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审批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新环监审[2024]029号
关于**邦****公司年产1000万件汽车减震器零部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根据《**邦****公司年产1000万件汽车减震器零部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的分析结论及专家函审意见,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规定报批建设。
一、**邦****公司位于******开发区洛新园区双湘路13号,租赁现有闲置厂房建设年产1000万件汽车减震器零部件项目。主要生产设备为:吹塑机、注塑机、转盘生产线、环形生产线、烘箱、冷冻修边机、真空泵、数控车床、锯床、液压机、空压机等生产设备以及配套试验设备。汽车缓冲块生产工艺为:外购原料(聚氨酯预聚体、扩链剂)-加热-浇注-冷冻修边-熟化-检验-包装-成品。塑料制品生产工艺:外购原料(塑料颗粒)-烘干-注塑/吹塑-冷却-修边-检验-包装-成品。缸套生产工艺:外购原料(管材)-切割下料-修毛边-冲压成型-倒角-检验-包装-成品。该项目占地面积11023.18m2,总投资1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1.2万元。
二、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要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认真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投产后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重点要求如下:
1、本项目橡胶废气经各废气排放点安装集气罩,并设置二次密闭间收集后引入1套“UV光氧+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TA001)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应满足《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排放限值“10mg/m3”,同时还应满足《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橡胶制品制造中A级企业排放限值要求“10mg/m3”。塑料废气经各废气排放点处安装集气罩,并设置二次密闭间收集后引入1套二级串联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TA002)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2024年修订)特别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60mg/m3”,同时还应满足《**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塑料制品行业中A级企业排放限值“10mg/m3”。
2、本项目生活污水利用厂区内现有1座10m3化粪池处理后,在满足《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间接排放限值“COD300mg/L、SS150mg/L、氨氮30mg/L”以及洛****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与循环冷却排水通过市政污水管道进入洛****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
3、本项目应采取基础减震、厂房隔声、距离衰减等有效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本项目橡胶边角料、塑料边角料、金属边角料、铁屑、残次品、废包装材料等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由企业统一收集到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建设的一般固废暂存间,分类存放,定期外售;废切削液、废弃的聚氨酯预聚体和扩链剂包装桶(破损)、废液压油、废润滑油、废UV灯管、废活性炭等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设置危废暂存区,收集暂存,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及时收集,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5、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6、本项目若涉国土、规划、林业、水利、安全及文物保护的相关事项,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7、建设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本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为非甲烷总烃0.3957t/a、COD 0.0196t/a、氨氮0.0014t/a,污染物排放量分别从******公司VOCs减排量、**县****公司污水处理工程(一期)2022年8月底完成的提标改造工程中进行替代,其中大气污染物实行双倍替代。
四、本批复只对《报告表》评价内容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及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该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五、洛****中队负责本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环保“三同时”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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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