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06
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标的名称 | ****G层23号、25号商铺7年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9-06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9-27 |
出租底价 | 3 元/㎡/天 | 房屋所在地区 | **省,**市,上**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否 |
联系人 | 王先生 颜先生 | 联系电话 | 0571-****5582 0571-****5596 |
联系地址 | **市钱江**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A座27楼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房屋名称 | ****G层23号、25号商铺 | ||
坐落位置 | 新风路260号****停车场 | |||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浙(2021)**市不动产权第****671号 |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9036.10 | |||
房屋用途 | 交通运输用地/****停车场 | |||
不动产分类 | 其他用房 | 其它权力情况 | 无 | |
使用现状 | 出租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否 |
其他披露事项 | 1、本次租赁房屋属于**市铁****指挥部、**市******公司共同所有。根据**市******公司同出租方签订的《****广场****中心场地使用协议》约定,**市******公司同意出租方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对使用区域内进行转租、转包经营。 2、租赁房屋位于****G层23号商铺和G层25号商铺,其中G层23号商铺租赁面积约688.5㎡,G层25号商铺租赁面积约162㎡,以上2处房屋作为一个标的整体出租,租赁面积共计约850.5平方米,以上****测绘所得,如租赁房屋实际面积与上述租赁面积有差异,以实际为准,但租金成交价、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不作调整。 3、租赁房屋的房屋质量、具体位置、房产结构等以现场实际为准,租赁房屋的装修不以现场展示为准,实际移交时,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4、租赁房屋部分(688.50平方米)目前由原承租人使用,租期至2024年9月30日。 |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3元/平方米/天 | |||
出租面积(㎡) | 850.5 | ||||
租赁期 | 7年 | ||||
起租日 | 实际交付之日 | ||||
免租期 | 1个月(免租期租金为首年1个月租金,装修免租期计入总租赁期限,承租方无需向出租方支付免租期免租租金,免租期免租租金在首期支付租金时抵扣) | ||||
租金支付要求 | 半年一付 先付后用 | ||||
租金调整方式 | 租金自第二年起,年租金在上一年年租金的基础上每年递增2%,直至租赁期满。 | ||||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首年2个月租金 | ||||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以《商业类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
出租用途要求 | 酒店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以《商业类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报名时上传的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至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成交通知书》、《商业类房屋租赁合同》,并在《成交通知书》、《商业类房屋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等交易资金(《商业类房屋租赁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2)同意杭交所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3)承租方已知悉并承诺:根据浙(2021)**市不动产权第****671号的房屋不动产权证载明,租赁房屋权利性质为划拨/自建房,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停车场。如因租赁物业证载的用途和租赁用途不一致而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办理,出租方予以协助,如因此需缴纳相关费用的,由承租方负责。承租方应充分了解上述情况,由此无法办理工商登记及其他行政审批等相关手续,承租方如有损失自行承担。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4)承租方已知悉并承诺:出租方对于租赁业态的要求仅系按照整体经营目标设定,不构成出租方对于满足该业态的任何实质或预期承诺。意向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租赁房屋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意向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房屋规划用途和房屋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意向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5)承租方已知悉并承诺:承租方在该租赁物业内开展及经营其业务前,应向政府主管部门取得所有必要的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等,自行办理相关的许可证及相关登记文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租方应确保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在租赁期限内完全有效,及在各方面均符合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的规定。承租方承诺对上述物业权证证载的地类用途和租赁物业现状、设施及物业环境有充分了解,承租方应确保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在租赁期限内完全有效,及在各方面均符合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的规定。并且,承租方在该租赁物业的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必须确保其经营的合法性,否则,承租方将承担因其不正当经营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6)承租方已知悉并承诺:未经出租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单方面改变经营业态。承租方不得对所租赁的物业进行转让、转包、分租、转租(未经出租方书面认可的联营、合伙、合股等均视为转租等擅自实施的行为),或者以互换、借用等形式允许任何第三人使用。否则出租方有权解除《商业类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方还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7)承租方已知悉:本次租赁房屋出租方与承租方权利义务具体以出租方提供的《商业类房屋租赁合同》(样本)为准。3、房屋交付:本次房屋租赁权的交付,在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进行。具体如下:(1)原承租人获得交易标的的,承租方签订《商业类房屋租赁合同》且按约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交易服务费后即视为交付完毕。原承租人未获得出租标的的,承租方签订《商业类房屋租赁合同》且按约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后,由出租方负责清退并腾空租赁房屋。因租赁房屋的原承租人的清退时间难以确定,出租方不承诺具体交付时间。承租方应同意等待租赁房屋的清退,直至出租方实际交付止,同时,不提出任何附加条件或修改已签订的《商业类房屋租赁合同》。实际交付时,由承租方和出租方补签移交确认书,明确租期起始时间。自所有款项付清之日起超过三个月,出租方仍未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方的,承租方可要求终止《商业类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方已付的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将不计息退还,出租方与承租方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承租方已付的交易服务费不作退还。承租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自愿清退租赁房屋的原承租人的,出租方给予协助。在租赁房屋的清退过程中,承租方提出的任何附加条件或需要修改已签订的《商业类房屋租赁合同》时,出租方不予支持。(2)如承租方逾期付款,出租方有权延期交房,但租期不作顺延。(3)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4、交易成交的,承租方须支付以首年一个月租金计的交易服务费。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中华人民**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注册资本500万及以上的企业【执行标准:意向承租方需提供截止其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证载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2、****集团系统承租人“黑名单”范围内的意向承租方,不得参与报名。 | ||||
踏勘安排 |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 | 展示地点 | 标的现场所在地 | ||
联系人 | 余先生 | 联系电话 | 153****9969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200000 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成交通知书》、《商业类房屋租赁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的;(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2、《商业类房屋租赁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15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是否专场 | 否 | |
加价幅度 | 1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