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龙武环责改〔2024〕18号
当事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李春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627080
地址:**省****工业园区南环路156号
我局于2024年7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建设5号、6号PC板材挤压生产线;自2020年以来未开展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7月15日,****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现场照片证据1份,证明当天现场检查情况;
2.2024年7月15日,由你公司行政主管魏春生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魏春生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3.2024年7月15日,由你公司行政主管魏春生提供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龙环审[2018]245号)复印件1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1份、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公示信息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1份,****公司建设的4条PC板材挤压生产线的环评审批、验收及排污许可登记情况。
4.2024年7月15日,****环境局提供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橡胶和塑料制品》(节选)复印件1份,****公司需对其排放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等污染物开展自行监测。
5.7.2024年7月26日,由该公司行政主管魏春生提供的自行监测方案,****公司有制定自行监测方案。
6.2024年7月26日,****环境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及《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及《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的规定,****公司立即停止建设5号、6号板材挤压生产线并完善环评审批手续;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
****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建设5号、6号PC板材挤压生产线”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的规定,****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如你公司拒不改正“未开展自行监测”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的规定,依法责令停产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环境局(印章)