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港11号和12号公用散杂货码头升级改造工程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914********462849L | 建设单位法人:姚飞雄 |
姚正权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省****开发区 |
**市**港沿港大道3号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港11号和12号公用散杂货码头升级改造工程 | 项目代码:|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139-干散货(含煤炭、矿石)、件杂、多用途、通用码头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G5532-G5532-货运** |
建设地点: | **省**市高新区 **港沿港大道3号 |
经度:111.824733 纬度: 21.693011 | ****机关:****环境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3-08-03 |
阳环建审〔2023〕29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2023-07-29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10167 |
270.3 | 运营单位名称:**** |
914********462849L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市蓝****公司 |
914********238667B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1723MA4W4KHU3U | 竣工时间:2024-01-18 |
调试结束时间: | |
2024-08-06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09-03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改扩建 | 实际建设情况:改扩建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年吞吐量由原来的360万吨提升至1100万吨。 | 实际建设情况:年吞吐量由原来的360万吨提升至1100万吨。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装卸工艺 | 实际建设情况:装卸工艺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废水: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船舶含油污水交由有处理能力的单位接收处理,船舶生活污水采用船上配备的储污水箱进行收集和贮存,再由有接收能力的单位处理。营运期船舶舱底油污水和生活污水收集交由有处理能力的单位接收处理,禁止直接排入海水中。营运期维修车间含油废水经油水分离装置预处理后,与冲洗废水汇流,依托现有生产废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处理后出水回用,不外排;船舶舱底油污水和船舶生活污水收集后交由**市****公司接收处理。废气: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定期对施工船舶进行检修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减少因机械和船舶状况不佳造成的大气污染。营运期码头区域抑制卸货过程产生的扬尘;堆场设置高压水枪,堆垛覆盖环保帆布,四周种植高大绿植,地面进行硬化,煤炭堆场外围布置防风抑尘网。厨房油烟废气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排放。噪声: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选用低噪音的施工船舶,施工船舶及其配套机械定期保养,并合理安排各类施工机械的作业时间。营运期应采取隔振减噪措施,降低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固废: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施工船舶产生的生活垃圾交由有处理能力的单位接收处理;废机油、含油废抹布交有危废资质的单位处理;疏浚土依托泥驳和绞吸挖泥船吹填至**市高新区**-****园区B区南侧。营运期港区工作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统一处理;船舶生活垃圾交由有处理能力的单位接收处理。生态保护:严格落实生态保护防治措施。施工期间和营运期,应对项目附近的生态环境进行跟踪监测,掌握生态环境的发展变化趋势,以便及时采取调控措施。严格按照既定方案进行施工,不能破坏自然保有岸线。建设单位应按照“损失多少,补偿多少”的生态补偿原则,对区域范围内一定量的海洋生物**损失予以补偿。具体补偿的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应按相关规定落实。 | 实际建设情况:废水:建设单位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船舶含油污水交由有处理能力的单位接收处理,船舶生活污水采用船上配备的储污水箱进行收集和贮存,再由有接收能力的单位处理。营运期船舶舱底油污水和生活污水收集交由有处理能力的单位接收处理,禁止直接排入海水中。营运期维修车间含油废水经油水分离装置预处理后,与冲洗废水汇流,依托原有生产废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处理后出水回用,不外排;船舶舱底油污水和船舶生活污水收集后交由**领尊****公司接收处理,本次改扩建不新增陆域生活污水,原有项目配有1套处理能力为5t/h的地埋式一体化生化处理设施,可满足改扩建后全厂陆域生活污水的处理要求。废气: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定期对施工船舶进行检修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减少因机械和船舶状况不佳造成的大气污染。营运期码头区域抑制卸货过程产生的扬尘;堆场设置高压水枪,堆垛覆盖环保帆布,四周种植高大绿植,地面进行硬化,煤炭堆场外围布置防风抑尘网。厨房油烟废气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经管道引至顶楼排放。建设单位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间,施工单位选用低噪音的施工船舶,施工船舶及其配套机械定期保养,并合理安排各类施工机械的作业时间。营运期应采取隔振减噪措施,降低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固废:建设单位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施工船舶产生的生活垃圾交由有处理能力的单位接收处理;废机油、含油废抹布交有危废资质的单位处理;疏浚土依托泥驳和绞吸挖泥船吹填至**市高新区**-****园区B区南侧。营运期港区工作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统一处理;船舶生活垃圾交由有处理能力的单位接收处理。生态保护:建设单位严格落实生态保护防治措施。施工期间和营运期,对项目附近的生态环境进行跟踪,掌握生态环境的发展变化趋势,及时采取调控措施,并严格按照既定方案进行施工,不破坏自然保有岸线。建设单位按照“损失多少,补偿多少”的生态补偿原则,对区域范围内一定量的海洋生物**损失予以补偿,落实了增殖放流的补偿方式使渔业**得到尽快恢复。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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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地埋式一体化生化处理设施 |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GB/T18920-2020) | 码头综合废水依托原有地埋式一体化生化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不外排。 | 一天4次,监测2天 |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防风抑尘网 | **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 码头堆场设置高压水枪,堆垛覆盖环保帆布,四周种植高大绿植,地面进行硬化,煤炭堆场外围布置防风抑尘网减少扬尘。 | 一天3次,监测2天 | |
2 | 油烟净化器 |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4-2001) | 厨房油烟废气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经管道引至顶楼排放。 | 一天5次,监测2天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 营运期应采取隔振减噪措施,降低噪声对环境的污染。 | 昼夜各1次,监测2天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1 | 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施工船舶产生的生活垃圾交由有处理能力的单位接收处理;废机油、含油废抹布交有危废资质的单位处理;疏浚土依托泥驳和绞吸挖泥船吹填至**市高新区**-****园区B区南侧。营运期港区工作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统一处理;船舶生活垃圾交由有处理能力的单位接收处理。 | 建设单位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施工船舶产生的生活垃圾交由有处理能力的单位接收处理;废机油、含油废抹布交有危废资质的单位处理;疏浚土依托泥驳和绞吸挖泥船吹填至**市高新区**-****园区B区南侧。营运期港区工作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统一处理;船舶生活垃圾交由有处理能力的单位接收处理。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1 | 严格落实生态保护防治措施。施工期间和营运期,应对项目附近的生态环境进行跟踪监测,掌握生态环境的发展变化趋势,以便及时采取调控措施。严格按照既定方案进行施工,不能破坏自然保有岸线。建设单位应按照“损失多少,补偿多少”的生态补偿原则,对区域范围内一定量的海洋生物**损失予以补偿。具体补偿的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应按相关规定落实。 | 建设单位严格落实生态保护防治措施。施工期间和营运期,对项目附近的生态环境进行跟踪,掌握生态环境的发展变化趋势,及时采取调控措施,并严格按照既定方案进行施工,不破坏自然保有岸线。建设单位按照“损失多少,补偿多少”的生态补偿原则,对区域范围内一定量的海洋生物**损失予以补偿,落实了增殖放流的补偿方式使渔业**得到尽快恢复。 |
表7 风险设施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项目依托原有1套处理能力为5t/h的地埋式一体化生化处理设施,可满足改扩建后全厂陆域生活污水的处理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项目依托原有1套处理能力为5t/h的地埋式一体化生化处理设施,可满足改扩建后全厂陆域生活污水的处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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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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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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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建设单位应按照“损失多少,补偿多少”的生态补偿原则,对区域范围内一定量的海洋生物**损失予以补偿。具体补偿的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应按相关规定落实。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建设单位按照“损失多少,补偿多少”的生态补偿原则,对区域范围内一定量的海洋生物**损失予以补偿,落实了增殖放流的补偿方式使渔业**得到尽快恢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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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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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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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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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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