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名称 | ******研究院有限公司 15 %股权(对应150万元认缴出资额,已实缴45万元) | ||
标的编号 | **** | 产权子类型 | 股权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09-11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10-15 |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按(5)个工作日为周期延期,最多**(2)个周期。 |
标的 概况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研究院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市**区文芳路199号5幢4层A1(**高新区)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成立时间 | 2017/04/12 | 注册资本+币种 | ****0000.00人民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0117MA1NR37T7B | 所属行业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经营范围 | 生物医学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创业空间服务;企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职工人数 | 100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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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决议 | ******研究院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 | ||||||||||||||||||||||||||||||||||||||||||||||||||||||||||||||
主要财务数据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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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日资产评估情况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 | 295.47 | |||||||||||||||||||||||||||||||||||||||||||||||||||||||||||||
评估基准日 | 2023-12-31 | ||||||||||||||||||||||||||||||||||||||||||||||||||||||||||||||
评估机构 | **中企华****公司 | ||||||||||||||||||||||||||||||||||||||||||||||||||||||||||||||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 ****政府****办公室 | ||||||||||||||||||||||||||||||||||||||||||||||||||||||||||||||
标的企业评估值 单位: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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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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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 | 是否涉及重大债权债务处置事项 | 否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
是否涉及管理层参与受让 | 是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公司国有股权间接转让 | 否 | |
是否涉及外资收购限制或禁止 | 否 | |
其他披露内容 | 一、标的企业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实收资本449万元。转让方认缴注册资本150万元,实缴45万元,对于转让方尚未缴纳的105万元注册资本,受让方须在产权交割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或标的企业或其债权人要求履行出资义务之日(熟早),完成转让标的的实缴出资义务,即向标的企业实缴出资105万元。 二、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从评估基准日起至完成市监部门股权变更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三、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变更登记手续完成后,转让方凭市监部门出具的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证明****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权”)申请划转产权交易价款。 四、本公告仅为本次股权转让的简要说明。意向受让方在做出申请受让本股权的决定之前,应首先仔细阅读本公告及附件《国有产权转让合同》的内容,以及《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揭示的重要事项,并查询转让方提供的资料。意向受让方须在承诺对本次股权转让有关资料和信息的充分了解,认同并接受标的企业现状的前提下确认收购。本次转让为标的现状转让,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所披露的内容仅为转让底价的作价依据,不作为交割依据,意向受让方不得以备查文件的内容对转让标的现状提出任何异议,转让方不对资产评估报告中任何单项资产的价值做出承诺,不对转让标的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 五、意向受让方在本次公告期内有义务就本次产权转让事宜做尽职调查,自行对本次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相关费用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六、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转让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所披露内容,已完成对本次转让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次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转让标的全部现状,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为由拒签国有产权转让合同或拒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须承担相关的全部违约责任,**产权有权将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
交易 条件 | 转让底价(万元) | 295.47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国有产权转让合同》,在《国有产权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国有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一次性支付交易价款; 二、具体资金结算方法、程序等应遵照**产权制订的《****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资金结算规则》。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一、意向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意向受让方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二、意向受让方须承诺的事项: (一)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受让资金来源合法; (二)意向受让方须承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参与本次收购不存在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三)意向受让方为境外投资者的,须承诺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负面清单管理要求,以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有关规定。 | |
标的交割 | 按照《国有产权转让合同》约定办理。 |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 |
交易 指南 | 交易规则 | 竞买人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产权网站(www.****.cn)以及e交易(www.****.com)的《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e交易会员竞价指南》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买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交纳、竞买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竞买人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买。 本转让项目具体竞价安排届时以**产权(e交易网络竞价系统)通知为准。 | |||
现场展示 | - | ||||
交易方式 | 一、如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并交纳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则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直接确定其为受让方,按照转让底价与受让方承诺受让底价孰高原则确定成交价; 二、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并交纳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产权将组织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及成交价。 标的企业股东以优先权身份参与收购的,则首先由外部竞买人进行一次性竞价,即竞买人按照规定进行一次报价(每个竞买人只有一次报价机会),外部竞买人的最高有效报价作为标的企业股东行使优先受让权的价格,标的企业股东按照规定确认是否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 股东行使优先受让权的,股东为受让方;股东不行使优先受让权的,报出最高有效报价的外部竞买人为受让方。 | ||||
交易报名 | 报名时间 | 2024-09-11 17:00:00至2024-10-15 17:00:00 | |||
报名手续 | 一、意向受让方应在本次公告挂牌期内登录**产权(e交易)系统网站(www.****.cn),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实名会员注册(注册信息须真实、完整、准确),对转让标的提交受让申请,并按本公告要求向**产权提交相关报名材料原件。意向受让方须对其注册账户及密码安全负责,其注册账户及密码在**产权(e交易)系统的一切行为,均视为该意向受让方的自身行为。 | ||||
保证金及处置方式 | 一、缴纳:金额300000.00元,截止时间,按系统提示缴纳。 二、符合条****交易所(e交易****交易所(e交易)指定的账户交纳上述交易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以确定其参与收购。交易所仅接受意向受让方以本人或本单位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意向受让方未能如期交纳足额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本次收购。 | ||||
交易竞价安排 | 竞价方式 | - | 增价幅度(元) | - | |
自由竞价时间 | - | 延时竞价周期(秒) | - | ||
服务费 | 按《关于优化公共**交易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3〕851号)中披露的国有产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表收取https://www.****.cn/uiFramework/js/pdfjs/web/viewer.html?file=/jscq/attachDir/2023/10/202********85934574.pdf。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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