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幢206室商铺租赁公告
项目 名称 | ********4幢206室商铺租赁 | |||||||||
项目 编号 | **** | |||||||||
委托方 | **** | |||||||||
委托方承诺 | ****租赁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交易监督部门 | ****开发区财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联系方式:0551-****1351 | |||||||||
公告及 竞价 期限 | 公告期:2024年9月12日9:00始至2024年10月7日17:30止。 网络竞价自由报价期:2024年9月13日9:00时始至2024年10月8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限时报价期截止后立即进入优先权行使期,优先权行使期为360分钟。 | |||||||||
一、出租标的情况 | ||||||||||
出租标的 | 所在楼层/总楼层 | 结构 | 建筑面积(㎡) | 租期(年) | 租金底价(万元/年)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
翡翠**4幢206室商铺 | 2/3 | 钢混 | 436.22 | 6 | 11.52 | 1.1 | ||||
1.标的坐落位置:********4幢206室商铺。 2.标的权属情况:该标的有不动产权证,租赁标的无权属纠纷,项目房产面积为估算面积,意向承租人需现场踏勘确认实际租赁范围。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和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3.标的其他情况:标的房屋未清空,委托方承诺,本项目成交后,若本项目成交人非原承租人,关于原承租人搬离、房屋交付等事项由委托方负责协调处理,具体情况须由意向承租人现场踏勘时自行向委托方了解确认。 | ||||||||||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 1.租赁房屋的用途为商业,但不得从事有违安全生产、社会稳定、环境保护、治安秩序的经营业态,在房屋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或有毒物品以及不得存在下列情形(在签订合同时根据租赁物的实际情况选择相应条款):不得将该处房屋用作《中华人民**国消防法》列示的人员密集型营业场所使用;不得从事废品回收、烟花爆竹、殡仪服务、汽车美容(含洗车)等有碍居民生活的、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品(油漆、液化气、新型燃料等)储存经营的、产生危险废物的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业态。 2.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 |||||||||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1.租金每3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后续租金于对应租赁期开始前30天内支付。首次租赁租期内给予1个月免租金装修期,免租金装修期包含在租期内。 2.履约保证金为首年3个月租金之和,与首期租金一并支付,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前提交,合同终止且无承租人责任后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相应价款的,视同放弃成交资格,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 | |||||||||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未被**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 ||||||||||
三、承租条件 | ||||||||||
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房屋租金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租赁期内,出租房屋必须由承租人本人经营,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租赁房屋及与他人**经营。 4.租赁期内,严禁在经营性场所内住宿过夜(除经营住宿行业外),承租人须自行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维修工作(含对墙体屋面地面及管道渗漏破损等维修)、门前“三包”、垃圾清运、电梯维保、安全维护工作,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电梯维保、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5.标的房屋外墙饰材、内部装修等以标的物现状移交,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的,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墙体隔断、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6.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8.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0日内主动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生效后交易双方须办理合同公开手续。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9.标的房屋按现状移交,移交时屋内的遗留杂物及装修垃圾由承租人负责清理,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10.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房屋租赁合同》。 | ||||||||||
四、承租人确定方式 | ||||||||||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注:1.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2.同等价格下,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 | ||||||||||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 ||||||||||
交易主体库登记 | 意向承租人须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承租人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公共**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cn)。初次通过CA登录电子服务系统的交易主体进入首页后选择CA登录。 2.意向承租人为自然人的,点击用户名登录,可用原主体库用户名密码登录,也可以通过点击****认证中心登录通过**政务服务网跳转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ggzy.****.cn)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 |||||||||
项目登记 |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承租人,直接登录****公共**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cn),进入后选择点击“****公共**交易电子交易系统 ”;页面跳转至****公共**交易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竞价”,再点击“添加保存”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承租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保证金缴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人****银行账户一致。 |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企业库注册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账号如下:
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可登陆****公共**交易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980000)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成功,**高新****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 |||||||||
项目竞价 | 1. 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本公告附件网络竞价须知。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500元或其整数倍。 4.如出租标的有优先权人的,须按照上述要求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方可进入竞价系统行使优先权。逾期或者未按规定完成上述流程视同放弃优先权。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承租人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 |||||||||
注: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高新****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请参见本公告电子附件《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 ||||||||||
六、竞价后相关程序 | ||||||||||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高新****公司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1.《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2.《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市高新区创新大道2760号创新公寓C座**高新区公共**交易大厅3层301室;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事业单位的须派专人携****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受让方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其他意向承租人缴纳的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高新****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 | |||||||||
异议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高新****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市高新区创新大道2760号创新公寓C座**高新区公共**交易大厅3层301室,联系电话:0551-****5033。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为首年成交月租金的10%,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 |||||||||
七、其他说明 | ||||||||||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高新****公司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高新****公司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高新****公司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承租人,应于公告截止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高新****公司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3.**高新****公司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ggzy.****.cn),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高新****公司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高新****公司可以视具体情况,**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
八、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薛工 ,联系电话:0551-****1062、186****2720 | |||||||||
企业库注册 | 联系电话:010-****3801转6-1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周工,联系电话:0551-****5033(**市高新区创新大道2760号创新公寓C座**高新区公共**交易大厅3层301室) | |||||||||
技术支持 | ****980000 | |||||||||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高新****公司。 |
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外观(标的位于第二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附件1:
网络连续竞价须知
1.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项目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本项目所称网络连续竞价是指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依据公告约定通过电子竞价系统进行多次报价,并最终确定成交人。
2.网络连续竞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高新****公司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延时竞价期组成。
5.报价具体流程如下:
(1)公告发出后即进入自由报价期。自由报价期意向方可以对意向标的充分报价,有效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和现有最高有效报价。下一轮报价应在前轮报价的基础上增加一个或几个加价幅度。意向方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意向方有更高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束力。
(2)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延时竞价期。本项目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延时竞价期内如无人加价,则自由报价期最高出价者即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延时竞价周期内如出现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延时竞价周期;在一个延时竞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有效报价,则报价结束,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者即成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
(3)根据有关规定享有优先权的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可通过行使优先权将当前最高报价确认为自己的最新报价,使自己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电子竞价系统界面的报价历史中最高报价将变为优先权人的报价,优先权人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竞价结束。如优先权人未及时行使优先权,则视为放弃优先权。
(4)设置多级优先权时,行权级别不同的优先权人在相同价格上行权的,级别高的优先权人行权成功。行权级别相同的优先权人在相同价格上行权的,行权时间在先的优先权人行权成功。
6.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电子竞价系统查看报价结果。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高新****公司将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7.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登记信息并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1)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
(2)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
8.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高新****公司有权中止项目。由此产生的网络报价结果,**高新****公司将不予确认,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电子竞价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2)由于电子竞价系统服务器受到攻击、通讯网络故障、系统设备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延迟;
(3)因**高新****公司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自由竞价阶段结束时间、限时竞价阶段结束时间、优先权人行权时间等设置错误的;
(4)《**市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交易操作细则》规定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5)需要中止网络竞价活动的其他情形。
9.异常情况处理
如因系统故障导致**高新****公司未能及时暂停报价而出现报价结束的,或因系统故障导致项目信息需要重建的,**高新****公司将中止报价活动。中止报价活动时系统显示的最高报价仅为当前最高报价,非成交价格;最高报价者仅为当前最高报价的意向方。
采取中止报价活动的,待影响报价正常进行的事项消除后,**高新****公司将按照委托方要求的时间和方式继续报价或重新组织报价,规则如下:
(1)竞价记录可以恢复的,已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继续报价。继续报价时按暂停报价时的最高报价者及其报价作为起始状态并设置一定时间的自由报价期及延时报价期继续组织报价。
(2)如继续报价无人应价时,则确认起始状态的价格为成交价格,起始状态的最高报价者为报价最高的意向方。按照本须知第6条的规定确认成交人。
(3)竞价记录无法恢复的,重新组织竞价,确认成交人。
10.其他未尽事项详见《**市产权交易电子竞价交易规则》(合公法【2020】15号)
11.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高新****公司。
附件2:
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地址:**高新区方兴大道与再生**北支路******基地
开户银行: **银行**科技支行
帐号:340********0102228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0100MA2W75L996
乙方(承租方):
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房屋的地址、面积、用途
(一)房屋坐落于 。
(二)产权性质√国有□集体。
(三)房屋建筑面积约: m2。
(四)租赁用途:
(五)乙方使用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中华人民**国消防法》、《**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承租期内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用途,不得从事存在安全隐患的项目或违反相关法规行业,如因乙方经营项目不当、经营手续办理不齐全而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二条租赁期限、免租装修期
房屋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装修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该段装修期内不计租金,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履约保证金
房屋履约保证金为3个月租金,即人民币 元整(大写: ),乙方应在接收房屋之前将履约保证金交付给甲方。如乙方承租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保证金在租赁期满后退还乙方(不计息);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则甲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
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承租期间应承担的租金及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费、违约金等),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四条房屋租金、交纳方式、交纳时间
(一)年租金为 元整(大写: ),租金总额为人民币: 元整(大写: ),每 3 个月支付一次。具体支付时间及金额如下: 年 月 日之前,支付租金 元。
(二)乙方将租金缴至甲方指定的下列账号。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租金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通知乙方。
户名:****
账号:340********01022285
开户行:**银行**科技支行
(三)租金每3个月支付一次,先付租金后使用房屋,乙方应在接收房屋之前付清首期3个月的租金,之后每期须提前30日付清下一期3个月租金。
第五条房屋交付
1、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3日内将租赁房屋交付给乙方。如乙方未及时付清上述应付款项,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其他原因推迟交房,甲方有权单方调整租赁房屋的最终交付时间且不构成违约,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相应顺延,实际租期保持不变。
2、甲方交付租赁房屋时标的资产按照现状交付。
3、甲方出租房屋以列示的标的面积为限,以移交时的实际现状为准。乙方已知晓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均不在出租范围内,甲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如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4、本合同签订时,如房屋已由相应物业单位管理,乙方应与该物业单位同时签《物业服务合同》,并按照相关标准按时支付物业费。
第六条房屋收回
1、 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必须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将房屋清空并归还甲方。
2、乙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租赁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但对于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甲乙双方对房屋进行现场验收交接后在《租赁房屋现场移交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房屋。
4、甲乙双方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全部费用后,甲方退还乙方剩余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5、如乙方逾期未清空房屋,视为放弃屋内物品,甲方有权对房屋内遗留物品进行清空和处置,处置所得用于抵扣乙方所欠费用以及处置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其他必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拍卖等费用,如有不足部分,甲方保留向乙方追索的权利。
第七条装修改造
1、房屋租赁期间,乙方因经营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的,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房屋进行装修前必须征得甲方同意,装修方案应提交给甲方备案,乙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邻产权人的产权界限,不得影响和妨碍公共设施的正常适用、维护、维修、保养,不得影响其他方的正常经营活动。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2、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改造升级方案应提交甲方审核同意方可实施,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租赁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乙方租赁场所的装修、改造方案凡涉及消防、****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事项,须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在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如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甲方和/或第三方的损失和赔偿责任。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 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房屋租金并出具收款票据。
2、甲方按现状提供租赁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租赁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特种经营等证照。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承担各项费用,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该房屋产生的水费、电费、燃气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消防、治安、市容创建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如乙方租赁的为整栋房产,则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屋日常维修管理(含对屋顶、屋面、墙体、地面以及上下水管道破损渗漏等维修)、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4、乙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甲方及上级部门对租赁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6、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本合同期限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该租赁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转借给他人(无论是否收取租金)。
7、租赁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不影响本合同效力,乙方不得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为由向甲方提出赔偿等要求。
8、合同到期后,乙方应无条件交还租赁房屋;仍有承租意愿的,应参加新一轮的房屋招租竞标,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于第三方承租的权利;如乙方竞标成功,甲乙双方应按照中标价格及招租竞标约定签订新的房屋租赁合同,在尚未签订新的房屋租赁合同期间,如乙方继续使用房屋,乙方需按照实际使用房屋时间支付租金,租金标准按原租赁合同标准执行。如果乙方在租赁期间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租给第三人,则属于乙方严重违约行为,乙方将自动丧失在该处房屋新一轮招租过程中的优先承租权。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
(二)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对乙方装修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三)因乙方原因导致提前解除合同以及租赁到期合同自然解除的,乙方承租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承租时间结算租金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承租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房屋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乙方所得: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甲方不需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承租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不需进行任何补偿:
1、擅自将该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人的。
2、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租金达30日,在接到甲方催告后仍不支付的。
3、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4、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用途的。
6、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以及有其他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1、租赁期内,甲方如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必须至少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2、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补偿额不超过乙方已支付给甲方的租金总额。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严重违约责任,须向甲方支付违约赔偿金为年租金的10%。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3、租赁期内(含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不计租金装修期间),乙方如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必须至少提前30天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如乙方距提出申请之日起超过30天后交还房屋,则租金结算至交房当日止;如乙方距提出申请之日起未满30天即交还房屋的,也必须交满申请之日后30天内的全部租金。
4、因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若确认解除之日时,乙方租赁不满六个月的,则乙方应按照首年租金标准支付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不计租金装修期间的租金,并按照下述的租期未满一年的违约金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确认解除之日时乙方租赁未满一年的,则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整(大写:元);若确认解除之日时乙方租赁已满一年但未满两年的,则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整(大写:元),若确认解除之日时乙方租赁已满两年的,则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整(大写:元)。
5、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足额支付租金的,除须补交租金外,每迟付一天应按当期应付未付费用的千分之一(1‰)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租赁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腾退并返还甲方房屋的,乙方应按最后一期租金标准计算的日租金2倍支付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房屋占用费,且甲方有权随时收回房屋。
第十三条特别约定
1、禁止转租
承租期间如发生乙方擅自将该房屋转租的情况,则视为乙方严重违约行为,乙方将丧失该处房屋的场内续租权利****交易中心公开竞价成交项目)以及在新一轮招租过程中的优先承租权,此情形下甲方有权提前解除与乙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并收回房屋使用权,由此造成的全部责任及所有损失均由乙方全部承担;如乙方不能及时将转租户清场并按时交还甲方房屋,所造成的甲方租金收益损失及相关违约赔偿由甲方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甲方向乙方依法追偿,由此造成履约保证金的不足部分乙方应及时补齐;对于造成实际经营户经营及装修装潢投入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全部承担,对此甲方没有义务承担任何形式的补偿。
2、限制业态
乙方使用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承租期间不得从事有违安全生产、社会稳定、环境保护、治安秩序的经营业态,在房屋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或有毒物品以及不得存在下列情形(在签订合同时根据租赁物的实际情况选择相应条款):不得将该处房屋用作《中华人民**国消防法》列示的人员密集型营业场所使用;不得从事废品回收、烟花爆竹、殡仪服务、汽车美容(含洗车)等有碍居民生活的、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品(油漆、液化气、新型燃料等)储存经营的、产生危险废物的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业态,否则一经发现即视为乙方严重违约行为,如在甲方指定限期内乙方未能及时整改的,甲方有权当即解除本租赁合同、收回房屋,且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整(大写: 元),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及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3、免责条款
租期内房屋屋面墙体地面渗漏及管道破损渗漏等维修事宜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承租期内如因乙方维修不及时发生物品受损情况,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维权费用
如因乙方拖欠房屋租金或其他违约行为致甲方采取发律师函、上门催收、诉讼或仲裁等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律师费、特快专递费、诉讼费、保全担保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5、通知送达
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下列有效联系方式:
甲方联系人: 乙方联系人:
电话: 电话:
邮箱: 邮箱:
邮寄地址: 邮寄地址:
双方之间发出的任何通知或函件应以书面形式按前述列明的联系方式或以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联系方式发出。任何一方提供的上述联系方式如有变更须书面及时通知对方,否则均以本合同载明的联系方式为准。对于任何通知或联络,如直接交付,在交付时视为收讫;如果通过快递方式邮寄,则在寄出后第3天被视作己送达;如用挂号信邮寄,在寄出5天后视为收讫。通过电子邮箱及其它电子方式送达时,发出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采用快递等方式邮寄送达时,对方签收之日视为送达之日,若发生无人签收、拒收或被退回等送达不能情形的,则该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若采取直接送达时,交付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乙方确认在乙方接收到该房屋后,该承租房屋所在地为乙方的有效且不可变更的送达地址。甲方向乙方发出的通知或函件,如出现乙方无人签收、拒签收等情形,甲方可将通知(或函件)留置或张贴于乙方租用的房屋处,则视为该通知(或函件)已有效送达乙方,该文书的留置或张贴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上述载明的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第十四条安全责任
1、乙方接收房屋后,该处租赁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国消防法》以及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乙方承租期间严禁在经营性场所内住宿过夜(除经营住宿行业外)、使用明火(除经营餐饮行业外)或给电动车充电,租期内如果发现乙方存在上述行为,或发生因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均视为乙方重大违约行为,除应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一款约定支付违约金之外,乙方还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收回房屋使用权。
2、承租期间乙方作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有义务将甲方及第三方排查出的消防安全隐患整改到位,如果乙方在整改限期内不能及时反应处理或者按时限完成,甲方有权介入配合整改,由此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将优先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仍由乙方另行承担;如果乙方拒不整改,即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收回乙方房屋使用权。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未尽事宜
本合同的未尽事宜,以及后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的补充约定或内容变更均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且甲方收到履约保证金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