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贾汪区人民医院耳鼻喉综合诊疗台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耳鼻喉综合诊疗台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招标编号:****
**省**市
发布日期:2024-09-09 18:12
项目编号: XZP202****900309
项目名称: 耳鼻喉综合诊疗台
建设单位:****
招标条件
耳鼻喉综合诊疗台(招标项目编号:****),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招标人为;****,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
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规模 | 耳鼻喉综合诊疗台2套 |
范围 | 耳鼻喉综合诊疗台; |
投标人资格要求
详见采购文件
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 | 2024-09-10 09:00 至 2024-09-14 17:00 |
获取方式 | 详见本公告 |
投标文件的递交
递交截止时间 | 2024-09-20 10:00 |
递交方式 | 现场 |
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 | 2024-09-20 10:00 |
开标地点 | **市**区绿地商务城领海办公楼LOFT5号楼1917室 |
其他
项目概况 耳鼻喉综合诊疗台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采购代理机构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9月20日**时间10:00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 2.项目名称:耳鼻喉综合诊疗台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预算金额:10万元 5.最高限价:10万元 6.采购需求:耳鼻喉综合诊疗台2套。 7.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生效日后,30日内将合同标的全部交付并安装完毕。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说明: (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4)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相关法规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采购活动。 (三)获取采购文件 1.磋商文件售价为:伍佰元人民币(售后不退)。获取文件时请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1)营业执照; (2)报名单位授权委托书(加注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 (3)汇款凭证。 2.采购代理机构开户信息 开户行:****银行****公司彭园支行 户 名:**** 账 号:320********100****3980 3.时间:2024年9月10日上午9:00至2024年9月14日下午5:00 4.地点:**市**区绿地商务城领海办公楼LOFT5号楼1906室 5.方式:发送资料扫描件至邮箱****@qq.com (未按以上方式获取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四)响应文件提交 1.截止时间:2024年9月20日**时间10:00,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将被拒收。 2.地点:**市**区绿地商务城领海办公楼LOFT5号楼1917室 (五)开启 1.时间:2024年9月20日**时间10:00 2.地点:**市**区绿地商务城领海办公楼LOFT5号楼1917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即“首次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前,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以所发布的本项目的“更正公告”的附件的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发布本项目的“更正公告”后采购代理机构已尽通知义务。敬请各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关注本项目的“更正公告”及附件,否则,将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 2.终止磋商 终止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终止公告,以“终止公告”的形式通知已经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发布本项目的“终止公告”后采购代理机构已尽通知义务。敬请各潜在供应商关注本项目的“终止公告”,否则,将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地址:**市**区煤源路118号 联系方式:耿召 0516-****891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地址:**市**区绿地商务城领海办公楼LOFT5号楼1906室 联系方式:0516-****097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冯旭 电话:0516-****0975 4.询问和质疑 (1)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询问和质疑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处理。 (2)供应商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在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 质疑接收人:冯旭 联系电话:0516-****0975 地址:**市**区绿地商务城领海办公楼LOFT5号楼1906室 **** 2024年9月9日
监督部门
联系方式
招标人:****
地址:**市**区煤源路118号
联系人:耿召
电话:0516-****8919
电子邮件:/
招标代理:****
地址:**市**区绿地商务城(B6-1地块)5幢1单元1925号
联系人:冯旭
电话:0516-****0975
电子邮件:****@qq.com
招标文件及其附件
招标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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