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本机关于2024年9月4****公司提交的取水许可申请有关材料,要求申****公司正常生产用水。经审核查验,******公司****农场沙溪社区,属水泥制品制造行业,年生产预拌混凝土20万m3。公司所在地没有自来水管网覆盖。其提交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公司用地、环保等手续齐全。根据《中华人民**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省实施《中华人民**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一、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和《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准予取水许可,具体审批意见如下:
一、****公司采用提水方式,****农场沙溪社区厂区东侧**支流取地表水用于生产预拌混凝土,取水点经纬度:东经116°1′2.96 ″,北纬23 °10′24.96″,项目年最大取水量3.5万m3,日最大取水量160m3,最大取水流量为0.0044m3/s。设计取水保证率为90%。项目取用水不得超出国家及我省用水定额指标要求,****人民政府下达给**市的用水总量指标内统筹考虑。
二、项目生产产生的废水全部回收利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处理后用于周边园地灌溉。
三、你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落实节水和水**保护措施。加强对项目取水计量及在线监测设施的建设与运维,建立取用水档案管理制度;按要求落实好用水统计调查制度。项目取水应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量的统一调度和动态监测,依法接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必须理顺与水源地关系,不发生水事纠纷。
四、项目取水应依法缴纳水**费,水**费由****执法大队负责征收。
五、本项目取水许可自批准之日起三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本取水许可决定自行失效。
六、取水工程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后,你公司应按照《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向我局报送取水许可证申领表、取水工程(或设施)试运行情况等材料,申请验收核发取水许可证。
七、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必须在本许可有效期届满45****机关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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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