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24年08月14日 |
标 题:****委员会关于重新核准****项目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来发改审批〔2024〕139号 | 发布日期:2024年08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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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来《关于请求重新给予****项目核准的请示》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人民政府****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壮族自治区2017年本)的通知》(桂政发〔2017〕1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鉴于该项目在实施推进过程中,项目建设内容发生比较大变化,同意重新核准****项目。
二、项目代码:****。
三、项目建设单位:****。
四、项目建设地点:****中心区之江路与新桥路交叉口东北角。
五、项目建设规模及主要内容:项目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为28258.53平方米,净用地面积19998.81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29802.39 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20962.39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8840.00 平方米,拟建住院楼、门诊楼、康复楼、医技楼以及项目区范围内给排水、供电、消防、防雷、弱电、场地硬化、景观绿化等附属设施工程。
项目分两期建设,其中:一期用地面积9333.43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9528.39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16588.39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2940.00平方米,拟建住院楼、门诊楼、医技楼以及项目区范围内给排水、供电、消防、防雷、弱电、场地硬化、景观绿化等附属设施工程。二期用地面积10665.38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0274.00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4374.00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5900.00平方米,拟建康复楼以及项目区范围内给排水、供电、消防、防雷、弱电、场地硬化、景观绿化等附属设施工程。
六、项目总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式:项目估算总投资为10368.69万元,其中一期总投资6822.84万元,二期总投资3545.85万元。具体如下:
一期总投资6822.84万元,其中工程费用5860.99 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636.95万元,预备费为324.90 万元。二期总投资3545.85万元,其中工程费用3030.77 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346.23 万元,预备费为168.85万元。资金来源为业主单位自筹。
七、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及运营中的能耗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用能标准和节能规范,从设备选型、系统节能、节水节电等方面切实加强节能管理,落实各项节能措施,提高项目能效水平。
八、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桂(2021)**市不动产权第****422号、桂(2022)**市不动产权第****884号等。
九、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十、请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十一、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同时作废原批复文来发改审批〔2023〕114号文件。
附件:****项目招投标核准意见表
****委员会
2024年8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接收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廉政监督信访举报电话:0771-****688;****纪委监委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接收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廉政监督信访举报电话:0771-12388。收信地址:****纪委监委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邮编:530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