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胰岛素产业化项目改扩建工程
****胰岛素产业化项目改扩建工程
建设地点:**市**区漷县镇南凤西一路8号
公示时间:2024-09-11至2024-09-24
受理时间:2024-09-11
项目概况:①利用A3厂房现有胰岛素干粉生产装置,通过增加部分设备、优化控制系统,以增加生产批次和批次产量提高胰岛素干粉产量;②提高A3厂房现有2条胰岛素制剂生产线生产时间,以提高制剂产量;③利用现有A2厂房建设提酶装置、胰岛素制剂和预填充一次性注射笔生产装置;④变更研发中试楼在建的生物中试研究装置内容和规模;⑤利用现有B6、B4厂房****实验室,进行新型药物研发;⑥建设配套公用、辅助、贮运和环保设施。
环评文件全本公示稿: 公示报告.pdf
公众参与说明: 公众参与说明(甘李).pdf
公示期间,公众可以向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咨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关情况。
行政相对人名称:****
联系人:丁玎
联系电话:188****8588
环评单位名称:****
公示期间,公众可以采取信函、传真或留言方式,向我局提出建设项目审批的有关意见和建议,请注明“对某项目环评审批的意见或建议”,并留下联系方式(姓名、地址、电话、或者邮箱等),以便我们及时答复反馈。
审批部门:****环境局
邮政编码:101101
邮寄地址:**区运**大街248号
传真电话:****2491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82249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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