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中医药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三期) (项目名称)设计 设计 标段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1.1本招标项目 ****开发区中医药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三期) (项目名称)已由 ****改革局 (项目审批、****机关名称)以 青发改发(2020) 323 号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 ,建设资金来自 专项债券资金和其他自筹资金 (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招标人为 ****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设计进行公开招标。
1.2本招标项目由 ****改革局 ****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 青发改发(2020) 323 号)的招标组织形式为 (□自行招标 √委托招标)。招标人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是**** 。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开发区塔坝 。
2.2规模及投资额:对塔坝中医药产业园中医药加工生产、医疗器械生产、药业批发零售、医药康养等总建筑面积 16 万平方米的厂房及配套用房进行改造及装饰装修,其中中医药特色厂房约 12 万平方米,配套附属用房约 4 万平方米,建设员工食堂 2500 平方米(约 2000 个餐位),****停车场约 600 个车位,充电桩 120 个,园区内广告展示屏约 10 个,**产业园对外连接道路、桥梁,配套相应道旗广告约 160 个,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及管网配套工程等。项目总投资 6 亿元。
2.3设计服务期限:50日历天。
2.4招标范围:****开发区中医药产业园对外连接桥梁及配套道路、初步设计(含概算)、施工图设计、后续服务(含变更,如有)等工作。
2.5标段划分及标段投资额:本次招标划分为设计1个标段,标段投资额为****000元。
(说明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及投资额、设计服务期限、招标范围、标段划分及标段投资额等)。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3.1.1资质要求: 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行业(桥梁工程)专业甲级及以上设计资质 。
3.1.2业绩要求:
√近年( 2021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3年)(√已完成 □已完成或新承接或正在设计)不少于 1 (1 至3个)个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 总投资不低于2000万元的市政类桥梁设计业绩 。
□无业绩要求。
3.1.3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有 道**梁类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 证书, /(业绩要求) ,须为本单位人员(若为联合体投标,须为联合体牵头单位人员)。
3.2本次招标□接受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 。
4.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本次招标对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给予 √不给予 经济补偿。给予经济补偿的范围和标准: / 。
5. 招标文件的获取
5.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4年9月10日00时00分至2024年9月30日10时30分,登录:**公共**交易平台(**省﹒**市)(网址:http://www.****.cn/)—“电子交易平台”,通过数字证书免费下载招标资料(招标文件、技术资料等)。
5.2 招标人不提供招标文件获取的其他方式。
6. 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4年9月30日 10时30 分,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线递交经投标人企业数字证书制作的加密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
7.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公共**交易平台(**省)、**公共**交易平台(**省●**市) (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8.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地 址:**县竹园镇
邮 编:628100
联 系 人:周先生(异议受理)
电 话:0839-****000
派驻纪检组联系人:周先生
电 话:166****9512
招标行政监督部门:****建设局
联系电话:0839-****131
传 真: /
电子邮件: /
网 址: /
开户银行: /
账 号: /
招标代理机构:****
地 址:**市**区敬业路218号8栋
邮 编:610091
联 系 人:毛女士
电 话:028-****0746
传 真: /
电子邮件: /
网 址: /
开户银行: /
账 号: /
2024年 9月 9日
注:
(1)若划分标段,则填写标段序号;若划分为两个及以上标段,应分别明确各标段的具体内容、划分情况。
(2)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应是国家对投标人资质的强制性规定。不是国家规定必须具备的资质,不得作为资质要求。
(3)招标人对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要求,设置的投资额、面积、长度等规模量化指标不得高于本次招标工程相应指标,类似项目业绩的定义应明确,用语准确无歧义。
(4)招标人要求投标人需具备的资质一个项目(标段)为一个,因特殊情况需要两个以上资质的,应当接受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且限定的联合体成员数量不得少于设定的资质个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