号及相关文件,成交金额低于60万元(含60万元)的标的,按标的成交金额的0.3%收取交易服务费;成交金额60万元以上(不含60万元)到1000万元(含1000万)收费2000元/宗;交易服务费委托方、受让方各承担50%。 受让方通过资质审查后需在竞得标的后3日内线上签订《成交确认书》,****中心发布成交公告后,再与委托人线上签订《国有资产转让合同》。自公示期满之日起3日内(按上述约定)将成交价款、拍卖佣金、交易服务费等一次性分别汇入以下账户:
1.成交价款与拍卖佣金:
账户名称: ****公司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银星支行
账 号:4300 1560 0670 5911 1999
2.交易服务费:
****交易中心交易服务费账户:根据非税开据的《**省
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票据扫描右上方二维码,按要求进入支付流程缴款。
十、标的交割
受让方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后,拍卖公司、评估公司协助委托方在5个工作日内将标的物移交给受让方。
十一、交易条件
1.本次转让采取拍卖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最高报价者即为受让方)。
2.如受让方未在规定时间内签署成交确认文件(《成交确认书》、《国有资产转让合同》等),自竞价结束之日起逾期15天的,转让方有权单方终止本次交易,重新挂牌。
3.违约责任:受让方逾期未付款将视为违约,其所交纳的竞买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由委托人、拍卖人收取,并按《拍卖法》第39条追究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十二、标的资产交接要求
1.转让标的均为报废车辆,只能按照国家颁布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对报废机动车回收的要求进行拆解报废处理,不得继续使用及上市流通。
2.受让方须在车辆成交价款及交易服务费支付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持相关身份证明材****公司出具的《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交易凭证》与转让方办理提取车辆及交接手续。车辆交付后发生的一切风险及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发生车辆及人身事故、车辆的丢失及损毁)由受让方承担。
3.受让方须对已注册登记的所有汽车和摩托车办理单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及《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对车辆状态为注销的应出具《机动车解体记录表》;对未注册登记的应出具机动车回收、拆解的证明。受让方须在标的交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车辆的拆解,并拍照和录制拆解视频(汽车拆解须全程录像),存入U盘移交****,所产生的费用自行负担。
十三、保证金处置方式
1.保证金截止时间2024年10月10 日16:00止 ,按系统提示缴纳。
2.意向竞买人成为受让方,交易保证金不抵成交价款,待受让方办结完车辆拆解和报废手续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受让方预留的账户信息,无息退还保证金。
3.如受让方因自身原因退出本次交易或者拒绝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次日起3日内不与拍卖人签署《电子竞价成交确定书》的,不缴纳成交价款则按《拍卖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4.未成交的意向竞买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
十四、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为依法注册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应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意向受****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营业执照》和省级商务部门发放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3.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4.竞得人资格审查实行后置审查的方式。竞价结束后当日内拍卖人对最高报价人进行资格审核,提出审查意见。如竞得人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报名且成交,成交无效,则承担全部后果。 违约责任:竞得人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报名且成交导致成交无效的将视为违约,其所交纳的竞买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并按《拍卖法》第33条、第39条追究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国拍卖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第三十九条规定: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十五、如果在参加本次网上公开出售活动的过程中遇到疑难问题,请及时联系各相关单位。
网上挂牌转让业务咨询电话:****公司 杨女士158****0798
交易系统使用服务咨询电话:****交易中心 0737-****626
****公司
2024年09月05日
1.意向受让方为依法注册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应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意向受****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营业执照》和省级商务部门发放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3.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4.竞得人资格审查实行后置审查的方式。竞价结束后当日内拍卖人对最高报价人进行资格审核,提出审查意见。如竞得人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报名且成交,成交无效,则承担全部后果。 违约责任:竞得人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报名且成交导致成交无效的将视为违约,其所交纳的竞买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并按《拍卖法》第33条、第39条追究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国拍卖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第三十九条规定: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