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 **** | 资质要求 | - |
招标/采购内容 | 化****基地项目,精馏实训装置 | 成交金额 | 暂未确定 |
招标单位 | 招标联系人/电话 | | |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化****基地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玛****公司
地址:**省**市航**路富田太**59号楼246室
被投诉人1:吐鲁****学校
地址:****示范区库木塔格路168号
被投诉人2:****中心****中心)
地址:**市**区丝绸大道4100号
四、基本情况
****化****基地项目于2024年7月1日发布招标公告,2024年7月23日开标,2024年7月15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7月18日吐鲁****学校、****中心****中心)作出质疑答复,因对质疑答复不满,2024年8月5****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为:1、在本项目被质疑和投诉期间,****政府招标采购法和相关规定暂停招标。2、精馏实训装置(化工总控工培训装置)(核心产品),****公司在**石油与化工职业院校化工生产技术技能竞赛中唯一指定竞赛设备供应商,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类似项目采购方式均为单一来源,使得投标不具有竞争性,有明显排他性。
经调查核实,关于投诉事项1:质疑期间,吐鲁****学校****服务中心****中心)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招标文件挂网之前,经过多方了解,并向有关专家做过咨询,确保设备参数并非单一来源,并能够满足3家以上供应商。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该项目于7月23****服务中心****中心)组织按期开标。投诉期间,****财政局于8月6日向吐鲁****学校****服务中心****中心)下发了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暂停采购活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暂停采购活动通知后应当立即中止采购活动,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关于投诉事项2:****财政局组织专家对投诉事项、招标文件以及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核查。专家一致认为此项目参数为通用参数,单一来源依据不充分,不存在特定指向性或排他性。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二十九条第(二) 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2、处理结果:投诉事项1不成立,投诉事项2不成立,应当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财政局 2024年9月6日
2024年09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