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岭路(万芙路-雀园路)道路工程施工合同公告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4年09月04日
供应商填写合同 (HNJS-2014)合同编号:**** **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市政类) 工程名称:仙岭路(万芙路-雀园路)道路工程 工程地点:**市**区洞井街道仙岭路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建设厅 制定 ****管理局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仙岭路(万芙路-雀园路)道路工程 2、工程地点:**市**区洞井街道仙岭路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雨发改投〔2023〕21 号 4、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5、工程内容:本项目位于**区洞井街道,道路呈南北走向,北起万芙路,南至雀园路,全长约361.31米,规划路幅宽30米,城市道路等级是城市次干道,设计行车速度40km/h,车道数为双向4车道。 6、工程承包范围:包含原有混凝土道路及沥青道路破除外运、土方开挖外运及换填 、**路基及路面工程、排水工程、交通设施工程,具体中标范围详见本项目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4年6 月8 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4年10月5 日。 总工期日历天数:12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及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贰仟伍佰玖拾贰万零陆佰贰拾元肆角捌分(¥****0620.48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贰拾捌万壹仟陆佰壹拾壹元玖角玖分(¥281611.99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叁拾万伍仟元整(¥305000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壹佰贰拾万伍仟柒佰壹拾柒元捌角叁分(¥****717.83元); 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时瑞。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20年月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合同在****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本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肆份,承包人执肆份。 (本页无正文)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通用条款同《**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HNJS-2014) (示范文本)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区财评:区财评全称为**市**区财****评审中心,本合同简称区财评。区财评主要职责为对洽商、变更方案进行会商与确认,依据洽商、变更方案对现场发生的工程量签证进行确认,审核并确认工程造价。 1.1.2.4 监理人: 名称:****研究院****公司、**拓天****公司; 资质类别和等级:房建、市政工程监理甲级; 联系电话:073****83416、189****4137 ; 地址:**市**区**中路18号、**市******经济**社办公楼二楼。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合同协议书; (2)合同补充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 (4)招、投标文件; (5)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图纸; (9)工程量清单; (10)其他合同文件。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前7天;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提供全套施工图纸2套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专项安全施工方案、专项环境保护方案、隐蔽工程验收申请、工程款支付申请等; 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为:事项发生前(或后)15日内; 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数量为:4份 。 1.10交通运输 关于出入现场权利的约定:无 。 1.10.3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边界的约定:以施工红线为准。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不提供。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 承担。 2、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名:周鑫波 职务:现场工程师 联系电话:151****1579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现场洽商、变更、签证办理,质量、安全、进度管理等相关工作。 2.4.2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提供施工图纸; (2)提供施工场地内工程地质、地下管线、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 (3)提供测量控制点; (4)发包人不为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等条件,水、电等接入工作和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发包人按《**区重点工程招标控制价及工程建设其他费标准》包干支付费用(不含增容费、含税费、不再优惠),该包干费用已计入合同工程总价款。 3、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须按照国家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壹套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通过验收合格后30天内。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①须派专人协助和配合发包人办理报建及工程验收等相关手续,未及时配合发包人完成人员备案手续,如书面通知后仍不予配合的,承包人每拖延15天,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 ②须配合发包人做好拆迁、改迁、协调施工现场周边(包括村组及个人)关系; ③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及施工员不坚守现场,每擅离现场一次,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 ④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质量、安全事故,除承担造成的经济损失外,每发生一次事故,承包人还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万元; ⑤现场人员配置必须与投标文件一致,未经发包人同意,人员不允许变更。承包人擅自变更导致报建工作无法进行或影响工程的正常进行,发包人有权向质安监部门申报不良行为记录,并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2万元。承包人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人员变更,必须按相关程序向发包人申报并批准后方能进行,更换人员的资格等级不得低于更换前,更换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总人数的50%; ⑥负责路灯、交通设施等在竣工验收移交前的保护,期间发生的被盗、被损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⑦如有分包工程,须将分包人的资质证书及现场负责人、公司技术负责人的姓名及****指挥部审核同意,****建设中心备案; ⑧须服从**区重点工程建设相关制度的管理,洽商、签证等按**区有关程序办理,未经审批的洽商,没有洽商的签证、没有签证的洽商的工程量,一律不予结算; ⑨ 工程竣工后须及时提请竣工验收和报送结算资料,未及时提请竣工验收,发包人书面通知后,每延期1个月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0元;未按要求及时提供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书面通知后,每延期1个月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0元。 承包人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还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 3.2项目经理 3.2.1项目经理: 姓名:时瑞 身份证号:620********7050818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一级注册建造师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湘143********01980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湘143********01980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湘**B(2019)****725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 80%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在当月的工程进度款中按 2000 元/天扣罚 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表
3.5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法律法规禁止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的工程或工作。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3.9承包人风险承担的约定 (1)材料价格涨价幅度内不调整价格的风险; (2)措施费形式为总价部分包干的风险; (3)施工方的管理及技术风险; (4)投标报价的风险。 4、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按通用条款及委托监理合同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按监理合同及**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实施。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由监理人自己承担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等相关费用。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徐则威 职务: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5562 联系电话:150****5232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5、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达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合格要求。 5.3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提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未及时通知监理人检查的,监理人有权随时要求检查,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应遵守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因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编制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的时间:开工前。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组织治安管理机构,并进行治安管理,发包人定期对治安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承包人编制并进行突发治安时间的紧急预案演练,发生事件时及时通知发包人妥善解决。 7、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开工前。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10天内。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10天内。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前 。 8、材料与设备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 。 9、试验与检验 试验与检验费用的约定:工程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0、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及程序 关于变更约定:①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需要变更增减工程内容,均须先以变更洽商的形式报告监理工程师、设计代表、发包人驻工地现场代表及发包人、区财评代表,按**区重点工程洽商、变更程序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其工程量认定先由承包人按实填写,报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及区财评代表审核,其签证单由发包人、承包人、区财评代表及监理工程师各执一份,作为结算依据。②洽商变更、设计变更定义及范围按《**区重点工程建设工程变更与预结算管理暂行办法》(雨重发〔2015〕6号)及《****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雨政办发〔2019〕17号)执行。 变更程序:严格按《**区重点工程建设工程变更与预结算管理暂行办法》(雨重发〔2015〕6号)、《**区区投区建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雨建发〔2017〕8号)及《****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雨政办发〔2019〕17号)执行。 10.4变更估价 10.4.1变更估价的原则 10.4.1.1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的综合单价应按以下方法确定: (1)当变更的工程项目在投标清单中已有综合单价的,则变更的工程项目按投标时的综合单价计价。 (2)当变更的工程项目在投标清单中已有类似综合单价的,则参照投标时的类似综合单价确定。 (3)当变更的工程项目在投标清单中无相应的综合单价时,应重新组价,计价方式按《**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湘建价〔2020〕56号)、湘建价〔2016〕72号、湘建价〔2016〕160号、湘建价〔2019〕47号、湘建价〔2020〕46号、湘建价〔2022〕146号文件及有关的解释补充文件计量计价,优惠率按2024年《**区重点工程招标控制价及工程建设其他费标准》率执行优惠。当变更的工程量投标清单中无相应包干价的,按2024年《**区重点工程招标控制价及工程建设其他费标准》执行; 其中材料(含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取定原则:投标文件中有价格的按原投标文件中已有价格。如果投标文件中没有价格的,则按施工同期**市******政府投资工程材料定价执行,**市******政府投资工程材料定价也没有的材料价格,则按施工同期发布的《**建设造价》材料预算价格。**市******政府投资工程材料定价及施工同期《**建设造价》均没有发布价格的主要材料(含工程设备)、机械台班,由承包人将该主要材料、机械台班价格及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发包人和区财评评审工程师评审后以该评审结果作为该主要材料的计价依据。未按以上程序审批和确认的材料或机械台班价,该项单价在结算中以区财评询价确认的价格为准。 10.4.1.2措施项目费的确定: ****建设厅湘建价〔2020〕56号文件执行。 11、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人工工资、材料价差调整按施工同期相关政策文件执行,计取相关的税金及费用后按2024年《**区重点工程招标控制价及工程建设其他费标准》执行优惠。 招标控制价中部分材料为暂定价的,按发包人及区财评确认且注明不再优惠的价格进行计算。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3)其他价格方式:固定单价。 12.2.1预付款的支付 (1)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 本合同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在办理施工许可时发包人一次性支付给承包人,工程竣工结算时按实结算。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按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执行。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在区政府工程资金集中支付计划和节点按已完成并确认的工程量金额的60%支付工程款(其中人工费用按《保障农民工工资条例》的要求优先拨付);承包人提交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到区财评后付至合同价款的7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交警、路灯和城管等各维护部门以及档案资料的移交,区财评出具工程结算评审报告,且承包人在工程结算评审结论上签字确认后,付至评审结算金额的97%;结算金额的3%在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且未发生质量责任事项30天内支付(无息)。 付款相关说明及要求: ①除工程结算额以外,其余均按合同金额计算支付比例(如有负变更应相应扣减),不包括因变更而增加工程量金额和合同约定外的工程量;支付基数不含不可预见费及发包人所提供材料的费用; ②办理支付已完工程量工程进度款时,由发包人根据区重点工程资金集中支付计划和时间节点通知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及造价的书面报告(附工程量清单及计算式),须经监理人、发包人和区财评现场跟踪人员根据现场实际完成工程量情况对已完成工程造价作出书面确认,作为本期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承包人未按发包人通知的时点书面提交报告及资料的,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相应的工程进度款。承包人根据确认的工程计量结果向发包人提出支付申请,须完成本节点期间的所有签证手续; ③ 承包人如拖欠民工工资导至发生社会不稳定因素,发包人有权扣出足额的资金直接用于支付民工工资。发包方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缴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款项将计入当期工程进度款和最终工程结算款; ④ 承包人根据付款节点时序提出付款申请,经**区重点工程建设资金审批流程批准后支付(承包人应于每次申请付款前,向发****税务局出具的等额正规发票,未提供符合要求的发票的,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相关款项,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3、验收和工程试车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完成各维护部门的移交程序。 14、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资料的期限:承包人应在本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0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全部完整的结算资料,办理竣工结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必须按国家及**省、**市工程预结算有关规定和本合同要求进行编制。在合同约定的结算资料提交截止日期以后,发包人不再接收承包人增补的任何结算资料。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1) 立项批复文件 (2) 招标资料 (3) 中标通知书 (4) 投标报价文件 (5) 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 (6) 图纸会审记录 (7)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8) 相关会议纪要及文件 (9) 洽商、草签、签证、原始测量记录 (10) 设计变更 (11) 竣工验收报告 (12) 工程结算书 (13) 工程量计算式 (14) 竣工图 (15) 设计图 (16) 地勘报告书 (17) 功能检测资料 (18) 其他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核结算的期限: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后,及时对结算资料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审查完成后送区财评审核结算。 工程结算原则: (1)工程竣工结算时,除土石方工程量按所施工实体体积计量外,其余工程量按“湘建价〔2020〕56号”文件中规定的计算规则按实计算; (2)在办理竣工结算时,按中标单价作为最终结算价格; (3****工程部分按10.4.1.1条款执行; (4)标底上限价中部分材料为暂定价格,在结算时按区财评及发包人认可的材料单价进行调整。暂估项目,按发包人认可的深化设计编制预算报区财评审核并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实施,结算时按变更项目结算,即10.4变更估价条款执行; (5)承包人应保证结算资料的准确性,报审金额超出区财评审定的金额在15%以内,超出金额的审计费由发包人承担;超出金额在15%—20%之间,该部分审计费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50%;超出金额在20%以上的,该部分的审计费全部由承包人承担。且由发包人承担的超出部分结算额不超过2000万元,超出2000万元以上部分结算额的审计费由承包人承担; (6)社会保险费必须按湘政办发〔2016〕51号、湘建价〔2016〕134号、湘建价〔2019〕61号文件的规定专项使用,足额缴纳,如承包人未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该项费用应在竣工结算时扣除; (7)其他约定: ①承包人结算资料报审后,必****事务所)完成对审工作,如两次书面通知仍不配合对审,由区财评直接出具结算报告,承包人对结算金额必须接受且不得再提出异议; ②承包人违反3.1.(10)条款,以发包人提供的处罚通知书在结算时扣除。 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1 缺陷责任期24个月。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是。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 (2)3%的工程款。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16、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相应顺延竣工日期,停工损失根据**区惯例执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按3.1.(10)条款执行。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17、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责任承担原则的约定:按通用条款。 18、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工程保险费由承包人负责。 20、争议解决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人民法院起诉。 21、补充条款 (1)争议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其他条款; (2)本项目全过程接受审计监督,承包人必须主动配合审计,对审计部门提出的意见必须及时整改到位; (3)道路验收合格后未及时移交竣工资料的,不予支付工程尾款。 (4)合同订立时的承包人企业规模类型属于中小企业的,承包人应当在订立合同时以书面函件形式主动告知发包人其属于中小企业,否则合同均按非中小企业执行; (5)承包方应落实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要求,须及时足额发放民工工资,并为民工购买保险,承包人与民工有关工资、保险、工伤等纠纷,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6)若本项目排水管道在检测过程中发现结构性缺陷或功能性缺陷,依据现场实际情况需要对缺陷进行修复,导致修复后的排水管道需要进行复检,该复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附件一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仙岭路(万芙路-雀园路)道路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应按照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 质量保修范围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其他项目。具体质量保修范围,双方约定如下: (1)道路工程 (2)排水工程 (3)绿化工程、亮化工程、交通设施工程等附属工程 2. 质量保修期 2.1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2.2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2)市政道路质保期:1 年; (3)排水管道质保期:2 年; (4)绿化工程、路灯工程等附属工程质保期:1年。 3. 质量保修责任 3.1 属于保修范围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发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保修,由此产生的费用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索。 3.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于收到通知后4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如未在约定的时限内到达现场进行抢修的,由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3 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应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安全和质量。凡出现其质量问题,应立即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应立即实施保修,承担所有费用,将工程修复至发包人验收合格为止。 3.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4. 质量保修费用 质量保修费用及相关的损害赔偿费,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5. 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的使用、约定、支付、返还与本合同的质量保证金赋予的约定一致。 6. 其他 6.1 双方约定的其它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1、该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期限内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分别由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2、因该工程质量缺陷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责任方应向被损害方依法给予赔偿。 3、因承包人采购的或者发包人按照工程承包合同规定采购经施工单位验收使用的建筑材料、设备、购配件如/等的质量不合格引起的工程质量缺陷,由承包人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因发包人采购并要求承包人使用的建筑材料、设备、购配件如/等的质量不合格引起的工程质量缺陷,承包人不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4、因用户使用不当或者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6.2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签署,作为合同附件,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签订日期:202年月日 签订日期:202年月日
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协议书 工程项目名称:仙岭路(万芙路-雀园路)道路工程 工程项目地址:**市**区洞井街道仙岭路 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保证甲、乙双方**的公**公正,预防甲方利益受到双方经济合同之外各种不正当行为的损害,甲、乙双方经过共同协商,一致认为在双方签订的仙岭路(万芙路-雀园路)道路工程合同/协议(以下简称主合同)约定条款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以保证**双方员工的廉洁自律,保护国家和协议双方的合法权益。据此,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协议书,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相关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举报。 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 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向乙方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得要求或接受乙方为其个人装修住房或为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的宴请、健身和娱乐等活动。 (五)不得向乙方介绍或推荐其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参与乙方同甲方建设项目有关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 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得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其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装修住房或为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得以任何理由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以下相应处理;乙方获取的不正当利益应返还甲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全额赔偿甲方的损失;涉嫌犯罪的,****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乙方为甲方工作人员及其家属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开支费用或发放报酬,此事一经查实,乙方应按报销或发放报酬的金额的 5 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人员索贿,乙方不向甲方举报且满足其要求的,或乙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主动向甲方工作人员行贿的,此事一经查实,乙方应按行贿的金额的 5 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 本责任协议书作为甲、乙双方主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六条 本责任协议书的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主合同结算完成、款项支付完毕时止。 第七条 本责任协议书按主合同份数制作,甲、乙方按收执主合同份数收执。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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