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 ******公司
地址:**省**市**路100号 地址:**省**市**路259号
电话: 0561-****177 电话:193****8728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签订本合同时,表示甲、乙双方都认可项目拍租公告及附件要求,本合同未尽事宜可以按照拍租公告及附件要求执行,本合同内容与拍租公告及附件内容不一致时,以本合同内容为准。
第一条 租赁房屋及其附件的名称、数量、质量、用途及现状
1、租赁房屋坐落于 **校区二期学生食堂三楼 ,面积约 500 平方米, 框架 结构,该租赁房屋作 经营超市 使用,乙方使用租赁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否则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2、租赁房屋的现状:
甲方按房屋现状交付乙方,乙方确认已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对租赁房屋及设施进行了实地查看,同意按现状接收房屋。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共 3 年,甲方自 2024 年 8 月 29 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 2027 年 8月 28 日收回。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的支付
1、出租房屋 3 年租金总额 ****600.0 元(大写: 壹佰捌拾万零玖仟陆佰 元整),出租房屋首年年租金人民币 603200.0 元(大写: 陆拾万零叁仟贰佰 元整),缴纳****交易中心账户(账户名称:****交易中心;账号:133********00146498;开户行:徽商银行**相阳支行)。第二年、第三年房租为第一年、第二年合同期满前10日内缴纳至****账户(账户名称:****;账号:176****11279;开户行:中行****支行)。因乙方原因导致提前解除合同,房租不予退还。
2、乙方首次租赁时在合同签订前向甲方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 100000.0 元(大写: 壹拾万 元整)至****账户(账户名称:****;账号:176****11279;开户行:中行****支行)。本合同终止且无乙方责任后,该履约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退还乙方。因乙方原因导致提前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四条 租赁房屋交付及收回
1、乙方交付清房屋租金、履约保证金、拍卖公司佣金后,甲方将房屋及附属设施按现状交付给乙方,甲方应保证租赁场地交付乙方之前的水、电、物业管理等费用应予以结清。[水、电(电损)及物业等费用,按****相关规定执行]。
2、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于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之日起 7 日内返还该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搬离属于乙方的有关设施设备及财物并保持场内建筑的完好状态,且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乙方同时应结清租赁期间的水、电、物业管理、房屋、附属物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等所有费用。逾期未搬离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理,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乙方对房屋的装修装饰无偿归甲方所有。
3、租赁房屋交付或收回,双方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应当场提出。
4、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装潢的最终使用状态,不得故意破坏,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
第五条 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1、甲方应保障该房屋及附属设施主体结构交付时处于安全适用状态;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维护、安全管理由乙方负责,因之产生的费用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2、在租赁期内,房屋的修缮由乙方负责,但房屋主体结构非乙方原因损坏的维修除外。房屋主体结构由甲方负责维修,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十日内组织维修,也可委托乙方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属于乙方维修范围的,乙方应在发现后十日内组织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的,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阻拦甲方维修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乙方如对房屋进行室内外装修(含广告牌匾),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政府相关部门报批,可以以甲方的名义申报,但报批、验收工作及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积极予以协助。对于乙方装修、装饰、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义务。
4、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及附属设备,因乙方原因造成毁损灭失或发生故障的,由乙方负责修理、更换或按市场价赔偿,具体方式由甲方决定;乙方拒绝的,甲方有权自行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5、如乙方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市政、市容及甲方的有关规定并得到甲方同意及有关部门的批准。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统一门头(或橱窗)的位置、规格、布局、亮化等。乙方应确保悬挂在租赁物上的设施牢固、安全,如发生脱落或其他原因致使他人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乙方应独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乙方在租赁期间,应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承担全部管理和安全责任。乙方违法使用房屋以及发生安全、伤害事故等产生的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7、乙方应在取得相关证照后方可经营,否则,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8、租赁期内,乙方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门前三包等相关费用。水、电费按市供价收取(由甲方安装计量器具),承租方一季度缴纳一次,租期最后一个季度,在履约保证金退还前缴纳;如因欠缴导致的停供、赔偿、停业等,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房屋的转租
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所承租房屋。
第七条 合同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2、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
3、因法律、法规或国家、地方政策、规划、招商引资项目需要拆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及场地,甲方无须向乙方支付任何违约金和补偿,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在约定时间内无条件搬出并退还租赁房屋及场地;
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若因前款第1、2、3项解除合同,如相关部门给予房产装修补偿,乙方对该房屋装修所获得的补偿由乙方享有。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达20日历天的;
2、交付的房屋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未按约定支付租金达20日历天的;
2、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的或从事本合同禁止性经营项目的;
3、擅自装修、装饰、拆改变动房屋或改变其主体结构的;
4、未经出租方同意,转租、分租、出借、转让该房屋或以其他方式将该房屋让与他人使用的;
5、利用该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6、不服从甲方管理的;不经甲方同意,超范围经营的;
7、逾期20日未支付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由其承担的费用的。
因上述情形解除租赁合同,乙方在租赁房屋内添置的装修装饰资产无偿归属甲方所有。乙方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自甲方终止合同的通知到达乙方时,本合同立即终止。乙方须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搬出租赁房屋。乙方逾期未搬离,甲方有权自行组织该房屋内乙方物品、设施等的搬出工作,由此造成的物品、设施等的损坏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 合同的延续
租赁合同到期后,若乙方愿意继续租赁该房屋,应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新一轮房屋招租竞标,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租赁权。若乙方未能中标,应按约定及时清场搬离,归还甲方房屋。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的,每逾期一天,应按 3年租金总额的1‰ /日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租金外,每逾期一天,应按 3年租金总额的1‰ /日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有本合同第七条第三款第2、3、4、5、6项约定情形之一的,除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外,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 3 个月租金的违约金;若甲方遭受的损失数额超过违约金数额的,还应赔偿该超过部分。
3、乙方有本合同第七条第三款第7项约定情形的,除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外,乙方还应补交齐所有的费用、滞纳金等款项,否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扣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4、租赁期内,甲方需要提前收回出租房屋的,应提前 30 日通知乙方,扣除应缴纳费用后退还剩余租赁期对应的租金和履约保证金;租赁期内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缴清租金、水、电、物业管理等所有费用,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5、乙方未在第四条第2款约定期限内返还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的,自约定期限届满次日起,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 3年租金总额的1‰ /日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乙方按照本条约定应支付的违约金,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乙方应予以补齐。
7、本条约定不影响违约方按照本合同其他条款应履行的义务与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下列第 1 种方式解决。
1、****委员会仲裁
2、提交****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1、租赁期内,乙方对承租房屋进行装修、改造,应以不影响房屋主体结构安全为准,装修施工前,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交详细的设计方案及图纸,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并经规划、消防等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2、租赁期内及乙方逾期返还期间,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范围内的消防、防盗等工作由乙方负责,若发生消防事故、失窃等致甲方及/或任何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3、租赁期内,水、电等费用按表计量,初次计量表由甲方购买安装,由乙方按收费单位规定的缴费周期交纳,物业管理等费用,由乙方直接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部门交付。
4、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和补充协议未规定的事项,遵照中华人民**国有关法律、法规**策执行。
5、租赁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房租。
6、本合同经双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7、乙方在本合同注明的住所地、电子邮箱、手机号均为甲方有效送达有关缴费、解除合同等通知的方式,甲方按照上述方式张贴通知、发送邮箱或手机中,即视为已经送达乙方。如有变更乙方应当书面告知并经甲方签收,乙方更改住址及手机号未告知甲方或者未及时查看邮箱,不影响甲方对乙方的有效送达。
8、乙方应于2024年9月5日前正常营业,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履约保证金。
9、乙方应服从****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文本
本合同一式陆份,均具有合同法律效力。
出租方(章):**** 承租方(章):******公司
单 位 地 址: 地 址 :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2024年8月 28 日 2024年 8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