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基地旧城更新改造地块
占地面积:142266 m2
地理位置:**省**市**区广海路44号,北至广深沿江高速,南至**东路,西至丹水坑路,****村
土地使用权人:****
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地块内主要构筑物为未拆除的住宅、****学校、操场、停车场、仓储厂房、实验楼、办公楼等
未来规划:二类居住用地(R2)、服务设施用地(R22)、中小学用地(A33)、文化设施用地兼容商业用地(A2/B1)、社会停车场用地(S42)、防护绿地(G2)、城市道路用地(S1)
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单位:科学城(广****集团有限公司
采样、检测分析单位:中科检测技术服务****公司
土壤钻探和成井单位:复力****公司
调查缘由: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地块1),土地使用权收回(地块2)。
二、第一阶段调查
第一阶段调查工作开展时间为2022年9月,根据调查情况,调查地块土地利用历史清晰:1)1980年前,根据广海局老员工介绍,地块于1980年建设前为当地亨元村的山岗林地,1980年开始平****基地,此前土地权属为亨元村。2)1980~1985年,****基地建设使用时期,建设内容包括北部独立红线地块南侧和东侧的两个职工宿舍楼区域、****小学****学校)和南侧的****公司(1983年成立)、车库、其他用房,北侧的单位办公区和实验楼、以及办公区两侧的岩心库、****中心、食堂、煤气罐置换仓库等配套设施。此外还建设了**独立红线的地块2宿舍办公区。此时期土地权属为****。3)1985~1990年,地块东北部坡地建设一处油库,根据广海局管理人介绍,该油库自建成后未实际按照用途使用,****停车场及钻机存放使用。此时期土地权属不变。4)1990~1993****停车场停用,改为出租给第三方钻探队暂存钻机设备的设备库。广海局1990年后才开始使用变电房,位于东侧食堂北部。其他区域功能保持不变,地块权属情况不变。5)1993~2008年,2001****小学以西****塑料厂,主要用于聚苯乙烯泡沫加工成品包装材料,****塑料厂于2008年关停,生产厂房设施拆除,区域改为维修库供广海局海上钻机设备的机修使用;地****学校2001****学校,中小学合并。其他区域功能保持不变,地块权属情况不变。6)2008~2010年,海地学校东侧的****公司以及东侧的其他用房、车库、消防水池搬迁,****停车场。其他区域功能保持不变,地块权属情况不变。7)2010~2014年,地块西北侧的煤气罐置换仓库拆除,区域闲置,并在办公楼西侧**一处办公楼。其他区域功能保持不变,地块权属情况不变。8)2014~2018年,地块西北侧的****停车场,2016****学校区****实验小学。其他区域功能保持不变,地块权属情况不变。9)2018年至今,2022****小学停办闲置,教学楼等设施未拆除保持原状。地块区域功能保持不变,地块权属情况不变。
第一阶段识别调查表明,地块范围内未发现有生产车间、储存设施等情况;地块现状正处于当地居民居住使用,****塑料厂拆除搬迁已久,无生产设施拆迁痕迹;其他土壤裸露区域没有明显污染和腐蚀痕迹,植被生长正常,未发现固废倾倒、填埋和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堆放与贮存、化学品味道和刺激性气味的区域等情况,即无可能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物质的使用、生产、贮存,三废处理与排放以及泄漏状况;现场排水设施主要为地下的雨水和生活污水管网,未发现其他污水池、事故池、废物堆放地、各类井等。
相邻地块主要以旧村、城市道路、住宅小区为主,相邻区域踏勘未发现需关注的疑似污染源。主要关注历****塑料厂、钻机维修区域,结合评估所获取的土壤调查、风评、修复等相关资料识别该历史工业的污染物迁移可能影响本调查地块的土壤和地下水,根据调查评估流程应进行第二阶段调查-初步采样分析。根据卫星航拍资料、人员访谈、现场踏勘、相关备案报告资料等分析可知,调查范围内特征污染物主要为总石油烃,重点关注区****塑料厂曾经生产的区域、钻机维修区域。
三、初步采样调查
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采样时间为2022年9月19日~2023年7月28日。本次调查采用判断布点法与系统布点法、分区布点相结合的方式布设点位在地块内布设监测土壤点位28个(编号GH01~GH28),采样深度为3~8m,在每个点位采集3~11件样品,在项目地外受人为因素影响较小的绿地采集土壤对照点2个(编号****),每个点位采集1个表层样品。目标地块共采集土壤样品165件,检测项目为pH值、水分、GB 36600-2018标准中的的45项基本项目、石油烃(C10-C40)。本次调查共在目标地块内布置5个地下水采样点位,井深为6~8m,采集4组地下水样品,检测项目为pH值、浊度、镉、汞、砷、铅、六价铬、铜、镍、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苯乙烯。
根据初步调查检测结果,经统计汇总分析如下:
(一)土壤样品
(1)pH值与水分
本次调查共对地块内162件土壤样品进行了pH值、水分的检测,pH值检出范围为4.12~9.88,水分检出范围为5.9~29.3%。根据数据可知,地块内采集点位中有超过一半的样品pH<6.5,可能与地块长期均为裸露地面为主,长期受酸雨影响有关。
(2)重金属
本次调查共对地块内采集的162件土壤样品进行了重金属检测,所有样品均检测分析了汞、砷、铅、镉、镍、铜、六价铬。通过对比分析可知,土壤样品中的汞、砷、铅、镉、镍、铜、六价铬均有不同程度的检出,其中汞的检出浓度最大值为1.070mg/kg;砷的检出浓度最大值为36.00mg/kg;铅的检出最大值为376mg/kg;镉的检出浓度最大值为6.32mg/kg;镍的检出浓度最大值为64mg/kg;铜的检出浓度最大值为76mg/kg;六价铬的检出浓度最大值为2.50mg/kg。所有重金属指标均未超过第一类用地风险筛选值,也未超过对应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
(3)石油烃(C10-C40)
本次调查共对地块内点位采集的162件土壤样品进行了石油烃(C10-C40)检测,据检测结果可知,有159件样品检出了石油烃(C10-C40),检出浓度最大值为333mg/kg,所有样品均未超过第一类用地风险筛选值,也未超过对应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
(4)挥发性有机物(27项)
本次调查共对地块内采集的162件土壤样品检测了挥发性有机物(27项),根据检测结果可知,本次调查的挥发性有机物土壤样品中氯甲烷全都检出,检出最大浓度为0.0714mg/kg;氯乙烯全都检出,检出最大浓度为0.0274mg/kg;1,1-二氯乙烯有114项检出,检出最大浓度为0.0138mg/kg;二氯甲烷全都检出,检出最大浓度为0.2100mg/kg;反式-1,2-二氯乙烯有23项检出,检出最大浓度为0.0044mg/kg;1,1-二氯乙烷有23项检出,检出浓度为0.0043mg/kg;四氯化碳有1项检出,检出最大浓度为0.0017mg/kg;1,2-二氯乙烷有1项检出,检出最大浓度为0.0169 mg/kg;甲苯有48项检出,检出最大浓度为0.1320mg/kg;间,对-二甲苯有10项检出,检出最大浓度为0.0057 mg/kg。其他挥发性有机物指标均未检出。所有样品均未超过第一类用地风险筛选值,也未超过对应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
(5)半挥发性有机物(11项)
本次调查共对地块内采集的162件土壤样品检测了半挥发性有机物(11项),其中苯并[a]蒽有2项检出,检出最大值为0.1mg/kg;有2项检出,检出最大值为0.2mg/kg;苯并[b]荧蒽有2项检出,检出最大值为0.3mg/kg;苯并[a]芘有1项检出,检出值为0.1mg/kg。其他半挥发性有机物指标均未检出,所有样品均未超过第一类用地风险筛选值,也未超过对应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
(二)地下水样品
在地块内共采集地下水样品4组,检测分析GB36600中的重金属(汞、砷、铅、镉、镍、六价铬)以及pH值、浊度和其他特征污染物: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苯乙烯。地下水中样品中检出的项目有pH值、浊度、砷、铅、镉、镍、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
(1)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地块内4组地下水样品中的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的检出最大值为0.05mg/L,均低于其风险筛选值;
(2)重金属:地块内地下水检测的3组水样品中,砷、铅、镉和镍均有检出,汞和六价铬未检出。其中砷检出最大值为0.0008mg/L;铅检出最大值为0.00446mg/L;镉检出最大值为0.00011 mg/L;镍检出最大值为0.00189 mg/L。重金属(汞、砷、铅、镉、镍、六价铬)数据均未超过对应的Ⅲ类水质标准限值;
(3)苯乙烯:地块内共4组地下水样品中所有苯乙烯均未检出,均未超过对应的Ⅲ类水质标准限值。
(4)常规指标:地下水样品中pH值的检出范围是5.8-6.1,水质偏酸,不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Ⅲ类水的限值范围。浊度的检出范围是113-126NTU,地块内浊度不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Ⅲ类水的限值范围。由于目标地块所在的**市**区周边区域自来水普及,地下水中浊度不存在对影响人体健康的暴露途径,对照《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试行)附录H,目标地块地下水中超筛选值的指标浊度不属于地块生产相关的有毒有害指标。
四、初步调查结论
综上结果表明,******基地旧城更新改造地块的土壤环境质量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第一类建设用地要求,地下水环境质量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III类水的限值要求或《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相应限值,本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根据调查评估流程,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结束。
本地块在作为二类居住用地(R2)、服务设施用地(R22)、中小学用地(A33)、文化设施用地兼容商业用地(A2/B1)、社会停车场用地(S42)、防护绿地(G2)、城市道路用地(S1)进行开发时,其土壤和地下水不会对未来的暴露受体产生健康风险,该地块可根据其具体规划用途进行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