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信息分类: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
**** | 生成日期:2024-09-09 | |
庐水审批,2024,32 | 有效性:有效 | |
有效 | 废止时间:暂无 | |
关于融耀新庐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失效时间:暂无 | |
**秀****公司:
你单位“关于报送《融耀新庐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批复的申请”收悉。经审查,该请求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 、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3.58hm2。
(二)同意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执行标准: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8.0%,土壤流失控制比1.2,渣土防护率99.0%,表土保护率 / %,林草植被恢复率98.0%,林草覆盖率40.0%。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五)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建设单位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2.87万元。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 国水土保持法》和《**省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与保护利用。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实行水土保持监测“绿黄红”三色评价,****水务局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PDF格式电子版一份)。
三、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县水务局审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县水务局审批。
四、本项目在竣工验收或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县水务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五、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为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项目统一代码: 2209-340124-04-01-718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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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3日
(联系人:何任仓,电话:0551-****1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