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灭蚊灯比较试验结果不显著信息的送达公告
关于灭蚊灯比较试验结果不显著信息的送达公告
根据《中国人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为了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技术中心,对市场上销售的部分品牌产品开展比较试验。
本次线上购买的样品测试报告及对致倦库蚊捕杀效果不显著通知书已邮寄到以下单位(见下表),因企业地址不详等原因,其检验结果通过邮寄方法未能确保准确送达。现将比较试验结果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10日,即视为送达。
******委员会地址:马园路2号,电话:0574-****1272
特此公告
附表:
经销单位 | 生产单位 |
******公司 | ******公司 |
**市**区****公司 | **顺****公司 |
****集团****采购中心 | ****公司 |
******公司 | 霍尼韦尔自动化****公司 |
**市****公司 | ******公司 |
佛****公司 | 美智****公司 |
深****公司 | 深****公司 |
****公司 | ****公司 |
深****公司 | **市****公司 |
**市瑞****公司 | **市瑞****公司 |
**太****公司 | **太****公司 |
**中凯****公司 | ******公司 |
****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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