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开发区海通街81号房地产
****开发区海通街81号房地产
GR2024TJ****541-2
挂牌价: 11,000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4-09-09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4-10-11
房产类
资产类别
**
所在地区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项目负责人: 李小石
联系电话: ****2139
部门负责人: 袁颖
联系电话: ****2130
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中心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110********196 | ||||||
****营业部 | 支付行号316****00027 |
****开发区海通街81号房地产 | |||||||||
房产类 | 标的所在地****新区 | ||||||||
****集团有限公司 | 评估基准日2023-09-30 | ||||||||
**** | 类型备案 | ||||||||
2024-02-06 | |||||||||
10996.43 | 账面价值(万元)18268.69 |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1、标的情况详见《评估报告》等相关备查文件。 2、本次转让标的评估结论为含税价。 3、****银行处受让转让资产,但仅掌握与转让资产相关的《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及《补充协议1》复印件,无法判****商贸有限公司与原产权人******公司之间租赁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转让方始终未能实际接管转让资产,不掌握转让资产是否存在其他占用使用情况。转让方以现状进行转让,不负责解决占用关系或租赁关系,受让方须接受转让资产现状,并自行解决转让资产涉及的占用关系或租赁关系,不得要求转让方腾空房屋,不得据此主张转让资产存在瑕疵,不得要求转让方及产权交易机构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 |
|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否 | ||||||||||||||||||||||||||||||||||||||||||||||||||||||||||||||||||||||||||||||||||||||||||||||||||||||||||||
否 | |||||||||||||||||||||||||||||||||||||||||||||||||||||||||||||||||||||||||||||||||||||||||||||||||||||||||||||
是 |
转让方基本情况
**渤海国有****公司 | |||||||||||
**市**区**北路61号银都大厦-5层 | |||||||||||
国有经济/****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
滕飞 | 成立日期2008-05-28 | ||||||||||
1,186,159.969695万元(人民币) | |||||||||||
****公司 | 所属行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 | ||||||||||
911********7497530 | 经营规模小型 | ||||||||||
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自主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以上范围内国家有专营专项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 |||||||||||
董事会决议 |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监管机构属地** | ||||||||||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911********10120XF | ||||||||||
**** | 批准日期2024-04-17 | ||||||||||
文件 | 批准文件名称关于渤海国资****开发区海通街81号房产的批复(津泰控批〔2024〕28号)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2024-09-09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4-10-11 |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一次付清 | |||||||||||
网上支付 | |||||||||||
1、本项目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转让,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并支付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完成对本标的全部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已详细阅读本标的资产评估报告所揭示的内容等,了解并认可标的资产中的房产及土地所涉及的过户、未来规划等相关情况,并已完成对该房地产现场状况进行实地勘察,认可该房地产现状,同意以该房地产现状受让。接受资产转让公告的内容并承担全部或有风险,对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资产。 2、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对自身的购房资格进行确认,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自行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的手续和流程以及自行承担所需费用、风险及损失。 3、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前须现场看房,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联系预约现场看房事宜,没有预约者,转让方不予接待。(看房联系人:王云栋 联系电话:138****2326) 4、意向受让方应在信息披露期内办理受让登记手续,****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权)提交已公示的《承诺函》、转让方盖章确认的《现场看房确认函》及其他相关材料,并将交易保证金支付至**产权专用结算账户,按照规定办理受让登记并支付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为合格意向受让方。 5、信息披露期满后,若只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其支付的保证金在已公示的《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后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若征集到两家(含)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则选择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转让,保证金自动转为网络竞价保证金,网络竞价后,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网络竞价保证金在已公示的《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后相应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未受让成功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按**产权相关规定返还。 6、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1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已公示的《资产交易合同》,并于《资产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产权专用结算账户。 7、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通过**产权扣除受让方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且转让方有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①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时,不参与竞买的,或参与竞买但均不出价,无法确定最终受让方的;③不同竞买人之间通过协商、合谋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竞价的;④最终受让方未在**产权规定时间与转让方签订已公示的《资产交易合同》的;⑤最终受让方未在《资产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产权专用结算账户的;⑥最终受让方有违反承诺函中相关承诺的行为。 8、交易双方在取得**产权出具的资产交易凭证后,即表示该转让标的权利的转移。后续由受让方自行办理所受让标的变更及过户手续,转让方予以配合。 9、本次交易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基础服务费、增值服务费等)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10、本项目所涉及房地产办理变更、过户过程中的各项税费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依法承担,法律未明确规定承担主体的由受让方承担。 11、最终受让方应同意:**产权出具交易凭证后,按照价款划转流程将最终受让方汇入**产权专用结算账户的转让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 1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
无 | |||||||||||
否 | |||||||||||
是 | |||||||||||
1000 | |||||||||||
否 |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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