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局: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申请对<**县**镇热源替代及换热站改造工程涉汾河、仁义河防洪评价报告>进行审查的请示》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该建设方案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按照《中华人民**国水法》《中华人民**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国水文条例》及有关规定,经组织专家质疑、讨论和研究,原则同意该工程修改后报批的评价报告,并根据修改后报告形成最终审查意见(见附件)。
二、建设单位应按照专家组提出的意见严格执行,施工安排在非汛期,施工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当地水工程设施,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向河道内弃渣、排污。施工结束,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出河道,恢复河道堤防原貌。工程施工必须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
三、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及时将该工程防洪评价报告报送相关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局****水利局的安全管理和日常监管。
四、该工程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后,****机关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6个月****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五、工程应在三年内开工建设,超过时限或工程方案、河道客观条件发生变化,须重新申请行政许可手续。
六、本许可仅为河道防洪评价方面的意见,工程建设涉及其他手续请前往相关部门依法办理。
七、工程建设涉及的第三方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附件:**县**镇热源替代及换热站改造工程涉汾河、仁义河防洪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水利厅
2024年9月3日
附件
**县**镇热源替代及换热站改造工程涉汾河、仁义河
防洪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2024年8月8日,****水利厅组织专家在**召开《**县**镇热源替代及换热站改造工程涉汾河、仁义河防洪评价 报告》技术审查会。参****水利局、****水利局、****管理局、******公司等单位的代表。在现场查看的基础上,与会专家和代表听取了报告编制单位**众泰达****公司的汇报,经认真讨论,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灵****管理局于2023年10月11日以灵审批字〔2023〕61号文对《**县**镇热源替代及换热站改造工程初步设计》进行了批复。建设项目实施范围以******公司和****公司为热源,沿**县**镇仁义河道及镇区内道路敷设供热管网,改造换热站。
二、本次评价对象为沿仁义河、汾河河道治导线内敷设的供热一次管网长度为2×10384m,20座阀门井室,1座热计量井室。
三、所涉仁义河、汾河河段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工程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符合《防洪标准》(GB50201-2014)的有关规定。
四、基本同意《报告》中采用的洪水计算方法和洪水计算成果,本次工程汾河所涉河段,20年一遇设计洪峰流量为1680m3/s,50年一遇设计洪峰流量为2770m3/s,仁义**关镇入汾口以上河段20年一遇设计洪峰流量为560m3/s,50年一遇设计洪峰流量为689.7m3/s。
五、基本同意水力计算方法及成果。
六、基本同意综合评价结论。
七、基本同意消除和减轻影响的措施方案。
八、工程建设及运行涉及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 责协商解决。
九、工程施工必须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施 工期间严禁向河道内弃土、弃渣、排污。施工结束后恢复原状,确保行洪安全。
十、工程建设和运行应服从防洪、河道管理治理、河道运行 维护及生态修复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