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穗从府征决〔2024〕3号
征收人:****政府
法定代表人:赵龙
职务:区长
地址:**市**区街口街**东路99号
征收实施单位:广****人民政府
地址:**市**区良口镇**路31号
法定代表人:梁艺威
职务:镇长
联系电话:020-****8139
被征收人:黄*
身份证号:440******2138
地址:**市**区良口镇赤树村赤树队47号
****水库工程位于**区良口镇,是一座以供水为主,兼顾防洪、****水库,建成后将作为**市应急战略备用水源,为****部地区提供优质饮用水。**市****规划局于2016年11月24日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从国土征预字〔2016〕59号),****政府同意、****政府同意并经自然**部批准(自然资函〔2019〕700号)同意将**市**区良口镇赤树村、达溪村、和丰村、良新村、石岭村、团丰村地段共436.9088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政府已依法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穗府(**)征〔2020〕6号),本次征收工作的征收实施单位为广****人民政府。上述土地在征收工作开展后,涉及的被征收户中,大部分已完成搬迁、交地。被征收人在征收批复范围内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含房屋等)尚未办理补偿登记,既不签订补偿协议亦不配合搬迁。经查,征收实施单位已就该地上附着物(含房屋等)现状调查结果问题多次与被征收人协商,但未获被征收人配合对地上附着物(含房屋等)现状调查结果予以确认,征收实施单位对被征收人书面发出《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认书》、《敦促确认土地现状调查结 果通知书》。经协商和书面告知后仍拒不确认,征收实施单位已采取公证方式留存协商、书面告知和调查结果的记录,****政府、****村委、牛轭洞社公告栏张贴《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公示》。
被征收地上附着物(含房屋等)地址为**区良口镇赤树村赤树队47号,权属人为黄*,位于征收批复范围内,框架结构房屋119.12平方米;框架结构房屋111.11平方米;竹木棚架房15.08平方米;自搭阁楼6.04平方米;简易围墙16.22平方米;自搭阁楼4.41平方米;琉璃瓦檐20.28平方米。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根据前述法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依法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并依法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土地征收部门根据相关程序的规定开展实施征收工作,被征收人应予以配合。《**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政府在征收土地公告期满后,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决定,明确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以及交地期限等内容,并依法组织实施。鉴于被征收人拒不配合征收工作,至今未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补偿协议,现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省土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关****水库建设工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从府办函〔2017〕626号)规定,作出以下补偿决定:
一、对被征收人所拥有的被征收房屋实施征收,按照《****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10号)、《关于****水库建设工程征地等相关工作补偿执行标准的通知》(从牛办〔2016〕2号)等规定,确定补偿金额,不再另行安置,被征收人房屋补偿金额为486,936.45元,按照《****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10号)等有关规定,由**业勤资产评估土****公司对被征收人其它地上附着物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根据《广****人民政府****水库安置区征地拆迁拟了解简易建(构)筑物、附着物的重置价值咨询报告》(业评分字〔2020〕第0026号)、《广****人民政府****水库征地项目拟了解地上附着物的市场价值的咨询报告》(业评分字〔2023〕第0016号),被征收人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金额为18,917.10元。征收实施单****公证处办理被征收地上附着物的证据保全和征收补偿款的提存公证。
二、被征收房屋涉及的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关****水库建设工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从府办函〔2017〕626号)第十条规定执行。
三、被征收人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补偿协议、完成腾空搬迁并移交地上附着物及用地。
四、被征收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将提存至****公证处,开户银行:****银行城南支行,银行账号:394********0002340。****公证处查询提存情况,电话:020—****1013,地址:**市**区街口街凤仪东路159号。
五、相关社会保障措施按照《****关****水库建设工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从府办函〔2017〕626号)规定执行。
如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如被征收人未在本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的,本府将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拒不交出土地的,****法院强制执行。
****政府
2024年9月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下载
****秘书科 2024年9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