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4-08-28
当事人:尹*其
******公司开发建设的“新型环保节能润滑油材料建设项目”,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施工建设。上述事实,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其他书证等资料为证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的规定。
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邢建罚先告字〔2024〕第22-3号),你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参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基准编号****“处于施工初期或地基基础施工阶段的,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1.3%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罚款”的规定,你作为该项目直接责任人员,本机关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
单位罚款数额(2100元)的6.4%,即罚款人民币壹佰叁拾肆元(134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通过“**财政信息系统一体化平台”,将上****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账号(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330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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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