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田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新增品质测试清洗机扩建项目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914********9839437 | 建设单位法人:MASAYUKI IGARASHI |
刘福成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区 |
****经济开发区本田路1号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新增品质测试清洗机扩建项目 | 项目代码:|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71-汽车整车制造;汽车用发动机制造;改装汽车制造;低速汽车制造;电车制造;汽车车身、挂车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670-C3670-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
建设地点: | **省**市**区 ****开发区本田路1号 |
经度:112.994838 纬度: 23.192576 | ****机关:****环境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3-05-24 |
佛环南审〔2023〕65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2023-08-16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500 |
250 | 运营单位名称:**** |
914********9839437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国寰****公司 |
914********529084H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914********9060925 | 竣工时间:2024-05-10 |
2024-05-11 | 调试结束时间:2024-06-11 |
2024-08-09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09-05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n/2021web/detail.jsp?catid=775|803 id=3229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于2021年分别通过了环评审批、完成了企业自主验收,现拟在原址原审批的基础上,对返回的变速箱不良品新增品质测试清洗机扩建项目,增加品质清洗机对变速箱壳体进行清洗,对ECVT变速箱进行更新换代,扩建后总体项目年产变速箱215万台保持不变。 | 实际建设情况:经核实。本项目在原址原审批的基础上,完成返回的变速箱不良品新增品质测试清洗机扩建项目建设,设置了品质清洗机外,细化补充了裂纹检证机(两个清洗箱体)、手动清洗机房(内设有一套抽滤装置)、变速箱清洗房以及通风橱对变速箱壳体进行清洗,对ECVT变速箱进行了更新换代(返回的不良变速箱返工约2000台/年,以及产品需测试清洗约5400台/年),总体项目年产变速箱215万台保持不变。 |
(1)在实际建设过程中,本田公司对品质清洗测试流程细化补充:1)补充了裂纹检证流程:在品技栋的品质清洗机2#车间内设置了裂纹检证机(两个清洗箱体),箱体内并无设清洗机、喷枪等设备,仅通过人工手动使用彩色检查显影剂FD-S、渗透剂FAW-6喷剂对变速箱进行裂纹检证;2)补充了大件变速箱表面清洗流程:在品技栋的品质清洗机2#车间内新增设一个变速箱清洗房,可以悬挂变速箱,在底部设有托盘,人工手动使用HL-05B清洗剂通过喷雾形式进行清洗;3)补充了手工清洗流程:为针对小型工件清洗要求,在CVT栋的品质清洗机1#车间内补充了一个通风橱,橱内无设清洗机、喷枪等设备,以及在品技栋的品质清洗机2#车间内补充了手动清洗机房(内设有一套抽滤装置),无设清洗机、喷枪等设备,仅通过人工手动使用HL-05B清洗剂、探伤清洗剂对小型零部件进行清洗。补充设置了清洗箱体、变速箱清洗房、通风橱等设备。以上细化补充内容,对于建设项目开发、使用功能未发生改变,不属于变动情况。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现有项目总占地面积约40万m2,建筑面积约135633.7万m2(本次扩建依托原有:铸造车间、MISSION工厂栋、CVT栋等厂房及公辅工程的基础上建设),扩建项目总投资300万元、环保投资100万元。改扩建后,项目本次扩建后变速箱产量不变(年产:Assy(AT+MT)变速箱50万台、CVT变速箱122万台、ECVT变速箱43万台),拟将ECVT变速箱更新换代(返回的不良变速箱返工约2000台/年,以及产品需测试清洗约5400台/年),核准的生产设备总规模为(扩建部分):增加了清洗机、抛光机、排油机、切齿机、倒角机、机械手、压入机、传送带、测定机、充磁机、矫正机等设备,本次扩建项目建设完成后全厂的主要设备清单详见《报告表》表2-9。同时,现有项目已验收7台铸造机(1650T铸造机1#~4#、2500T铸造机1#~3#)和7台渗碳炉(1#~7#)已满足现有的生产规模,未验收的3台铸造机(1650T铸造机5#、2500T铸造机4#~5#)和3台渗碳炉(8#~10#),企业不再建设,在本次申报环评审批取消。 | 实际建设情况:经核实。本项目在原址原审批的基础上,完成返回的变速箱不良品新增品质测试清洗机扩建项目建设,设置了品质清洗机外,细化补充了裂纹检证机(两个清洗箱体)、手动清洗机房(内设有一套抽滤装置)、变速箱清洗房以及通风橱对变速箱壳体进行清洗,对ECVT变速箱进行了更新换代(返回的不良变速箱返工约2000台/年,以及产品需测试清洗约5400台/年),总体项目年产变速箱215万台保持不变。实际总投资500万元、环保投资250万元。 |
经核实。(1)不涉及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加,不属于变动情况。(2)总投资增加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增加150万元,变动原因主要涉及生产设备补充以及市场价格波动影响。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于2021年分别通过了环评审批、完成了企业自主验收,现拟在原址原审批的基础上,对返回的变速箱不良品新增品质测试清洗机扩建项目,增加品质清洗机对变速箱壳体进行清洗,对ECVT变速箱进行更新换代,扩建后总体项目年产变速箱215万台保持不变。 | 实际建设情况:经核实。在实际建设过程中,本田公司对品质清洗测试流程细化补充:1)补充了裂纹检证流程:在品技栋的品质清洗机2#车间内设置了裂纹检证机(两个清洗箱体),箱体内并无设清洗机、喷枪等设备,仅通过人工手动使用彩色检查显影剂FD-S、渗透剂FAW-6喷剂对变速箱进行裂纹检证;2)补充了大件变速箱表面清洗流程:在品技栋的品质清洗机2#车间内新增设一个变速箱清洗房,可以悬挂变速箱,在底部设有托盘,人工手动使用HL-05B清洗剂通过喷雾形式进行清洗;3)补充了手工清洗流程:为针对小型工件清洗要求,在CVT栋的品质清洗机1#车间内补充了一个通风橱,橱内无设清洗机、喷枪等设备,以及在品技栋的品质清洗机2#车间内补充了手动清洗机房(内设有一套抽滤装置),无设清洗机、喷枪等设备,仅通过人工手动使用HL-05B清洗剂、探伤清洗剂对小型零部件进行清洗。补充设置了清洗箱体、变速箱清洗房、通风橱等设备。对ECVT变速箱进行了更新换代(返回的不良变速箱返工约2000台/年,以及产品需测试清洗约5400台/年),总体项目年产变速箱215万台保持不变。 |
以上实际建设情况不涉及新增产品品种或生产工艺(含主要生产装置、设备及配套设施)、主要原辅材料、燃料变化,不属于变动情况。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废气:项目方必须按《报告表》要求采取有效的废气收集和处理措施,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落实品质清洗、铸造、渗碳热处理、抛丸、耐久性测试、研磨等工序中产生的工艺废气、污水处理站废气的收集治理设施,废气经收集处理达标后通过排气筒高空排放。 品质测试清洗工艺外排废气中的TVOC、非甲烷总烃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 铸造工艺废气外排废气中的TVOC、非甲烷总烃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颗粒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浇注)。 渗碳热处理工艺外排废气中的TVOC、非甲烷总烃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中的污染物排放限值,CO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值。 耐久性测试工序产生的外排废气中:TVOC、非甲烷总烃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颗粒物、SO2、NOX、CO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值。 齿轮抛丸工艺和研磨工艺产生的颗粒物废气,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值。 污水处理站产生的臭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限值。 上述废气的排气筒设计高度未能高出周边200m范围内建筑5m以上的,其排放污染物的排放速率应按DB44/27-2001的相应要求折半执行。 项目方必须按《报告表》的要求落实废气无组织排放的相关污染控制措施,确保项目厂界大气污染物无组织的监控浓度达到相应标准限值要求: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达到**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无组织监控点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新扩改建项目厂界二级标准值。项目厂区内的非甲烷总烃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达到**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排放限值。 废水:项目方必须落实相应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改扩建后总体项目的生活污水、生产废水(扩建部分4588.8m3/a)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落实废水处理设施。生产废水必须分类预处理:齿轮加工、铝加工、带轮加工工序产生的切削废水(扩建部分300m3/a)、清洗废水(扩建部分504m3/a)、洗槽废水(扩建部分172.8m3/a)必须经厂内已建的A类“油水分离+破乳絮凝+沉淀”浓厚废液预处理系统处理;脱模含离型剂废水(扩建部分3612m3/a)、地面冲洗废水、罐体喷淋废水、冷却塔废水与经A类浓厚废液预处理系统处理的生产废水,一齐经厂内已建的B类“破乳絮凝+沉淀+气浮”生产废水预处理;生活污水与上述经预处理的生产废水,引入厂内已建的C类“兼氧+好氧+沉淀”综合污水处理系统处理。 综上,本项目扩建后全厂的废水产生量为127100.7m3/a(其中:生产废水52914.2m3/a、生活污水63415m3/a、反渗透浓水为10771.5m3/a);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排放量共116329.2m3/a进入厂****处理站,综合废水必须经处理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处理厂设计进水标准的较严值后,分近期、远期进行处理。 近期:在红沙高****处理厂建成前,部分废水(约80424.2m3/a****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其余废水(35905m3/a****处理站的“超滤+反渗透”系统中水回用系统深度处理后,中水回用至生产(约25133.5m3/a回用,扩建部分3212.2m3/a),产生的反渗透浓水(约10771.5m3/a,扩建部分1376.6m3/a****处理厂。 扩建后本项目****处理厂集中处理的工业废水外排总量仍为91195.7m3/a,外排废水量不变,不新增废水污染物的总量控制指标。 远期:在红沙高****处理厂建成后,项目的工业废水经污水站处理达到相关标准后,排入红沙高****处理厂集中处理;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执行**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排****处理厂进行处理。 噪声:项目方对产生噪声源设备必须进行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的设备,做好隔音降噪工作,以减轻噪声对生产工人和附近环境的影响。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的要求。 固体废物:项目方必须加强对固体废物的管理,实施分类收集。 含油污泥、废乳化液、废荧光灯管、废弃含镍催化剂、含油抹布、废包装桶、试剂废液、废油漆笔、气雾罐、滤芯、废矿物油、电子废弃物、铅酸电池、有机溶剂清洗废液、废滤网、废活性炭、废机油等,必须交由取得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收集处置,确保不产生二次污染。项目产生的铝锭边角料、铝****公司进行重熔再利用;铁屑、零部件废包装材料、废RO膜和超滤膜、除尘器粉尘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综合利用或合理处置。 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废在厂内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 | 实际建设情况:废气:经核实。营运期本项目已按《报告表》要求采取有效的废气收集和处理措施,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落实品质清洗、铸造、渗碳热处理、抛丸、耐久性测试、研磨等工序中产生的工艺废气、污水处理站废气的收集治理设施,废气经收集处理达标后通过排气筒高空排放。 废水:经核实。项目已落实相应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改扩建后总体项目的生活污水、生产废水(扩建部分4588.8m3/a)已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落实废水处理设施。生产废水已分类预处理:齿轮加工、铝加工、带轮加工工序产生的切削废水(扩建部分300m3/a)、清洗废水(扩建部分504m3/a)、洗槽废水(扩建部分172.8m3/a)经厂内已建的A类“油水分离+破乳絮凝+沉淀”浓厚废液预处理系统处理;脱模含离型剂废水(扩建部分3612m3/a)、地面冲洗废水、罐体喷淋废水、冷却塔废水与经A类浓厚废液预处理系统处理的生产废水,一齐经厂内已建的B类“破乳絮凝+沉淀+气浮”生产废水预处理;生活污水与上述经预处理的生产废水,引入厂内已建的C类“兼氧+好氧+沉淀”综合污水处理系统处理。 综上,本项目扩建后全厂的废水产生量为127100.7m3/a(其中:生产废水52914.2m3/a、生活污水63415m3/a、反渗透浓水为10771.5m3/a);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排放量共116329.2m3/a进入厂****处理站,综合废水必须经处理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处理厂设计进水标准的较严值后,****处理厂深度处理。 噪声:已核实。本项目已对产生噪声源设备必须进行合理布局,选用了低噪声的设备,做好了隔音降噪工作,以减轻噪声对生产工人和附近环境的影响。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的要求。 固体废物:已核实。 已对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污染。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已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执行。危险废物(废矿物油、废乳化液、污水处理站污泥、含油抹布、废滤网、废活性炭、废机油以及废包装桶等)定期交由**市富****公司、**市****公司收运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铝锭边角料、铝屑、废包装材料、除尘器粉尘)交由******公司处理。 |
不涉及变动情况。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项目方必须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制订严格的规章制度,加强生产、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减少污染物排放。 | 实际建设情况:已落实。已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了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制订了严格的规章制度,加强了生产、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减少污染物排放。 |
不涉及变动情况。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8.3106 | 0.1377 | 9.1196 | 0.1377 | 0 | 8.311 | 0 | |
1.579 | 1.0376 | 0 | 1.579 | 0 | 1.038 | -0.541 | |
0.01 | 0.0486 | 0 | 0.01 | 0 | 0.049 | 0.039 | |
0 | 0.0025 | 0 | 0 | 0 | 0.002 | 0.002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1.5 | 0 | 0 | 0 | 1.5 | 1.5 | / |
0.26 | 0 | 0 | 0 | 0 | 0.26 | 0 | / |
3.909 | 0 | 0 | 0 | 0 | 3.909 | 0 | / |
3.569 | 10.4143 | 0 | 1.897 | 0 | 12.086 | 8.517 | / |
2.354 | 1.7977 | 3.266 | 0.046 | 0 | 4.106 | 1.752 | / |
17.114 | 0 | 0 | 0 | 0 | 17.114 | 0 | / |
0.016 | 0.0243 | 0 | 0.016 | 0 | 0.024 | 0.008 | / |
0.052 | 0.0418 | 0 | 0.052 | 0 | 0.042 | -0.01 | / |
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处理站(含浓厚废液预处理系统、生产废水处理系统、综合废水处理系统以及中水回用系统) | 外排废水水质需执行**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处理厂设计进水标准的较严值;生产回用水水质需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的“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用水”及“洗涤用水”要求的严者 | 本项目外排的污水包括生活污水、生产废水(含离型剂废水、切削废水、洗槽废水、清洗废水以及反渗透浓水)。项目所****处理厂集污范围。 铝加工、齿轮加工及带轮加工产生的清洗废水、切削废水及****处理站的浓厚废液处理系统预处理后与铸造科产生的含离型剂废水、地面冲洗废水、罐体喷淋废水、冷却装置废水混合后,在油水分离器中隔除浮油后自流入生产废水调节槽,混合后的废水进一步经过破乳+絮凝+沉淀+气浮后,浮渣进入污泥池脱水,废水则进一步与生活污水进入综合废水调节池。 全厂的****处理站处理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处理厂设计进水标准的较严值后,部分废水(80424.2m3/a)外排****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达标后排入西南涌,其余(35905m3/a****处理站的“超滤+反渗透”系统处理,经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的“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用水”及“洗涤用水”要求的严者后(约25133.5m3/a)回用于铸造科、空压机冷却塔补充用水及铝加工科中间清洗工序补充用水,反渗透浓水10771.5m3/a****处理厂。 | pH:6.9-7.4;化学需氧量:11-35mg/L;五日生化需氧量:3.9-18.4mg/L;氨氮:0.836-1.8mg/L;总磷:0.05-0.06mg/L;悬浮物:4mg/L;石油类:未检出;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未检出。 |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 | 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 | 品质测试清洗产生TVOC和非甲烷总烃废气,经“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FQ-22627-19)排放 | 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1.39-7.84mg/m3;排放速率:0.00494-0.0272kg/h;VOCs排放浓度:0.54-2.51mg/m3;排放速率:0.00191-0.00869kg/h。 | |
2 | 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 | 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 | 品质测试清洗产生TVOC和非甲烷总烃废气,经“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FQ-22627-20)排放 | 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1.93-7.34mg/m3;排放速率:0.00569-0.0238kg/h;VOCs排放浓度:1.43-2.53mg/m3;排放速率:0.00448-0.00829kg/h | |
3 | 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 | 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 | 品质测试清洗产生TVOC和非甲烷总烃废气,经“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FQ-22627-21)排放 | 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0.36-3.71mg/m3;排放速率:0.00192-0.0161kg/h;VOCs排放浓度:0.11-1.13mg/m3;排放速率:0.000518-0.00533kg/h | |
4 | 脉冲除尘器 | 颗粒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浇注),TVOC、非甲烷总烃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 | 铸造机产生颗粒物、TVOC和非甲烷总烃废气,经脉冲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6m高排气筒(FQ-22627-1)排放 | 颗粒物排放浓度:9.3-18.1mg/m3;排放速率:0.0701-0.138kg/h;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1.23-1.81mg/m3;排放速率:0.011-0.0136kg/h;VOCs排放浓度:0.12-0.47mg/m3;排放速率:0.000885-0.00358kg/h。 | |
5 | 脉冲除尘器 | 颗粒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浇注),TVOC、非甲烷总烃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 | 铸造机产生颗粒物、TVOC和非甲烷总烃废气,经脉冲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6m高排气筒(FQ-22627-2)排放 | 颗粒物排放浓度:5.3-10.8mg/m3;排放速率:0.0234-0.0397kg/h;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0.4-2.13mg/m3;排放速率:0.00181-0.00961kg/h;VOCs排放浓度:0.12-0.75mg/m3;排放速率:0.000569-0.00338kg/h | |
6 | 脉冲除尘器 | 颗粒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浇注),TVOC、非甲烷总烃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 | 铸造机产生颗粒物、TVOC和非甲烷总烃废气,经脉冲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6m高排气筒(FQ-22627-3)排放 | 颗粒物排放浓度:6.4-11.2mg/m3;排放速率:0.0275-0.0474kg/h;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1.25--1.81mg/m3;排放速率:0.00531-0.00834kg/h;VOCs排放浓度:0.14-0.49mg/m3;排放速率:0.000647-0.00828kg/h | |
7 | 脉冲除尘器 | 颗粒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浇注),TVOC、非甲烷总烃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 | 铸造机产生颗粒物、TVOC和非甲烷总烃废气,经脉冲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6m高排气筒(FQ-22627-4)排放 | 颗粒物排放浓度:3.2-13.5mg/m3;排放速率:0.0134-0.0581kg/h;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1.04-3.69mg/m3;排放速率:0.00425-0.0163kg/h;VOCs排放浓度:0.23-0.5mg/m3;排放速率:0.000967-0.00198kg/h | |
8 | 脉冲除尘器 | 颗粒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浇注),TVOC、非甲烷总烃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 | 铸造机产生颗粒物、TVOC和非甲烷总烃废气,经脉冲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6m高排气筒(FQ-22627-5)排放 | 颗粒物排放浓度:8-19.7mg/m3;排放速率:0.0361-0.102kg/h;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0.72-0.92mg/m3;排放速率:0.00365-0.00473kg/h;VOCs排放浓度:0.14-0.56mg/m3;排放速率:0.000722-0.00253kg/h | |
9 | 脉冲除尘器 | 颗粒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浇注),TVOC、非甲烷总烃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 | 铸造机产生颗粒物、TVOC和非甲烷总烃废气,经脉冲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6m高排气筒(FQ-22627-6)排放 | 颗粒物排放浓度:6.1-18.5mg/m3;排放速率:0.0284-0.0871kg/h;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0.44-1.76mg/m3;排放速率:0.00208-0.00797kg/h;VOCs排放浓度:0.11-0.84mg/m3;排放速率:0.000511-0.00396kg/h | |
10 | 脉冲除尘器 | 颗粒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浇注),TVOC、非甲烷总烃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 | 铸造机产生颗粒物、TVOC和非甲烷总烃废气,经脉冲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6m高排气筒(FQ-22627-7)排放 | 颗粒物排放浓度:5.1-9.8mg/m3;排放速率:0.0213-0.0431kg/h;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0.58-0.65mg/m3;排放速率:0.00255-0.00283kg/h;VOCs排放浓度:0.1-0.29mg/m3;排放速率:0.000435-0.00119kg/h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隔声、降噪、减振 | 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昼间≤65dB(A),夜间≤55dB(A)) | 项目的噪声源采取隔声、消声、减振、厂区绿化等降噪措施,同时经过距离衰减以及厂房隔声。 | 厂界东面外1m处:昼间63dB(A);夜间53dB(A);厂界西面外1m处:昼间58-62dB(A);夜间51-53dB(A);厂界南面外1m处:昼间58-62dB(A);夜间52-54dB(A);厂界北面与邻厂共墙,故不布设检测点。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1 | 项目方必须加强对固体废物的管理,实施分类收集。 含油污泥、废乳化液、废荧光灯管、废弃含镍催化剂、含油抹布、废包装桶、试剂废液、废油漆笔、气雾罐、滤芯、废矿物油、电子废弃物、铅酸电池、有机溶剂清洗废液、废滤网、废活性炭、废机油等,必须交由取得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收集处置,确保不产生二次污染。项目产生的铝锭边角料、铝****公司进行重熔再利用;铁屑、零部件废包装材料、废RO膜和超滤膜、除尘器粉尘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综合利用或合理处置。 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废在厂内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 | 已核实。 已对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污染。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已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执行。危险废物(废矿物油、废乳化液、污水处理站污泥、含油抹布、废滤网、废活性炭、废机油以及废包装桶等)定期交由**市富****公司、**市****公司收运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铝锭边角料、铝屑、废包装材料、除尘器粉尘)交由******公司处理。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运营期综****处理站处理后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处理厂设计进水标准的较严值后,****处理厂深度处理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已核实。运营期综****处理站处理后满足**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处理厂设计进水标准的较严值,****处理厂深度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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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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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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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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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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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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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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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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