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域管理要求及取排水情况:受纳水体溪马河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司马河位于司马河**保留区,水质管理目标为Ⅱ类,因此地表水环境质量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Ⅱ类标准。 2、排污口设置对水生态影响:论证区域内未设有重要湿地、水库、游览区等有重要水域生态保护单元,未设有国家级水产种质**保护区及其它相关水生生物保护区等敏感区域。 3、对水生环境的影响:工程实施不改变本河段的河势,对本河段水文情势无明显影响,总体上对水生环境无明显影响。 工程尾水事故排放排入溪马河,对下游河段有一定的影响,枯水期局部岸边水质的微小变化对水生环境影响存在一定影响,但本河段水质仍可以满足相应的水功能区划要求。 4、对水生生物及渔业**的影响: 浮游动植物:工程尾水排入溪马河,对浮游生物环境会有一定的变化,浮游生物的种类和数量也将随之变化。主要表现在水质影响变化区的溪马河近岸水域内,浮游生物的生物量会略有增大,浮游动物的增加量可能大于浮游植物的增加量,但总体的增加量都不会太大,在排污口附近,浮游生物的喜污种的生物量可能会有所增加。 底栖动物: 工程尾水排入溪马河,对底栖动物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在水质影响区内,底栖动物的种类和生物量变化皆不明显。 渔业**: 本项目论证范围内的经济渔类除了常见的四大家鱼外另有 10 余种,工程尾水排放排入溪马河,对论证范围内的渔业**不会产生明显的影响,在水质影响变化区内,项目的排污对整体水质影响不大,对鱼类的种类和生物量不会产生明显的影响。 5、对珍稀水生生物的影响:****处理厂排污口正常排放下,所排污水中 COD、氨氮、总磷、总氮等污染物使排污口处局部水域污染物浓度有所增加,对区域水质变化影响较小。该河段不属于国家级水产种质**保护区和省级水产种质**保护区,故不会对珍稀鱼类等产生影响。本工程尾水正常排放不会改变论证河段水质类别,因此,本工程排污对四大家鱼及其它经济鱼类影响很小,不会影响其繁衍和生存,本工程排污口的设置不会对溪马河的鱼类产卵和其它水生生物产生明显不利影响。因些,本工程尾水排放对渔类繁殖和生存无影响。 6、排污口设置对第三者影响分析:对溪马河水质影响分析:本项目近期污水处理总规模为 400m3 /d,污水处理 COD、氨氮、总磷、达到《****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中的一级 B 标准标准后排入溪马河,本项目年削减 CODcr 20.440 t、NH3-N 3.212 t、TP 0.219 t。该入河排污口正常工况和非正常工况时,排污口下游水质均可迅速达到响应地表水标准要求,因此,排污口的设置不会影响受纳水体的水环境功能类别,不会改变下游水环境功能。 对排污口下游取水单位的影响分析:经实地调查,结合相关资料,本项目排污口下游无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取水单位。 对渔业养殖户的影响分析:根据现场调查,设置的排污口附近无渔业养殖户,不会对渔业养殖户产生影响。 对其它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本项目工程入河排污口下游至 6000m 内无水面生产作业单位,故不会对其它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综上,本项目排污口设置,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权益产生影响较小,该入河排污口设置基本合理。 7、入河排污口设置合理性分析: ****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政策,符合区域产业结构布局和行业发展规划,入河排污口设置满足清洁生产要求以及总量控制和入河排污口管理要求,能够实现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要求,**入河排污口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人民政府要求削减排污总量的水域;入河排污口设置后,不会明显增加水功能区纳污总量,所在水功能区入河污染负荷小于限制排污总量的总量控制要求;本项目排污口设置也不影响邻近其他取水户用水安全,不影响防洪安全,不会对周边水生生态造成重大影响。入河排污口设置无《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15 年修正本)和《**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湘政办﹝2018﹞44号)提出的不予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情形,故本排污口设置可行。 8、监督管理措施: (1)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对功能区水质进行水质监测是水功能区监督管理的基础工作,加强对水功能区的水环境监测,有利于全面了解水功能区的水环境状况,对于超标排污或排放污染物量超过限排指标的情况,依照法律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执行,确保水功能区的水质达标。 (2)建立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发生非正常排放情况时,高浓度的污水将有可能排入水体,对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为此应建立水质安全保障应急预案,以保障污水在进入司马河之**行有效控制,一旦事故发生,必须按事先拟定的应急方案,进行紧急处理,及时关闭排污口,采取污水应急处理措施等。并及时将事故信息报告给水利、环保等主管部门,减少污染影响范围或避免水体水质不受污染。 (3)完善排污口标志标牌建设:****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 排污口排查整治分类规则(试行)〉〈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试行)〉〈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标志牌设置规则(试行)〉的通知》(环办执法函〔2020〕718 号),建议完善排污口标志标牌建设,设置与之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4)完善排污口验收工作: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应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申请,验收合格后的入河排污口方可投入使用。 (5)加快污水达标运营:针对水质未能达标排放问题,****应****处理厂运营管理措施,确保出水水质近期达到《****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一级 B 标准,避免对周边水环境产生重大影响。 (6)加快改进雨污分流措施,现有雨污沟渠改为雨水专用,污水通过管道收集集中处理,确保污水不再直接进入环境,同时,公众教育也至关重要,通过宣传和教育活动增强居民的环保意识,促使其积极参与和支持污水管理工作。监管和执法的强化更是保障措施的重要一环,确保排污行为合法合规,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双赢局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