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普信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新建实验室项目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913********00934X3 | 建设单位法人:吴健泳 |
杨元平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市**区 |
**市**区云**路345号142幢219、221室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实验室项目 | 项目代码:|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98-专业实验室、****基地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M7320-M7320-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 |
建设地点: | **市**区 **区云**路345号142幢219、221室 |
经度:121.38295 纬度: 31.22163 | ****机关:****环境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04-18 |
普环保审〔2024〕7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50 |
15 | 运营单位名称:**** |
913********00934X3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公司 |
****0112MA1GDKWK63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0112MA1GDKWK63 | 竣工时间:2024-04-27 |
2024-04-28 | 调试结束时间:2024-08-08 |
2024-08-09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09-06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e2.****.cn:8081/jsp/view/hjxxgk/jsxmhp_index.jsp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拟在**市**区云**路345 号142幢219、221室申报******实验室项目,租赁建筑面积 101平方米。本项目主要从事有机硅类的高分子聚合物的研发。项目建成后预计制备硅树脂25kg/a、硅油 25kg/a、液体硅橡胶25kg/a、倍半硅氧烷25kg/a。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位于**市**区云**路345号142幢219、221室,建筑面积为101平方米。本项目主要从事有机硅类的高分子聚合物的研发,研发产品主要用于航天航空、建筑建材、汽车交通、电子电器、新能源电力、国防军工和日化纺织等。项目制备硅树脂25kg/a、硅油25kg/a、液体硅橡胶25kg/a、倍半硅氧烷25kg/a;项目总投资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万元。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项目建成后预计制备硅树脂25kg/a、硅油 25kg/a、液体硅橡胶25kg/a、倍半硅氧烷25kg/a。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制备硅树脂25kg/a、硅油25kg/a、液体硅橡胶25kg/a、倍半硅氧烷25kg/a。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 | 实际建设情况:/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本项目冷凝回流废水和生活污水一并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表2中三级标准。选用低噪声设备,声源设备采取相应的隔(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边界环境噪声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12348-2008)2 类功能区标准;安装、使用空调设备须符合《**市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管理规定》要求。 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按《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本市有关规定处理。其中危险废物应实行分类贮存,建立管理台账。危险废物应统一委托资质单位处置,并履行危险废物备案制度。 本项目产生实验废气经收集处理,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31/933-2015 )中限值后高空排放。严格控制废气的无组织排放,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 中浓度限值。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实行雨污水分流。冷凝回流废水和生活污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表2中三级标准后一并排入市政污水管网。项目选用低噪声型设备,合理布局,采取相应的隔声、减振措施,各项设备运行时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安装、使用空调设备符合《**市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管理规定》要求。固体废物按《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中的相关要求分类收集并妥善处置, 危险废物委托****处置。本项目1#排气筒产生废气经收集和处理后,非甲烷总烃、甲苯、苯系物、甲醇、丙酮、氯化氢的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中限值后高空排放;项目厂界废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 中浓度限值。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 | 实际建设情况:/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0 | 0.0043 | 0 | 0 | 0 | 0.004 | 0.004 | |
0 | 0.0148 | 0 | 0 | 0 | 0.015 | 0.015 | |
0 | 0.0003 | 0 | 0 | 0 | 0 | 0 | |
0 | 0.0002 | 0 | 0 | 0 | 0 | 0 | |
0 | 0.0011 | 0 | 0 | 0 | 0.001 | 0.001 | |
0 | 400 | 0 | 0 | 0 | 400 | 40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0216 | 0 | 0 | 0 | 0.022 | 0.022 | / |
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1#排气筒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 | 本项目不设食堂、锅炉,无食堂油烟废气、锅炉废气产生。 本项目设有8台通风橱,用于实验废气的收集。实验过程产生的实验废气, 先经过通风橱收集,再由改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屋顶的1#排气筒排放,排放高度 15m,风机风量20000m3/h。 | 有组织废气中的非甲烷总烃、甲醇、甲苯、丙酮和氯 化氢的排放浓度和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相 关限值; 本项目无组织废气中的非甲烷总烃、甲醇、甲苯、苯系物和氯化氢满足《大 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的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 要求。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噪声减噪措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功能区 标准要求(即昼间 Leq≤60dB(A),夜间昼间 Leq≤50dB(A)) | 本项目夜间不营运,营运期内主要噪声来自搅拌机等实验仪器噪声和室外废 气风机和空调外机,1m 处噪声源强约60~70dB(A),空调功率为1个3匹嵌 入式外机。实验仪器均在室内放置,属室内噪声源,经基础减震和墙体隔声后, 可达到20dB(A)的削减。 | 本项目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1 | 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按《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本市有关规定处理。其中危险废物应实行分类贮存,建立管理台账。危险废物应统一委托资质单位处置,并履行危险废物备案制度。 | 固体废物按《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中的相关要求分类收集并妥善处置, 危险废物委托****处置。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1 | 本项目冷凝回流废水和生活污水一并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表2中三级标准。 | 项目实行雨污水分流。冷凝回流废水和生活污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表2中三级标准后一并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 |
2 | 选用低噪声设备,声源设备采取相应的隔(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边界环境噪声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12348-2008)2 类功能区标准;安装、使用空调设备须符合《**市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管理规定》要求。 | 项目选用低噪声型设备,合理布局,采取相应的隔声、减振措施,各项设备运行时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安装、使用空调设备符合《**市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管理规定》要求。 | |
3 | 本项目产生实验废气经收集处理,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31/933-2015 )中限值后高空排放。严格控制废气的无组织排放,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 中浓度限值。 | 本项目1#排气筒产生废气经收集和处理后,非甲烷总烃、甲苯、苯系物、甲醇、丙酮、氯化氢的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中限值后高空排放;项目厂界废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 中浓度限值。 |
表7 风险设施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 |
环保搬迁
/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 |
区域削减
/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 |
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 |
功能置换
/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 |
其他
/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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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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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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