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港劳人仲字〔2024〕第358号李金红诉广西桂宝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达华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增加仲裁请求及改期开庭通知书的公告
关于**劳人仲字〔2024〕第358号李金红诉**桂宝****公司、第三人****增加仲裁请求及改期开庭通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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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申请人李金红诉**桂宝****公司、第三人****赔偿金、追索劳动报酬劳动争议案件(**劳人仲字〔2024〕第358号)。
申请人李金红于2024年9月9日向本委提交《增加仲裁请求申请书》,增加的诉求为: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07年5月1日至2024年6月12日期间的加班费465761.84元。
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本委通过其他方式亦无法送达,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参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以下仲裁文书及相关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增加仲裁请求申请书副本。
你(单位)可到本委办公地址:**市金港大道885号领取上述文书及相关材料(联系人:何燕妮,电话:****637)。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的期限为送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本委定于2024年10月30日上午08时30分在第1号仲裁庭(**市金港大道885号社保大院1楼西面108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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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四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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