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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09-05 |
信息名称: | 徐02环罚决字〔2024〕3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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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徐02环罚决字〔2024〕31号
当事人名称: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秋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322MA7HG3A39Y
地址:****园区 18号
徐****公司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一案,我局经过现场调查,于2024年8月22****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徐02环罚告字〔2024〕31号),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现该案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28****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公司圆织工序正在生产,2条熔融拉丝生产线其中1条拉丝生产线正在生产,热切缝工序正在生产,造粒工序未生产;你公司熔融拉丝工序、热切工序、造粒工序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一套二级活性炭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你公司热切缝工序5台热切机正在使用,其中2台热切机未按照规**装污染防治设施,致使产生的废气未经收集,直接排放至外环境,且生产车间大门呈敞开状态,现场已拍照录像。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企业法人营业****机关对你公司基本信息进行调查的事实。
2、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机关对你公司基本信息进行调查的事实。
3、法律文书地址确认书
4、现场检查(****机关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告知违法的事实。
5、调****机关对你公司行政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的事实。
6、现场照片、****机关对你公司进行现场调查、证明存在违法事实。
7、排污许****机关对你公司行政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的事实。
8、建设项目环评批复****机关对你公司行政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的事实。
9、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机关对你公司行政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的事实。
1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机关对你公司行政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的事实。
11、你公****公司了解自己行为及相关解释的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及行政命令的依据、种类
现依据《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根据本案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等自由裁量因素,对照《**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附表6-3的规定,经集体研究,决定如下: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命令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如已改正,此项行政命令执行完毕。
2、“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整)”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生态环境局****中心主楼9楼919室)领取“**市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银行缴纳上述罚款(缴款方式可采用对公转账、****银行、支付码扫码三种缴款方式)。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件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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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