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开发区第三大街31号2号楼1门504室房产
****开发区第三大街31号2号楼1门504室房产
GR2024TJ****979-2
挂牌价: 250.7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4-09-10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4-09-14
房产类
资产类别
**
所在地区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项目负责人: 许可
联系电话: 010-****3064-8003
部门负责人: 郝建国
联系电话: 010-****3064-8005
委托会员联系方式
委托经纪会员名称: ****
联系人: 陈先生
联系电话: 010-****2033
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中心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110********568 | ||||||
****营业部 | 支付行号316****00027 |
****开发区第三大街31号2号楼1门504室房产 | |||||||||
房产类 | 标的所在地****新区 | ||||||||
****和****公司 | 评估基准日2023-08-31 | ||||||||
****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备案 | ||||||||
2024-06-06 | |||||||||
273.99 | 账面价值(万元)0 |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1.本转让标的房产目前为闲置状态。意向受让方在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前,可提前联系预约现场看房事宜,未经预约的,转让方不予接待。看房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李文155****6633。 2.其他详见**产权备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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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否 | ||||||||||||||||||||||||||||||||||||||||||||||||||||||||||||||||||||||||||||||||||||||||||||||||||||||||||||
否 | |||||||||||||||||||||||||||||||||||||||||||||||||||||||||||||||||||||||||||||||||||||||||||||||||||||||||||||
否 |
转让方基本情况
****集团****公司 | |||||||||||
**开发区第三大街31号蓬仁园2-504 | |||||||||||
国有经济/国有控股企业 | |||||||||||
史望锋 | 成立日期1997-12-10 | ||||||||||
0万元(人民币) | |||||||||||
****公司 | 所属行业建筑业/建筑安装业 | ||||||||||
911********3169163 | 经营规模小型 | ||||||||||
机电设备、动力站锅炉房、管道工程的安装测试;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钢结构工程、消防工程、环保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冶金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特种设备安装;一、二类压力容器安装;锅炉安装;GB类、GC类二级管道安装;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董事会决议 | |||||||||||
****国资委监管 | |||||||||||
****集团有限公司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911********0080343 | ||||||||||
**** | 批准日期2023-11-09 | ||||||||||
批复 | 批准文件名称关于同意中国****开发区第三大街31号蓬仁园小区闲置房产的批复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2024-09-10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4-09-14 |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一次付清 | |||||||||||
网上支付 | |||||||||||
1.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截止日前提交本项目受让申请并交纳本项目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挂牌期满后,如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其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挂牌期满后,如产生两家(含)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网络竞价保证金;经网络竞价确定的受让方,其网络竞价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未受让成功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产权规定和程序按原路径原额返还。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被100%扣除,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且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3)受让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4)受让方未按《资产交易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足额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情形。 4.意向受让方需自行了解转让标的所在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购买转让标的设置的资格条件(如限购政策等),对自身的购买资格进行确认,并自行咨询专业人士、****机关的基础上判断是否符**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5.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评估报告及其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转让公告内容及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资产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转让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转让。 6.意向受让方提交《资产受让申请书》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自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 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并在《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产权指定账户;(2)同意在**产权出具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已支付的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3)接受并同意转让方按照转让标的的实际状态进行交付;(4)同意转让标的涉及的物业、水、电、暖气等相关费用如有欠缴,办理过户手续之前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办理过户手续之后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5)同意转让标的交易过户所产生的相关税费由转、受让双方按照国家规定各自承担,凡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交易税费由受让方承担,办理房产证过户的手续费由受让方承担;(6)意向受让方已自行了解转让标的所在地的相关政策,同意在办理转让标的过户时或过户后,如涉及按照相关政策补交土地出让金的,由受让方支付;若因受让方原因导致转让标的无法过户的,受让方应自行承担相应损失。 7.本项目成交,受让方须按成交价款的1%向**产权支付交易服务费。 | |||||||||||
无 | |||||||||||
否 | |||||||||||
是 | |||||||||||
75 |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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