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洲乡卫生院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要求:“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政府关于印发**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6〕45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初步调查评估。****政府委托****对该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现将该地块土污染状况调查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一、项目概况 ****建设用地位于**市**县梅洲乡梅南村,**农用地,南至规划路,西至梅林路,北至农用地,中心位置地理坐标为:东经:117.347390o、北纬:23.804261o,总面积14206.9平方米。 二、调查内容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等规范对地块开展了资料收集分析、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工作,在此基础上编制完成了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三、调查结果 本地块通过现场踏勘、人员访谈、资料分析判断地块内及周边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另外通过XRF、PID现场快速检测结果可知,采集的5个(含对照点)土壤表层样品中挥发性有机物均未检出,重金属Be、Co均未检出,且已检出的重金属As、Cd、Cr、Hg、Ni、Cu、Pb、Zn、Mn、Sb快速检测数据均符合《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的第一类筛选值,进一步论证了地块土壤未受到污染的识别结论,且不存在《****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及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技术审核要点(试行)》的通知(闽环保土【2021】8号)中规定的农用地转变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需开展第二阶段调查的6种情况。 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本地块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确认地块为非污染地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无需启动第二阶段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四、调查单位及联系方式 单位:**** 通讯地址:**省**市**区新浦东路8号天利**仁雅苑21幢2单元1005室 联系人:小江 联系电话:187****8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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